第2章国际结算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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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票据和票据法,一、票据概述,定义 历史 性质,(一)定义,广义票据:泛指一切有价证券和各种凭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股票、仓单、提单、债券 狭义票据: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支付确定金额的流通证券,12世纪意大利沿海城市:兑换证书 兑换商发行兑换证书(Bill of Exchange)从事货币兑换和汇款业务 跨地域的支付工具,支票 起源于荷兰,17世纪传入英国 银行改用吸受存款时发放存折,附空白纸张,存款人取款时进行填写,中国古代,中国唐代 “柜坊” 帖:支款凭证 飞钱:汇兑凭证 明清时代钱庄发行的庄票,(三)性质,流通性 无因性 要式性,1、流通性,转让

2、(Transfer) 过户转让(Assignment)特点:缺陷继受、转让手续 流通转让(Negotiation)特点:完整权利、交付转让,流通的意义,票据权通过背书、无背书交付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 票据受让人获得票据的全部法律权利 善意对价持票人(正当持票人)权利不受前手缺陷影响,甚至可以拥有前手没有的权利,2、无因性,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独立于其他因素,不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响 票据受让人无需调查出票、转让原因,只要票据符合法定要式,就能取得票据载明的权利,3、要式性,票据必须按法定方式作成,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符合票据法 票据必要项目必须齐全、符合

3、要求、记载完整 票据要式、票据的签发、转让、提示、承兑、付款等行为方式均应符合法律,三大性质的联系,流通性是核心,无因性与要式性是补充 票据受让人无从了解其他当事人的关系,对票据是否符合要式能够一目了然 重视票据要式、不考察原因,才能够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二、法律,西方票据立法到17世纪中进入成文法 1673年,法国路易十四陆上商事条例中关于票据的规定 近代最早的成文票据法,法国票据法,1807年法国商典法(拿破仑商法典)中包括对汇票和支票的规定 1865年法国支票法,特点:注重汇兑功能,支付和信用功能较少 过于强调资金关系,将汇票、本票主要作为汇兑工具 不对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作分离,即不

4、承认票据的无因性。,1935年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修改 对欧洲大陆、拉美国家影响较大 意、荷、比、西、希、土、巴、哥、厄、秘的早期立法,德国票据法,19世纪中德意志各邦票据法多达56种 1847年,普通德意志票据条例 1871年,普通票据条例,注重票据的信用功能和流通功能 将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使票据成为无因证券 欧洲大陆法系的代表,英美法系,1882年英国颁布施行票据法 美国及大部分英联邦成员国,1882年英国制定了Bill of Exchange Act,1882 1897年美国纽约州公布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1952年美国Unifo

5、rm Commercial Code第三篇“商业票据”,英国法系注重票据的信用作用、流通作用和无因性 强调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票据法:调整制国内定国票据法律关系 国际票据关系的调整: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各国的票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票据法的统一,19世纪末票据法统一运动 20世纪初海牙统一票据法 海牙统一票据法,1930年和1931年 国际联盟 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 统一支票法公约 统称为“日内瓦票据公约”,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系,公约主要以德国票据法系为基础 包括绝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日本及部分拉丁美洲国家 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融合为日内瓦法系,英美拒绝参加日内瓦公约 1987年,联合

6、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参加英美票据法系的国家(英国、美国、英联邦国家),未参加任何票据法系但受日内瓦统一法影响的国家(亚洲一些国家),参加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国家(欧洲大陆、拉美、亚洲的一些国家),未参加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国家(中东地区的一些国家),无票据法的国家(非洲一些国家),按照本国商业惯例处理,其中一部分在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上签字,保留法国票据法的特点,两大票据法系分岐,票据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票据分离主义,汇票和本票为一类,支票为另一类, 英美法系:票据包括主义,将支票本票为汇票的特殊类型,持票人权利不同: 大陆法系:合法持票人(Lawful H) 英美法

7、系持票人分为:对价持票人(H for value)正当持票人(H in due course)赋予不同权利,伪造背书处理不同: 大陆法系:伪造背书风险由丧失票据的人承担,持票人取得票据合乎情理就不必承担责任 英美法系:假签名背书根本无效,权利没有让出,以后诸人没有获得任何权利,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 大陆法系规定汇票要件8项,缺一项则汇票无效 英美法系:要求较少(3件),票据法的适用,国内票据的适用(国内票据法) 涉外票据的适用(国际私法),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解决,统一各国有关立法(困境) 制定相应的票据冲突规范以国际条约规定冲突规范用国内法规定冲突规范,我国票据法涉外原则,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涉外票据的具体法律适用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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