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管理}汽车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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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案例分析,2020/8/2,1,案例一,发动机进水案的近因判定 2000年8月5日,袁某为自己的轿车购买了机动车辆保险,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9万元,保险期自2000年8月6日零时起至2001年8月5日24时止。2000年8月20日凌晨,市区下了一场倾盆大雨,大多数道路有积水现象。同日上午9时,袁某准备开车上班,见停放在其住宅区通道的上述保险车辆轮胎一半受水淹,且驾驶室中有浸水的痕迹,则经简单擦抹后就上车点火启动,发动机发出发动声后熄火,尔后则无法起动。袁某即将车辆拖至某汽车维修公司,经该公司检查认为故障原因系发动机进气系统入水并被吸进燃烧室,活塞运转时,由于水不可压缩,进而导致连杆折断,

2、缸体破损。袁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后,因争议太大,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损失,袁某遂诉至法院。该案在审理期间,经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车辆受损原因进行鉴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认为: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进气口浸泡在水中或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事发时的可能:当天晚上下了大雨,该车停放的地方涨过水,使该车被雨水严重浸泡,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当水退至车身地台以下,驾驶员启动汽车时,未先检查汽车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无进水,使空气滤清器余水被吸入发动机气缸,造成连杆折断,缸体破损。袁某和保险公司对质监所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只是对造

3、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应否赔偿车辆损失这一问题存在较大分歧。,2,保险公司认为,造成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是由于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启动发动机,气缸吸入了水,导致连杆折断,从而打烂缸体。而进气管空气滤清器有余水,则是由暴雨所造成。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启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暴雨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远因。而启动发动机属除外风险,由启动发动机这一除外风险所致发动机缸体损坏的损失,

4、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需赔偿因暴雨造成汽车浸水后进行清洗的费用。 袁某认为,从危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看,本案属于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失的情形,其中暴雨是前因,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相对于暴雨是后因,而相对于启动发动机是前因,启动发动机是后因,正是由于暴雨的发生,才导致车辆进气管空气滤清器进水,才使启动发动机这一开动汽车必不可少的条件发生作用,导致发动机缸体损坏,根据近因原则,暴雨才是近因,因此保险公司应向袁某赔偿车辆的实际损失。 思考题: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2.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有什么作用? 3.结合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谈谈除了发动机损坏

5、部分外,对汽车被水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3,分析,1.你认为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发动机损坏的近因是启动发动机,它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 依据是:暴雨和启动发动机这两个危险事故先后间断出现,前因与后因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后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后因是完全独立于前因之外的一个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启动发动机是直接导致保险车辆发动机缸体损坏的原因,故为发动机缸体损坏的近因。 关于暴雨引发的车辆损失有两类:一类是发动机因进水而导致的金属零件生锈、机油污染等;另一类是发动机因转动时进水而导致的缸体、活塞、曲轴等的损坏。对第一类损失保

6、险公司和客户一般没有任何争议,对第二类损失保险公司和客户经常有争议。此时就必须考虑近因原则:如果发动机进水后又启动导致的损失,一般认定近因为启动,因为保险公司认为作为车辆驾驶人员应该有用车的基本常识,知道发动机进了水又启动,必然会导致损失扩大,所以保险公司对此损失不予赔偿;而如果是汽车在暴雨中行驶时,由于积水进入发动机,导致发动机缸体、活塞、曲轴等损坏,则一般认定暴雨是近因,对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4,2.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中有什么作用? 近因原则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是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在

7、保险业务中,近因原则是认定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则,对判定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任何一起事故的理赔都必须坚持近因原则。 3.结合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谈谈除了发动机损坏部分外,对汽车被水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吗?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一般对发动机损坏部分都不给予赔偿,而对汽车被水淹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暴雨是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对车辆被淹导致的金属件的生锈、油类的污染、内饰的污浊等保险公司给予除锈、清洗、消毒、更换机油等,这些都是车辆损失险的保障范围。而对发动机内部的损坏保险公司,有专门的险种对应,即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推出发动机

8、特别损失险的原因,就在于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比较大,且经常产生争议,所以保险公司对发动机进水导致的损失,由专门的险种保障。但是该险种许多地方的保险公司没有销售,再加上许多客户不了解,所以,大多客户没有这方面的保障。,5,案例二,2004年8月17日,老王给自己的汽车购买了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保险期限一年。10月7日,老王在开车回老家的路上,被老李的车追尾。经交警认定,老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老王修车花费5000元,并从保险公司索要了赔款,同时将向老李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代替老王向老李索要事故损失赔偿时,老李认为事故原因是由于自己驾驶技术不熟

9、练,责任在自己,心中也感觉十分愧疚,于是马上拿出了6000元,给了保险公司人员小赵。小赵将6000元全部交回了保险公司。一段时间后,老王听说了此事,向保险公司要多余的1000元钱,保险公司坚决不给。 2005年5月3日,老王的汽车被偷,老王马上向公安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三个月后,车辆仍未找回,保险公司给予了老王全部赔款10万元。又一个月后,车辆被找回,老王不愿再要车,将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车辆进行拍卖时,竟拍出15万元的价格。老王听说了此事后,又向保险公司索要多出的5万元钱,保险公司还是坚决不给。 思考题: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 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

10、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6,分析,1.对第一种情况,若给双方调解,你应如何处理? 对第一种情况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将多于保险赔偿的1000元给予老王。 首先,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是以保险赔偿额度为限,超出部分,保险公司就没有代位追偿权了。 (代位追偿 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非法行为引起的,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可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先行赔付被保险人。然后,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 其次,多出的1000元,是属于肇事者老李对受害者老王的补偿,这不属于保险赔偿,不违背保险补偿原则。 第三,如果老李给予保险公司的钱数低于

11、保险赔偿额度,那么保险公司就差额部分继续享有代位追偿权。 第四,如果保险公司赔偿老王的赔款数不足以补偿老王的所有损失,那么老王还可以就自己的不足部分继续向老李要钱。,7,2.对第二种情况,你若再给双方调解,应如何处理。 对第二种情况,保险公司不应给老王5万元钱。 因为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老王对标的车已经没有了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已经属于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处理车辆的收入完全属于保险公司的,与老王无关。 (物上代位 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

12、,8,案例三,2007年7月11日晚6时许,原告张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济南市某公路由西往东行驶时,与由王某驾驶的往西行驶的大型货车相撞,张某倒地受重伤,即被送医院急救,由于张某昏迷不醒,一直在重症监护室救治,并随时有生命危险。大型货车驾驶员王某在肇事后逃逸。伤者张某的家人为挽回张某的生命,先后用去了抢救费10多万元,但毕竟由于家境贫寒,还是欠下医院5万元的医疗费,医院多次向张某家人催交未果,想停止抢救。后经了解,事故发生前王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思考题:1.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

13、救费用应如何处理?,9,分析,1. 王某车辆的交强险能否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 王某车辆的交强险不能为张某垫付抢救费用。 “垫付”在交强险中只规定了四种情形,具体为:当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的、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其他情形不予垫付。,10,2.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14、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如果王某的车辆根本没有买保险,那么张某的抢救费用应如何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

15、事故责任人追偿。,11,案例四,某公司承保的大型货车在行驶途中右前轮脱落,将路边等公交车的女青年李某砸死。事后,当地车管所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结论为:标的车辆制动力和驻车制动力达不到标准,灯光装置不合规定。 思考题:1.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能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2.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是否可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吗? 3.判决此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保险人若赔偿此案,应赔偿受害人哪些费用,依据法规是什么?,12,分析,1.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能否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16、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条款中,一般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造成第三者的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车辆车轮脱落致路边人死亡不能构成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13,2.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是否可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吗?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所以,鉴定结论中的车辆部分技术状况不符合标准可认定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可以以此拒绝赔偿。 3.判决此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赔付。保险人若赔偿此案,应赔偿受害人哪些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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