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竞争法律制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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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 竞争法的一般理论,竞争及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立法模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竞争的概念,具有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采取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夺市场的行为 主体为两个以上交易方向相一致,行业相同或相似但经济利益上有利害关系、相互排斥的经营者 目的在于争夺市场,表现为采取一定商业策略为基础的市场手段 结果通常会导致优胜劣汰,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合称 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 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出现于德国,竞争法立法模式,分立式(我国、德国) 合立式(我国台湾地区) 综

2、合式(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同属竞争法范畴,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常常相互交织,甚至共享执法机构 二者从不同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将竞争过度的状态纠正到有效竞争状态,反垄断法则为竞争不足注入竞争活力,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理论 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诋毁商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3、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主体的特定性:经营者(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行为的反道德性 后果的危害性:侵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市场机制和市场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 二者对某些行为共同予以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二者的立法目的、保护方式和保护重点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制度,监督检查与行政责任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力,享有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职权 2、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4、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3、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责任:以受害人的损失或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所获得的利润来计算赔偿数额 刑事责任,仿冒行为的概念和具体表现形式,行为人通过使用与他人商品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表征,使人将其商品或服务误认为他人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

5、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1),在不同地域范围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在后使用者能够证明其善意使用的,不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后来的经营活动进入相同地域范围而使其商品来源足以产生混淆,在先使用者请求责令在后使用者附加足以区别商品来源的其他标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6、 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他人因客观叙述商品而正当使用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2),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装潢”。 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包括误认为与知名商品的经营者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

7、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经营中使用的自然人的姓名,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姓名”。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自然人的笔名、艺名等,可以 认定为本条所规定的“姓名”。,法律责任,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

8、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行为具有对合性(行贿和受贿):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以排斥竞争为目的 方式灵活多样,回扣、佣金、折扣的区别,回扣:经营者为了不正当地获得利益或优惠条件而直接向缔约对方或有关方面及其工作人员暗中提供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其特点是

9、在正常交易之外暗中进行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经营者因商业贿赂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主体是经营者

10、,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 宣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足以引人误解,足以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

11、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专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技术性商业秘密和经营性商业秘密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正常情况下,不以获得或查明) 商业性(有实用价值,能为权利人带

12、来经济利益) 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秘密性的界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保密性的界定,保密措施: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

13、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

14、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给权利人造

15、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奖销售的概念及分类,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自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利益的行为 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不正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6、,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行为人对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 客体是竞争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商业诋毁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销售行为 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行为 串通招投标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法律责任,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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