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中容易忽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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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 接证明,其内容条款的规定明确了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对双 方起保护作用。以下是 XX收集的,希望大家认真阅读!每份合同都有一块核心内容,这些规定具有强制性作 用,被约束的双方不允许做任何改变,否则将导致合同无效、 被撤销或则其他不利的后果。对于劳动合同来说,这部分称 为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 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 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

2、(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欠缺必备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 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说明: 劳动合同欠缺必备条款时并不必然无效,可以允许企业先进 行补正。虽然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 动合同无效,但从劳动合同的实际作用来说,劳动合同主要 表达的是双方劳动关系存续证明,欠缺条款说明是一份不完 备的劳动合同,但已经具备的条款是成立且生效的,对于缺 少的必备条款可以由劳动者和用人

3、单位协商补充,也可以由 劳动者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因此欠缺必备 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不必然认定为无效。企业是追求利润的主体,而人工成本是企业成本的重要 组成之一,尽可能地削减人工成本是每个企业追求的目标, 但过度追求,风险也随之而来。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时,往往在必备条款的基础上, 发挥自主权,增添补充条款, 一不小心可能违法,举几个简单的例子。1、合同期限主要是指试用期期限与合同期限要相符合,劳动合同 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

4、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很多 单位以员工尚在观察期,工作满意度不高为由,再三延长试 用期间,这是不对的。如果规定的试用期还不能让HR对新员工有一个全新的认识的话, 是否该考虑换个 HR或者员工?2、劳动报酬这部分主要涉及到最低工资标准的问题,主要出现在企 业与保洁、安保等低收入群体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在本身 确立最低标准的劳动报酬上,一旦出现扣款、罚金等情况, 会出现低于当时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明显违反劳动法的规定。3、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应当明确,并且与劳动者实际工作 地点应当一致。如果出现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形, 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因

5、工作需要,无法定点 工作,则应该约定地点范围,并在员工同意随时服从安排的 情况下,适当变动条款。4、休息休假标准工时制平均每天不超过 8小时,每周不超过 40小 时。综合工时制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周、月、季、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即为延时,加班费必不可少, 企业需结合自身情况加以斟酌。5、保险福利用人单位应当为每位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这是国家法律 强制性的要求。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或者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条款都是违法的。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 HR 定要确定每一位劳动者都已 完成了签订,不管是漏签还是故意不予签订,都是HR失职的表现。因为企业不仅仅要损失未签劳动合同

6、的二倍工资 上,一旦发生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如果遇到劳动者“狮子 大开口”,企业也没有确切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要求在员工入职一个月之 内及时签订外,超过合同期限时及时补订也是十分必要。合 同到期后,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 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应该视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前一阶段 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单位留用的话则视为与劳动者建立新 的用工关系。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 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 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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