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与股东管理}股东董监高增减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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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增持、减持规定,2017年12月,第一部分 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规定,股份买卖主要规定,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2017052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20170527)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2、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证发【2017】24号,20170527),股份减持“新规”,16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20161号)(以下简称“旧规”)。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2017年5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新规”)。从内容上看,“新规”是对“旧规”的进一步补充和强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过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举牌的大股东被纳入限制范围。 减持方式受限类型扩大。“1号文”的限制重心是集中竞

3、价交易,“9号文”不但进一步增加了对于集中交易中参与非公开发行投资者的补充量化限制(解禁后12个月内减持量不得超过持有数的50%),还增加了对大宗交易的量化限制标准(在任意连续90日内,不得超过总股数2%,受让方6个月内不能转让)。 股份类型限制范围扩大。将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型也纳入到限制范围。,“新规”和“旧规”对比解读,适用范围: 旧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新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

4、本规定。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新规”和“旧规”对比解读,不得减持的情况(股东): 旧规:(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

5、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和“旧规”对比解读,不得减持的情况(董监高): 旧规:(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规:(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

6、的。(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新规”和“旧规”对比解读,集合竞价减持: 旧规:1.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2.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新规增加的内容:1.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7、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2.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还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适用前三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新规”和“旧规”对比解读,协议转让: 旧规: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

8、守本规定。2.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5%。3.交易所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受让方、出让方,在减持后6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应当继续遵守减持规定。 新规:1.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 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2.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新规”和“旧规”对比解读,大宗交易: 旧规:没有相关规定。 新规: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9、减持股份,或者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适用前款规定时,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新规”之外的其他减持限制规定,1、法定的减持限制(续),1、法定的减持限制(续),第二部分 短线交易,短线交易的概念,证券法第47条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

10、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豁免:证券公司因余额包销购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短线交易的主体认定,1、名义持有:宽松,即股东、董监高以自己名义持有。 2、实际持有:严格,即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以自己名义和他人名义持有的股份,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包含近亲属代持、关联方持有、间接持有。针对法人股东,则包括一致行动人。 3.我国适用原则:实际持有,短线交易行为,1、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均属于短线交易中买卖行为 案例:20

11、15年5月20日至2015年6月25日,奥普光电(002338)持股5%以上股东施玉庆通过竞价交易以均价87.94元买入568,055股奥普光电股票;2015年7月1日,施玉庆以均价75.12元卖出204,250股奥普光电股票。在该案例中,交易所认定竞价交易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和“卖出”行为。,短线交易行为,2、认购公开增发股份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 案例: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2013年1月22日通过认购名流置业(000667)公开增发股份6233.86万股(价格为15.23 元/股),合计持有6983.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26%)。增发股份于1月28日上市,该组合分别于1月29日

12、、30日卖出141.79万股、277.78万股,成交均价为14.4181元/股。对此,名流置业3月1日发布公告称,社保基金一一二组合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短线交易行为,3、认购定向增发股份也属于短线交易中的“买入” 案例:2014年6月23日,博深工具(002282)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通过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份1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7%;2014年10月28日(定价基准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怀荣之子陈哲拟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鉴于陈哲为陈怀荣之一致行动人,而陈怀荣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13、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内卖出过公司股份,2015年5月5日,博深工具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陈哲退出本次认购,同时发行数量相应调减,但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和募集总额均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未将上述调整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15年5月22日,证监会发审委否决了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短线交易行为,4、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中,限制性股份的授予、股权期权的行权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 建议尽量避开短线交易六个月的敏感期。实例中,部分激励对象在期权统一行权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建议公司可采用通过实施自主行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自行择机行权,非董事会安

14、排集中行权)方式予以规避。对于授予限制性股份对象在授予前6个月内有卖出股份的行为,中小板已有分开授予的先例。 案例:2013年年8月13日,千山药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向副总经理邹某某授予了10万股限制性股票。12月25日,邹某某以12.4元/股的价格卖出95,550股,交易金额为1,184,820元。获取限制性股票与卖出股票的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所述的短线交易。交易所给予监管函予以警示。,短线交易行为,5、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的,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 对于股权激励涉及的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导致的股份强制性回购,证监会不认定为短线交易的“卖出”。例

15、如,2012年6月20日,上市部关于就上市公司回购高管人员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相关问题的复函:股权激励涉及的股份回购是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组成部分,是上市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的利益返还方式,回购的条件和价格等主要内容已在股权激励计划中披露且经股东大会审议,与二级市场交易行为明显不同,引发内幕交易的风险很低。因此,不将股权激励股份回购认定为高管人员卖出股份;高管人员参与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不应占用当年可转让股份的额度,所回购的股份应当从计算可转让额度的股份基数中扣除。,短线交易行为,6、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的证券是否会被认定为短线交易中的“买入”行为? 属于以融资为目的交易行为,原股东的初始交

16、易、购回交易参照适用股份出售、买入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包含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以及年度股份转让比例限制的规定。(上市部2013年3关于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相关请示问题的复函也对上述要求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案例:2014年3月15日,苏州固锝(002079)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润福贸易于2013年3月14日与东吴证券签订协议,将持有的2060万股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限一年,按照协议需于2014年3月14日购回2060万股公司股票。但由于润福贸易在2014年1月2日对公司股票进行过减持,润福贸易在2014年7月2日前不能购回公司股票,否则属于短线交易。因此,润福贸易无法按时购回,东吴证券对此做违约交易处理。,短线交易行为,7、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人交换股票属于短线交易中的“卖出”行为? 我国未明确规定,实践案例:猛狮科技 事件:2014年8月,猛狮科技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股份认购;在此期间公司控股股东沪美公司拟发行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 处理过程:沪美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募集说明书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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