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法规}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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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是调整劳动关系中规范劳动者健康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表现形式,按其立法主体、法律效力不同,可分为宪法、职业健康安全法律、职业健康安全行政法规、地方性职业健康安全法、职业健康安全规章。经我国批准生效的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国际劳工公约也是职业健康安全法的一种形式。,职业健康安全标准,是围绕如何消除、限制或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设备、生产正常运行而制定的统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 ,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标准实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标准体制。,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产生和发展阶段:,1950年至此1957年可视为初级阶段。1950年,国家颁布“共同纲领”,

3、要求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卫生设施;1954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就明确提出“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健康”的法律规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即所谓“三大规程”。,1958年至1966年为调整阶段。 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需要建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即所谓“五项制度”;1963年,原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同颁布了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7年至1978年为停滞阶

4、段。 这一时期职业健康安全法规建设受到阻碍。,1979年至1990年为恢复发展时期。 在这一阶段,国务院、原劳动部、卫生部等部委颁布了大量安全卫生法规。1979年10月,国家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982年,国务院颁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198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监察工作报告;1987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90年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进入了逐步完善阶段。 199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8年,颁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我国职业健康安全的基本法律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主要内容,事故预防(人员,设施、设备和物品,作业环境,管理); 事故处理; 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6、,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从六个方面规定了我国职业健康安全法规的基本要求;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做出了法律规定;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对维护和实现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做出了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的法律规定。,中华人

7、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做出了基本法律规定。,事故预防人员方面法规要求,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 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 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 工作时间和休假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及职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8、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

9、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196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提出了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990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了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规定。 1995年11月原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对企业生产岗位职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做了具体规定。 1999年7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0、颁发了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意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基本内容,意识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典型事故教育。,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4企业内机动车辆架驶;5登高架设作业;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操作;8制冷作业 ;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11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特种作

11、业的种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与发证工作,由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申报,地市级安全生产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安全技术考核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两部门,以实际操作技能考核为主。考核内容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进行。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劳动防护用品和健康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

12、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配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1996年4月原劳动部颁发

13、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000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2年5月卫生部颁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安全帽类 呼吸护具类 眼防护具类 听力护具类 防护鞋 防护手套 防护服 防坠落护具 护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检验、认证和发放 生产许可证 产品检验证 产品合格证 按标准发放,职业健康监护,一般员工 特殊员工 健康档案,童工的禁止使用和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召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第七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做出了规定。,1991年4月国务院颁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4、。 1988年6月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0年1月原劳动部颁布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1年9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2年4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一般禁忌从事的劳动,劳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四期”保护,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工

15、作时间和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第四章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做出了规定。 1991年6月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

16、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利益。”“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中对劳动者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做了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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