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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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际 法 重 点 问 答 题及答案国际法重点问答题及答案第一章1简述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它应当具备的条件特征。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

2、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3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及其特征。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4简要回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

3、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 “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

4、引申。(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5、 际习惯的概念和形成的因素P17国际习惯是指”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有一般的实践和通例存在。二是一般的实践和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6、和平共处五项原则P30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第二章国家1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 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

5、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务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的权利。(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他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 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1) 尊重他国的基本权利。(2) 遵

6、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2、国家管辖豁免原则国家管辖豁免: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3、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 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建立外交,领事关系等。国家承认的上述法律效果对承认国的国内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4、国家继承的一般法律效果是什么?答: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是指因国家继承而引起的有

7、关权利义务在继承国和被继承国之间的转移。国家继承有重要的法律效果,它可以直接导致被继承国依国际法(特别是国际条约)或其国内法所承受的某些权利义务向继承国转移。这些具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涉及被继承国参加的条约及其国家财产,国家债务,国家档案,国际组织的会员的资格,国家责任,国内法制等多个方面。5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这里的国家财产是指在国家继承日期依被继承国国内法的规定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利益。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1)在国家部分领土转移的情况下,国家财产的继承应由双方协议解决,如无协议则按

8、“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处理;与被继承国有关的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2)在附属领土独立的情况下,除适用(1)中所涉及的原则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即要按照附属国对被继承国财产所作的实际贡献的比例转属继承国;(3)在国家合并情况下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全部转属继承国; (4)在国家分离或解体情况下,除另有协议外,应按照(3) 中的原则处理;(5)在国家解体时,位于被继承国领土以外的被继承国的国家不动产应转属其中一个继承国,但该继承国须对其他继承国做出公平补偿。6、如何认识一国从事了国际不法行为?(试述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要素)答:一国的国际不当行为(不法行为)是指该国从事的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9、这种行为由两个方面要素构成:一是存在一国的国家行为,二是该行为违背了国际义务。国际法上的国家行为。以下行为依国际法的规定均可“归因于”国家,并因而可视为有关国家的国家行为。按照一国国内法建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某一实体虽非一国国家机关,但经该国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其以授权资格从事的行为;在一国指示、指挥或控制之下实际上代表该国行事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上行使这些权力要素的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行使该支配国的政府权力的要素的行为;成为一国新政府的叛乱运动的机关的行为;其他经一国承认或认可的行为。国家行为违背

10、国际义务一国的行为如果不符合它所负担有效国际义务对它的要求,即属违背国际义务。在所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中,最严重的当属一贯严重违背这些义务并对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危险的行为。这些行为有时被称为“国际罪行” 。具备上述两个要素即构成一国的不法行为。7、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几 种情况P78包括:(1)同意。 (2)国际不当行为的对抗措施。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件。 (4)危难。 (5)紧急状态。 (6)自卫。第三章国家领土1、国家领土的法律地位 国家对领土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被称为领土主权,它包括两方面意义:一方面是国家对其领土具有所有权,因此具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例

11、如国家可以把领土租借、并入或割让给别国。另一方面意义是国家对其领土及领土内的人、物和发生的事件有排他的管辖权。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确立的,是不可侵犯的。2、简述南极的法律地位。1959 年签订、并于 1961 年生效的(南极条约) 对南极的法律地位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有:(1)和平利用南极。(2)任何国家都有在南极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并为此目的开展国际合作;(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4)维持南极的公海制度。第四章 海洋法1简述沿海国的领海主权或: 领海的法律地位(一) 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

12、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 (1)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2)沿海航运权;(3)领空权;(4)立法和管辖权。(二)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无害通过是指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穿过领海的航行。在通过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非无害活动。3、简述沿海国在毗连区的管辖权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1)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 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4、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13、:专属经济区的概念:专属经济区是在领海之外并与领海相邻连的一带海域,它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在别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

14、缆和管道的自由及相关的权利。但要顾及到沿海国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5试述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依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不足 200 海里的可扩展到 200 海里,但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 350 海里。)(一)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1)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且这种权利是专属的;(2)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3)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4)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对不得对

15、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它国家的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二)所有国家在大陆架上都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6、公海上的六大自由公海的法律地位 P 144(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 (3)捕鱼自由。 (4)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5)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 (6)科学研究的自由。7、公海航行自由制度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制度。它包括:(1)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使悬挂其旗帜的船舶。(2)航行在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登记,具有该国国籍并须悬挂其国旗。(3)船舶在公海上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4)船旗国有义务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行使管辖和控制,并为保证海上

16、安全采取必要的措施。8、公海上的两种管辖权专属管辖(船旗国管辖)在公海上航行的所有船舶受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普通管辖是指各国对于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利益的国际罪行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均为普遍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范围包括:(1)海盗行为;(2)贩卖奴隶的行为;(3)从公海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贩运毒品的行为。第五章空间法1简述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 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它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间;国家领空是国家主权支配下的空间。(1)国家领空的地位国家领空是国家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它有完全的排它的主权,它包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1领空资源的开发利用;2制定航空法律规章;3保留国内载运权;4设立空中禁区。(2)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不属于任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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