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标准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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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标准的确定2013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进行了修改: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将盗窃犯罪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规定为“以二千元为起点”。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据此,北京地区盗窃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以二千元为起点,符合上述八种情形的盗窃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千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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