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总则及术语

上传人:万**** 文档编号:139178460 上传时间:2020-07-2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总则及术语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总则及术语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总则及术语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总则及术语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总则及术语》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总则及术语(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总则及术语1.1 在国务院关于支持某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指导下,为加强对我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的指导,特制订某省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与建设管理。城镇(不含乡政府驻地)及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镇型居住社区建设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规划和建设管理。1.3 本标准涉及三个层次规划内容:一是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二是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三是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是村镇体系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相关内容的深化

2、和优化调整,应单独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是指导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具体规划,应同时编制。1.4 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建设应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规划、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1.5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应以县、市(区)管辖的行政范围为规划的地域范围,乡镇也可以在行政管辖的地域范围内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但应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同时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应以行政村范围进行规划,若是多个行政村合并的,应以规划合并调整后的行政村范围为规划范围。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范围应按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结合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确定。1.6 县、

3、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编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省市二级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评审,县、市(区)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评审。县、市(区)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省直管县(市)的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新型农村社区的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县(市)级人民政府审批。编制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的单位,应取得城乡规划乙级以上资质;编制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单位,必须取得城乡规划丙级以上资质。术 语2.1 新型农村社

4、区指在农村区域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所建设的、居住方式与农村产业发展相协调,且具备完善基础设施和社会化公共服务设施的现代化新型农民聚居点。2.2 城乡一体化 是指在城乡统筹工作方法及思路的引领下,统筹城乡发展政策、发展目标,统筹安排城镇和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实现其均等化的发展模式。2.3 新型农村社区布局规划 是指在新型城镇化引领下,进行的县(市)域新型农村社区选址布点规划,主要包括新型农村社区的位置、人口规模、用地规模、建设引导等,也包括支撑新型农村社区发展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是村镇体系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对村镇体系规划的深化和优化。2.4

5、新型农村社区空间发展规划 是指在新型农村社区规划范围内,对产业发展、产业布局以及土地利用空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做出安排的规划。2.5 新型农村社区详细规划 是指对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范围进行的兼有控规管制要求的修建性详细规划。2.6 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是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所占用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化用地四类,不包括生产用地。2.7 建筑线一般称为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2.8 历史文化名村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或某省政府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工业设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