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产品规划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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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试行)1. 目的为提高出口化矿金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贯彻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对列入目录内出口化矿金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3. 机构和职责3.1 机构全省出口化矿金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由辽宁检验检疫局分类管理领导小组主管,下设出口化矿金产品分类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指导全省出口化矿金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分类管理工作。3.2 职责工作组负责制定分类管理工作各项实施细则、作业指导,组织产品风险分

2、级、企业分类的评定、审核、考核等工作,负责对从事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各分支机构负责辖区内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以及对相关企业的考核评定工作。4.产品风险分级4.1对出口化矿金产品按照高风险、较高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等级进行分级。其中,高风险产品目录主要由国家局制定并下发。辽宁局主要负责对较高及一般风险产品进行评级。对辖区内经评估达到高风险等级且未在国家局高风险产品目录中的出口产品,要及时发布并经辽宁局分类管理领导小组报国家局备案。4.2 风险分级的实施4.2.1工作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结合辽宁地区出口化矿金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

3、产品风险分析评价作业指导书(附件2),规范出口化矿金产品的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工作。4.2.2各分支机构动态提供出口产品目录,并提供以下出口产品风险分析所需要素的信息:4.2.2.1产品特征4.2.2.2 产品的用途和使用形式;4.2.2.3 缺陷产品所存在的风险;4.2.2.4产品的出口合同技术指标与产品质量指标的波动性和可控性。4.2.2.5产品总体不合格情况4.2.2.6 进口国(地区)的标准和法规;4.2.2.7 国内外质量安全风险预警;4.2.2.8 产品的社会关注度;4.2.2.9 退货、索赔和投诉情况;4.2.2.10 贸易方式;4.2.2.11 其他影响出口化矿金产品风

4、险程度的因素。4.2.3 工作组负责组织出口化矿金产品风险评估,设有金属冶金、矿产品、石化产品三个专业组。专业组负责对收集信息的汇总、甄别和整理,并依照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风险分析评价作业指导书及产品相关信息,对辽宁地区所辖出口化矿金产品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估、风险分级工作。4.2.4工作组汇总各专业组产品风险评估分级结果,报局领导小组发布实施,并建立和定期更新出口化矿金产品风险分级数据库。5.企业分类和评定5.1 工作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指南,结合辽宁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的具体情况,制定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企业分类考核作业指导书(附件1), 规范

5、辽宁地区出口化矿金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工作。5.2 分支机构组建由经过培训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出口化矿金产品企业分类评定小组(可区域组合),负责辖区企业的分类考核评定工作。并负责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考核资料报工作小组备案。5.3 出口化矿金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标准根据符合标准的程度,评定结果分为符合、不符合、不适用项。并根据化矿监管特点设置权重计分,综合评定结果如下:5.3.1一类企业(优秀):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计分的10%;5.3.2二类企业(良好):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计分的30%;5.3.3三类企业(一般):评定结果“不符合”项不超过适用项计分的50%;5.3.4四

6、类企业(差):评定结果“不符合”项超过适用项计分的50%。5.4 评定考核的实施5.4.1对出口化矿金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内容,应包含以下要素:5.4.1.1企业信用情况5.4.1.2企业生产条件5.4.1.3企业检测能力5.4.1.4企业人员素质5.4.1.5原材料供应方管理能力5.4.1.6企业出口产品被预警、索赔、退货及投诉情况5.4.1.7企业产品追溯能力5.4.1.8企业质量体系建立情况5.4.1.9其他影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各评定小组根据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企业分类考核作业指导书所确定的评定要点,结合企业产品特征、行业情况,开展评定工作。工作组根据需要参与、指导一类

7、、四类企业的考核评定工作。5.4.2 出口化矿金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程序5.4.2.1 企业信息收集:包括检验检疫信息、监督管理信息、企业提供的分类管理所需的信息、政府信息、行业信息及其他信息。5.4.2.2 资料审核:审核信息的真实性、符合性、关联性。5.4.2.3现场考核:对需要进行现场确认的考核要素进行现场考核。5.4.2.4企业分类:对考核要素的各评定要点的适用性、符合性结果进行汇总,按评定标准对企业分类。5.4.2.5 各评定小组将考核结果报工作组。工作组负责一类、四类企业的评定结果审核,辽宁检验检疫局分类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一类、四类企业的审批。工作组负责将评定审批结果反馈给企业。5.

8、5首次出口的生产企业(包括最近两出口批次时间间隔一年以上的企业),按照三类企业管理。6.检验监督管理6.1进出口化矿金产品检验部门按照不同企业类别和产品风险等级分别采用特别监管、严密监管、一般监管、验证监管、信用监管五种不同检验监管方式。6.1.1对一类企业的出口产品,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1.1.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或者信用监管方式;6.1.1.2产品为较高风险或者一般风险的,按照信用监管方式。6.1.2对二类企业的出口产品,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1.2.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6.1.2.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或者验证监管方式;6

9、.1.2.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验证监管方式。6.1.3 对三类企业的出口产品,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1.3.1产品为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6.1.3.2产品为较高风险的,按照严密监管方式或者一般监管方式;6.1.3.3产品为一般风险的,按照一般监管方式。6.1.4 对四类企业的出口产品,按照特别监管方式进行检验监管。6.2产品检验6.2.1 对实行特别监管方式管理的出口化矿金产品实施全数检验。6.2.2 对实行严密监管方式管理的出口化矿金产品实施逐批检验。6.2.3 对实行一般监管方式管理的出口化矿金产品,按30-50%出口批次抽查。6.2.4 对实行验证监管方式管理的出口的

10、化矿金产品按5-10%出口批次抽查。6.2.5对实行信用监管方式管理的出口产品,对其生产企业实施常规的监督检查。6.3企业监管 6.3.1一类企业不低于每半年一次;6.3.2二类企业出口少于20批/年,不低于每半年一次;出口大于20批年/年,不低于每季度一次;6.3.3三类企业按不低于出口批次的30%确定监管次数,但不得少于2次。各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产品的特性,出口批次等因素,将产品抽查与企业监管合并进行。6.4各分支机构应规范日常监管记录,明确监管内容。日常监管应至少包括企业生产的关键控制点、企业质量体系的变更情况、企业产品的检测能力、检测数据的准确度以及产品的可追溯能力。6.5对需出具检验检

11、疫证书或者依据检验检疫证书所列重量、数量、品质等计价结汇的出口化矿金产品,均实施逐批检验。6.6对下列产品按照严密监管方式进行监管:6.6.1列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剧毒化学品目录等的商品;6.6.2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的出口化矿金产品;6.6.3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严密监管的其他化矿金产品。7.动态管理7.1企业分类管理有效期为三年。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企业状况及要求组织考核,将企业类别变更情况报告工作组(一、四类经审核、审批)后进行类别升、降变更。7.2出口化矿金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调整其监管方式,加严检验监管:7.2.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

12、、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7.2.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的;7.2.3抽查检验连续出现不合格批次的; 7.2.4受到相关风险预警通报、通告或者公告的;7.2.5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国外召回、退货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确属企业责任的;7.2.6超过一年未出口产品的;7.2.7发生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降类企业完成整改后可以向检验检疫部门报告,辽宁局及分支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进行重新评估。7.3产品风险发生变更或出现新品种时,各分支机构应及时报告工作组。工作组组织相关专业组对所涉及的产品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和分级,并按规定发布。7.4对出口化矿金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

13、动态管理,当产品风险属性及企业分类属性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产品风险等级及企业类别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并相应调整检验监管模式。8. 评定人员管理8.1从事分类管理评定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8.1.1从事出口化矿金检验工作三年以上;8.1.2具备对出口化矿金生产企业监管经验;8.1.3经过国家局或辽宁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分类管理企业评定人员资格。8.2分类管理评定人员需要在分类管理办公室备案。9.档案管理9.1辽宁局负责建立全省一类企业档案及二类以下企业名录;各分支局负责建立辖区内企业管理档案。9.2各分支机构建立的分类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9.2.1企业基本信息;9.2.2产品风险评定

14、信息;9.2.3企业分类评定信息;9.2.4企业的信用记录;9.2.5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文件;9.2.6日常监管记录;9.2.7其他相关资料。10.附则10.1出口化矿金产品生产企业对分类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辽宁检验检疫局直至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诉,受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10.2各单位应当进行分类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工作组。10.3本细则由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工作组负责解释。10.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企业分类考核作业指导书2、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风险分析评价作业指导书附件1:辽宁出入境

15、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企业分类考核作业指导书1. 适用范围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辽宁检验检疫系统对辖区内出口法定检验化矿金产品企业分类的考核。 2. 工作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2.2 国家质检总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3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2.4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评定工作规范2.5 辽宁检验检疫局出口化矿金产品及企业分类管理实施细则3. 考核程序3.1企业信息的收集3.1.1 各分类管理企业评定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在对企业实施考核前,应根据企业日常检验监管记录,收集以下信息并完成书面情况报告。a.检验检疫信息:包括企业年出口批次统计;出口质量状况统计;产品退运、索赔、投诉及被国外通报的情况。b.监督管理信息:企业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诚信管理情况。3.1.2 评定小组制定辽宁局出口化矿金产品分类管理企业考核评定计划(见附件1),提前一周送达企业,通知企业做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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