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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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二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 ( 二)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 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 合同成

2、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 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 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 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 外。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 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

3、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 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 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 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 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 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 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 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 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 证责任

4、。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 一 ) 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 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 二 ) 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 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 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人民法院可以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

5、判决相对人自己 办理有关手续 ; 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 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合同的效力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 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 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 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

6、 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第十三条 被代理人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 有效代理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因代 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 五)项规定的“强制性 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 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 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合同的履行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 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

7、告或者有独立 请求权的第三人。 第十七条 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 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第十八条 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 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 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 “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 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 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 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

8、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 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对转让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 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 销。第二十条 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 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 额最少的债务 ; 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 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 到期时间 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 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

9、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 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 )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 二 ) 利息 ;( 三 ) 主债务。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 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方当事人请求赔偿实际损 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 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 该约定有效。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 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 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10、予支 持;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 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 予支持。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 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 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 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 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 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 否变更或者解除。五、违

11、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 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 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 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 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 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

12、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 于造成的损失” 。六、附则第三十条 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 ;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 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 不适用本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 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 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

13、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 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 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 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 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 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 不能转移,买受

14、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 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 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 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 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 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 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 或者

15、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 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 保修单、 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 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 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 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 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 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九条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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