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财务会计}中国企业会计及税法的协调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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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准则及其与税法的协调一、会计准则与税收制度原则的差异和协调(一)会计的法规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企业会计准则:包括企业基本会计准则与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由39项会计准则构成,拟分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基本准则,第二层次为具体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分类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报告准则三类。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存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建造合同、所得税、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职工薪酬、股票期权、捐赠与补助、外币折算、借款费用、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年金、每股收益、无形资产、

2、资产减值、或有事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准则项目。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现金流量表、合并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告、分部报告、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等准则项目。新准则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开始实施,也鼓励其他企业执行。3会计制度及补充规定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 (二)会计制度原则: 1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客观性、相关性、可比

3、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2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配比性原则、历史成本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3起修正作用的原则重要性、谨慎性和实质重于形式。“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V计核算的依据。新准则不再表述为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而表述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包括八条: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三)税收制度原则及其与会计制度原则的差异和协调1流转税销售额(营业额)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原则、利益实现原则。2进项税额扣除原则:法定原则(法定范围、法定凭

4、证、法定时间)。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真实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历史成本原则。二、收入确认的差异和协调(一)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差异和协调1会计制度中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1)企业已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上述四个条件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 税务处理:(1)增值税和

5、消费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并规定了若干结算方式下销售额确认的时间。 但在销售额金额的确认上,税法规定与会计制度有时会产生差异,如价外费用。(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未做一般性规定,只是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跨年度工程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做了规定。2视同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将商品、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奖励: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某公司某项工程领用本企业自产品10件,该产品成本每件10万元,市场价格(不含税)每件14万元,增值税税率

6、17%,消费税税率5%,所得税税率33%(其他税费略)。有关计算如下:(1)成本=1010=100(万元)(2)增值税=141017%=23.8(万元)(3)消费税=14105%=7(万元)(4)所得税=(141010107)33%=10.89(万元)会计分录:借:在建工程 130.8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23.8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7万元 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1)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会计制度上已对增值税、消费税的视同销售应计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额规定了会计核算办法。(2)在企业所得税中,也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若干规定。

7、调整所得税时借:在建工程或所得税 10.89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0.89万元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八种行为。消费税中的自产自用: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集资、赞助、捐赠、广告、样品、提供劳务、职工奖励、福利;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换取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原内资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国税发200656号。第二次修改后的新申报表中,将自产和委托加工产品用于九个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

8、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3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重新买回这批商品。售后回购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会计不确认收入,通过“应付账款”或“待转库存商品差价”核算。例:某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一栋商品房按5 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公司(成本价为4 500万元),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但是与商品所有权相关的对商品的控制权和管理权没有分离。双方商定3年后该房地产企业再按5 600万元的价格回购。房地产企业销售时:借: 银行存款 5 000万元 贷 : 应付账款 5 000万元新准则改为“其它应付款”核算每年年末计提利息费用时:(一共做3年)借: 财务费

9、用 200万元 贷: 应付账款 200万元到期回购,支付货款时:借: 应付账款 5 6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 600万元 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税法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要计算营业税(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二)建造合同收入确认的差异和协调1建造合同收入的会计处理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在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在年末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进度的确定的方法一般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例如:某建筑企业与客户签定了总造价为1 400万元的合同,工期为3年,工程预计总成本为1 000万元。第一年已经发生了成本200万元。按完工百分比法,

10、第一年的完工进度可确认为:2001 00020%则当年应确认的收入1 40020%280万元2税收制度对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及其与会计制度差异和协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3条:(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三、扣除项目确认的差异和协调(一)存货业务的处理1存货业务的会计处理:购进计价发出计价期末计价(1)存货的入账金额的确定历史成本原则 工业企业包括:买价、附加费用、税金(价内税、关税)和制造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购进商品过程中发生的附加费用不计入商

11、品入账金额,应计入“营业费用”。新准则规定计入存货成本,如何纳税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产所发生的利息(指完工前)计入开发产品的成本,不允许计入“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征用土地的费用也应计入开发成本。 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和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2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所称存货,是指企业持有以备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存货发出

12、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全月一次加权平均和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 税务处理及其与会计制度的协调和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3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新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3)存货期末计价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 可变现净值 : 销售价格销售费用企业应当定期或至少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对于存货下跌的价值,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金,并核算为企业的管理费用。 例:华光公司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存货计价核算。2003年年末存货账面成本为100 000

13、元,预计可变现净值90 000元。借: 管理费用 10 000 贷: 存货跌价准备 10 000新准则将“管理费用”改为“资产减值损失”核算当以后会计期间该存货价值回升时应做相反的账务处理:借: 存货跌价准备 贷: 管理费用 企业所得税处理和纳税调整:国税发200345号: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

14、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4)当企业的某种存货已毫无价值时,应将存货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借: 管理费用 贷: 库存商品等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税务处理及其协调作为财产损失处理。(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业务的处理固定资产业务的处理: 1固定资产的标准(1)会计处理: 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两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2)税务处理: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规定相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2固定资产的计价历史成本原则(1)会计处理: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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