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青岛市供用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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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F-2006-2青 岛 市 供 用 热 合 同(按计量计费)供热人:受热人: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青岛市市 政 公 用 局 青 岛 市 供 用 热 合 同(按计量计费)合同编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热人(简称甲方):_ 受热人(简称乙方):_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义务,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受热地点、性质及受热量1.1受热地点:_1.2受热范围:(附管网及平面图)1.3受热性质:蒸汽( ) 热水( ) (划)A、按蒸汽热量(流量)计费的填写下表:受热性质:

2、1、采暖 2、生产 3、制冷 4、生活 (划)热负荷 (t/h或GJ/h)最大平均最小用汽压力Mpa用汽温度生产热负荷t/h(GJ/h)生活热负荷t/h(GJ/h)采暖建筑面积m2采暖热负荷t/h(GJ/h)制冷建筑面积m2制冷热负荷t/h(GJ/h)备注B、按热水热量 (流量)计费的应填写下表:受热性质:1、采暖 2、生产 3、制冷 4、生活 (划)热负荷 (GJ/h)最大平均最小热水压力Mpa热水温度生产热负荷GJ/h生活热负荷GJ/h采暖建筑面积m2采暖热负荷GJ/h制冷建筑面积m2制冷热负荷GJ/h备注2、 供热期限及质量2.1供热期限:甲乙双方约定的供热时间为A、长年受热:B、法定采

3、暖期受热:C、其他方式受热:2.2供热质量及服务。甲方保证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在2.1款规定的供热期间内供热质量及服务符合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热能产品应该足期、安全、稳定、符合质量要求;(2)甲方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告知乙方投诉服务电话,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3、供热费用的收取、供热价格以及结算方式3.1供热价格:甲方根据乙方的受热类别和受热性质,按照市物价局收费文件规定的价格收取热费。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调整时,参照市物价部门调价文件规定执行。3.2供热费用和结算方式:A、采暖热负荷按计量表结算的,乙方应在每年_月_日前按热价平均热负荷一次性全额预缴热费_元。采暖季结

4、束后,按计量表数进行结算。B、生产及其它热负荷,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按热价平均热负荷预交本月的受热费,逐月进行结算。C、从事转供热的,经甲、乙方协商,乙方可在每年_月_日前按照不低于预缴总额的80%缴纳热费,并于当年12月底前缴清预缴总额的剩余部分。采暖季结束后,按计量表数进行结算。3.3热费的结算以乙方的计量表数据为准。4、甲乙双方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根据市有关法规的规定,经供热人和用热人协商确认,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处。供、用热双方对各自的供、用热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更新改造负责。5、甲方的权利和义务5.1当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热费和正常结算热费时,甲方应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督促乙方

5、交纳热费;乙方超过约定时间仍然未交付热费的,甲方有权停止供热。5.2有权依照本合同约定或乙方委托对乙方的供热系统进行监督管理。5.3有权监督乙方在合同约定的供热地点、供热负荷最大限量内受热。5.4乙方为新增受热人时,用于与甲方结算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甲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并依法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督促乙方予以整改,并有权在整改合格前不予供热。5.5因乙方供热设施存在问题可能影响与甲方结算的计量器具正常运行或者危及甲方供热设施正常运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必要时有权停止供热。5.6因乙方原因,造成计量仪表显示与实际供热量不符时,乙方应立即改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

6、本采暖期中最高受热月份受热量或按该计量表运行正常时前10天平均受热量缴纳当月热费。5.7甲方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或者需停热的,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5.8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温度、压力、用热量向乙方供热。5.9甲方因故需要中断供热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6、乙方的权利和义务6.1按照合同约定的流量、面积、质量和受热地点获得供热。6.2对甲方收取的供热费及其价格以及其他费用有异议的,可以通知甲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复核。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当在 天内复核并向乙方回复。6.3 在计量仪表定期检验周期内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技术监督

7、部门指定检测机构对计量器具检验,责任方承担相应费用。6.4乙方变更受热性质、户名、减少受热量,暂停或者停止受热,迁移受热地点的,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的开户银行或者账号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甲方。6.5乙方擅自变更供热地点和供热设施,应立即整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6.6积极配合和接受甲方对受热情况及采暖系统安全运行进行监督和检查。6.7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交付受热费。6.8对自己产权范围内的受热设施应当认真维护,及时检修。69接受甲方的业务指导,并积极配合甲方为确保供热安全运行所做的工作。7、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7.1甲

8、方的违约责任7.1.1因甲方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乙方供热的,除按照延误供热时间退还乙方热费外,还应当向乙方支付热费每日万分之四违约金。7.1.2由于甲方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供热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甲方不承担责任:(1)乙方不交纳热费的;(2)在非采暖期热力设施检修、抢修的;(3)乙方非正常用热或用热不当的。7.1.3甲方的供热设施出现故障,未能及时通知乙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7.1.4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停止供热,使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7.2乙方的违约责任7.2.1乙方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热费的,应

9、当按缴费额的万分之四乘以违约天数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者停止供热。7.2.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最大热负荷内受热,超过合同约定的部分,应补交相应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7.2.3乙方擅自进行施工受热、自行接热或给其他单位供热的,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供热,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8、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应按市供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续签合同。9、其他9.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9.2其他约定: 。9.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 份,并由甲方报供热管理部门备案一份。10、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市供热管理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可作如下选择(在选择项下打,选择仲裁的应当填写仲裁委的城市名称,如青岛市):(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帐号:帐号:电话:电话: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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