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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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传染病防治法,主讲人:曹旭,一、传染病防治法概述,传染病的概念: 传染病是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一类疾病,它可以在人间、动物间或人与动物间传播。,传染病防治法的概念,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50年:关于发动秋季种痘的指示 1955年:传染病管理办法 1978年修订为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制建设过程,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9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2004年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

2、防治法进行修订,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一切单位和个人”,既包括我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包括我国领域内的外国驻华机构、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单位;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等一切自然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国际惯例,所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必须遵守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没有传染病防治方面的豁免权。,法定传染病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 (根据

3、新法修订) 根据传染病的危害程度和应采取的监督、监测、管理措施,参照国际上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1甲类传染病 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4、3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增减病种的权限,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国务院 增加或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按照乙类或丙类传染病管理的病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传染病病人、病

5、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得歧视 不得从事的行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传染病疫情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监测预警和预防控制 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传染病病例报告; 医疗救治; 相应的预防控制工作 ; 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二、传染病预防的法律规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制定,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制定的处置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事先方案。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的主要内容:,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传染病监测预警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1、开展传染病的监测工作 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 国家级别和省市级别 监测职责: 日常监测 对国外和新发传染病的监测,2、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 (1)实施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 (2)收集、分析和报告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

7、趋势;,(3)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预防接种制度,疫苗分类管理 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分两类 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接种费用 质量监控,儿童预防接种制度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传染病菌种、毒种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四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四级),传染病社会综合预防制度,开展卫生宣传教育 改善环境,改造设施,从源头控制并减少传染病危害 控制传染源,预防传染病扩散 防止医院和医源性感染,医疗废物管理,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

8、、预防、保健以及其它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包括大量的一般性废物和少量的危险性废物。危险性废物具有以下一个或几个特点:含有感染性物质,具有遗传毒性,含有毒性和危险性的化学品或药品:放射性,含有锋利物。医疗废物可引起接触个体的疾病或造成潜在的威胁。国际协议中有大量关于公共卫生和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如巴塞尔会议协议。,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2003年6月16日,国务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颁布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成为我国监督医疗废物的主要法律依据。为了贯彻实施该条例,卫生部发布了医

9、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的范围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学科研、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旨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废物的管理,也在管理范围之内。,二、医疗废物管理的内容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主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器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管理利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

11、工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应当在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设明显的警示标识: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洋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 从事医

12、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人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三、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监督管理。县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

13、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卫生,一、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范围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建设部、卫生部于1996年联合发布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根据办法摸定,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是卫生监督管理的主要对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国家鼓励有益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二、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供水单位

14、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井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一)监督机构及人员 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监督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四、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一)疫情报告人 1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2责任疫情报告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 军队医疗机构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 卫生行政部门,(二)报告时限,甲类传染病 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报告程序与方式:,报告卡 网络直报,(三)疫情通报,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县、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本单位 有关人员,军队卫生 主管部门,毗邻及相关 卫生行政部门

16、,疾病预防控 制、医疗机构,国务院其 他有关部门,卫生部,动物防疫机构,毗邻及相关 卫生行政部门,县、市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互通,互通,互通,(四)疫情公布,定期公布:卫生部每月公布一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公布:卫生部或授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三、传染病的控制 (一)控制传染源 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措施。淋病、梅毒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对除非典病人、肺炭疽病人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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