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工程)燃气灶具产品

上传人:管****问 文档编号:137884554 上传时间:2020-07-12 格式:DOCX 页数:50 大小:84.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气工程)燃气灶具产品_第1页
第1页 / 共50页
(电气工程)燃气灶具产品_第2页
第2页 / 共50页
(电气工程)燃气灶具产品_第3页
第3页 / 共50页
(电气工程)燃气灶具产品_第4页
第4页 / 共50页
(电气工程)燃气灶具产品_第5页
第5页 / 共5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电气工程)燃气灶具产品》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气工程)燃气灶具产品(5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 -10-26公布 2010 -01-01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4.4 审定和发证(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5)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6)5.3 燃气灶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0)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2)5.5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2、检验测规则 (12)6 证书和标志 (18)6.1 证书 (18)6.2 标志 (19)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9)8 监督检查 (20)9 收费 (20)10工作人员守则 (21)11 附则(21)附件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22)附件2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5)附件3 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36)附件4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40)附件5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41)附件6 检验报告(42)附件7 本细则与上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46)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

3、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燃气灶具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燃气灶具产品。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燃气灶具产品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规定。1.3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和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表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和适用产品范围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适用产品范围1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该产品品种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个

4、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kW的家用燃气灶。天然气人工燃气沼气该产品品种适用于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小于2.33kW的家用沼气灶产品。2商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该产品单元适用于:1.额定热负荷不大于60kW的中餐燃气炒菜灶;2.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80kW的、金属组装式或砖砌式的、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600mm的炊用燃气大锅灶;3.额定热负荷小于80kW的燃气蒸箱。天然气人工燃气3便携式丁烷气灶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本实施细则。2 工

5、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灶具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

6、气灶具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直线02283711026,总机022-83711118、83711022、83711023转 传 真:02283717080 电子信箱:联 系 人:王 启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

7、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见附件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

8、、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栏按本细则表1填写。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覆盖申报的产品。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

9、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

10、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明示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

11、、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2 审查部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应当按照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4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时应核实企业的申请材料,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

12、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4)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5)复印件留存企业,并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