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营管理)某地产城三期一标段总承包合同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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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西万科总包合同文本江西万科城项目三期标段土建总承包工程补充合同发包方(甲方): 江西天香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订立时间: 2013年3月 合同订立地点:江西南昌 合同编号: 目 录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一、 合同条款通用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第二章 甲方代表第三章 乙方代表第四章 甲方工作及责任第五章 乙方工作及责任第六章 工程造价第七章 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第八章 工期管理第九章 工地现场管理第十章 分包工程与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管理第十一章 材料与设备第十二章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签证及工程联系单第十三章 销售配合第十四章 工程款的核

2、实与支付第十五章 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第十六章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第十七章 不可抗力第十八章 保险第十九章 地下文物第二十章 工程保修第二十一章 争议、违约及索赔第二十二章 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二、 合同条款专用条款第二十三章 现场人员第二十四章 图纸第二十五章 工期要求第二十六章 质量标准第二十七章 甲方直接发包工程和甲供材料设备范围等的界定第二十八章 计价依据第二十九章 合同价款支付第三十章 合同份数第三十一章 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二章 其它第三部分合同条款附件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附件2 阳光合作协议附件3 关于设计变更、工程指令的签证协议附件4 收款账号资料证明附件5

3、关于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承诺函附件6 限用禁用材料清单附件7 质量验收标准附件8 其它附件第四部分合同计价清单一、 经济标编制要求二、 费率清单投标报价表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江西天香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签订本补充合同,作为对双方签订的江西万科城项目三期标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政府备案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补充。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为准。一、 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

4、江西万科城项目三期标段总包工程 2、 工程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万科城地块三期 3、 建筑面积:约8万平方米4、 结构形式:地下室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地上塔楼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商业、裙房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5、 承包范围:甲方将委托乙方承担万科城项目三期标段(1-3#、5-12#、15-18#楼及地下车库)基础工程、土建工程、人防工程土建部分、室内水电安装工程、消防楼梯间装修工程、主体结构及初装修工程、出户管工程(含强弱电、雨污排水由出户至接驳井)、其它可由总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建筑结构工程等。详见第四部分合同计价清单。二、 总工期:约600天,具体开竣工时间详见专用条款。三、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5、合格,具体详见专用条款。四、 合同造价为: 暂定总价 1、 合同暂定造价:¥ 93157057.43,大写:人民币玖仟叁佰壹拾伍万柒仟零伍拾柒元肆角叁分 。合同暂定价格说明: 本工程为费率招标,费率报价详见合同附件。其中模拟单方为1169.36元/平方米,暂定按79665平方米计。 五、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次序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约定并共同签署的有关工程的约谈记录、变更等书面协议; 2、 本合同的协议书; 3、 本合同的专用条款;4、 本合同的附件;5、 本合同的通用条款;6、 现行标准、规范、

6、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资料;7、 图纸;8、 本合同的合同计价清单;9、 经双方认可的投标书;10、 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六、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七、 本合同及其附件是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拟定,甲乙双方对有疑义之条款已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说明,乙方已充分约定和理解其全部条款的内容,并对其无异议。八、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下面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通用和专用条款及相关附件加盖骑缝章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样有效)。甲方:江西天香园房产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公章) (公章)地址: 地址: 单位代表: 单位代表:日期

7、 日期: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分 合同条款一、 通用条款第一章. 词语定义及解释(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1.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2.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3.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照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已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下雨、大风、高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工地及周边环境等影响因素,本合同条款第十七章 定义的“不可抗力”除外。4. 甲方直接发包工程:根据工程特点,由甲方直接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工程

8、,由甲方和第三方直接签订施工合同,并支付货款,乙方履行相应的总包管理及配合职责。承接甲方直接发包工程的各承包人,在本合同中均称为甲方直接发包单位。5. 甲供材料、设备:由甲方直接采购并供应给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履行相应的总包管理配合职责。6. 甲限品牌材料:是指甲方限定了材料品牌,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材料品牌中选择并采购的材料。7. 甲限品牌限价材料:由乙方在甲方限定的品牌进行采购,并按照甲方限定的价格进行结算的材料。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文件(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

9、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0.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己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或工期延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1. 小时或天:本合同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2. 合同文件:指组成补充合同的全部文件(详见协议书第六条)。13. 工程指令/设计变更:是甲方安排乙方完成指定工作所下达的书面文件,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内容完成后,需办理工程签证。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单是工程签证结算的唯一依据。14. 签证:是指监理单位、

10、甲方对乙方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工作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15. 施工组织设计: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仅作为工程管理参考依据,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的确认是对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及费用的确认,也不承担其缺陷责任。施工组织设计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16. 工程联系单:是指甲方、监理指出乙方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缺陷或要求的文件,不作为结算依据。17. 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并经甲方书面确认,满足乙方施工所需要的所有纸质资料(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设计及甲方设计部门的变更)。第二章. 甲方代

11、表1. 本工程甲方代表(详见专用条款1)受甲方委派,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但无权减轻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的责任或义务且下列事项须经甲方盖公司公章确认方有效:工程结算、涉及经济条款或工程造价的谈判。1.1. 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1.1.1. 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1.1.2. 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3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3天内不给予答复,应视为乙方要求已被

12、确认。1.1.3. 乙方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应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1.1.4. 在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仍决定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1.1.5.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相应顺延,但总工期不变。1.1.6. 如乙方配合的质量进度达不到甲方要求或拒绝执行甲方指令,甲方可另行委托第三方执行指令,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按工程费用20%计算增加的管理费用,并且甲方可视情节轻重处以每次2000-10000

13、元的扣款。1.2. 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件、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批件有异议,乙方可在接到指令、批件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代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书面回复,逾期视作认可。2. 甲方代表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第三章. 乙方代表1. 本工程乙方代表(详见专用条款约定)受乙方委派,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2. 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章后交甲方代表,方视为有效文件。3. 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或监理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4. 乙方代表及乙方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质检员、安检员)不得擅自更换。如乙方代表确需易人,乙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易人,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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