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人寿保险价值doc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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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价值一、引言 人寿保险成为社会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安全需求的普遍回应。人寿保险的实践和理论都是在财产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使得人寿保险的理论基础或多或少打上财产保险的烙印。然而,人寿保险有属于自己的固有的内在规律性。要认识这种规律性就必须从人寿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开始。长期以来,人们混淆了认识人寿保险的角度。从社会的、生理的、伦理的、哲学的、经济的等角度看待人寿保险将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有些现象会让我们啼笑皆非。为什么耕牛比农民的保额高1?为什么未成年人的风险保额不能超过五万元2?为什么投保人对被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为什么拒赔已缴保费而未签约期间的意外死亡责任? 人寿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也

2、就是说是一种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语言是什么?一个字“钱”。经济活动讲的是价值和市场。另一方面,人寿保险是承保以人为标的的风险。我们只有用经济的眼光看人的价值和风险,用价值理论分析人生命价值和风险成本及其内在本质,才能掌握其运行规律,更好地发展人寿保险市场,服务广大人民群众。 二、人寿保险的标的及其风险 保险法3第五十一条规定“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首先标的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这是人寿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根本特征。 古人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人的寿命和身体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从人的寿命看,无论是死得太早还是活得太久都是风险。死得太早,在创造价值阶段就失去了生命自然

3、损失了价值;活得太久,在消耗价值阶段持续太久需要更多的金钱。疾病和意外无时无刻不在威胁人的寿命。从人的身体看,身体的任何伤害和疾病都是经济价值的损失。直接的损失是治病疗伤经济花费,间接的损失是因此失去劳动时间和劳动能力。人们无时无刻不在与这些风险抗争,小心谨慎的生活可以减少事故发生但不能彻底规避风险。可以通过人寿保险转嫁这些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人寿保险的本质 人寿保险从保险意义上讲,有补偿性、给付性和储蓄性。储蓄性本身不是保险的范畴,只是平准保费的副产品。保险业务向银行业务的拓展丰富了人寿保险储蓄性功能。人寿保险的给付性往往被认为是人寿保险区别于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其实,财产保险补偿性与

4、人寿保险给付性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从伦理上看对人的寿命来说是不可能补偿的。难道对物品就可以补偿吗?实则不然,除了时间不可重复外,人与物的情感也是不可重建的。如果不可重置物品就谈不上严格意义上的补偿。人寿保险认识到了人的生命的不可重置性,为了区别补偿而提出了给付的概念。从这个意义上说,财产保险补偿性与人寿保险给付性只是术语差别。人寿保险的补偿是绝对的,给付是相对的。如果脱离了补偿的给付约定将悖于保险的真正意义。但人寿保险在理赔时不能象财产保险行使代位追偿。这正是给付性决定的。其根本原因是生命价值度量的不精确性。 人寿保险的本质是人的寿命和身体的风险部分转移。人寿保险既然是保险就一定是风险转移。只是

5、因为人寿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这种风险的转移是有限的。人寿保险转移的是经济方面的风险,是标的具有的可以价值度量的风险。那么人寿保险对人的寿命和身体的价值观应该是经济方面。我们应该毫不讳言地高举经济价值的尺度,评估客户的保险价值。 四、人寿保险的价值原则 1标的的价值 人寿保险的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们承认人是有价值的。“人命至重,有贵千金。”4这就从伦理的高度指出了人的生命的无比的贵重。但是,对于比“千金”还贵重的人的生命价值,到底贵重到什么程度?从来就没有人真正回答这一问题。马克思指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讲人的社会性。从人权、伦理、社会角度,我们只知道生命有价值,而且价值非

6、常大,不可用金钱衡量,是一个不可量度的价值。 现代社会普遍认同人在一般意义上是平等的,“人人生而平等5”,“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6”,“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7。有两个问题,一是平等的人是否具有等同价值呢?显然人之间的生命价值不等同。人的平等是人权的平等,是法律的平等,是尊严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决不是拥有财富或创造财富能力的平等。二是生命的价值到底多大?既然人是有价值的,而且价值因人而异,可以衡量生命的价值。由于人的生命的价值是由人的本质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人本身是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又因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本质的发展归根结底要随着人类社

7、会的生产力的发展而发展。这就决定了人的生命价值的实现,归根结底是一个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不断实现的历史过程。人生命价值是人作为生产力要素而表现出来。人的生产力大小决定了其生命价值大小。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比如一个植物人,生命是可以保全的,生命质量基本不会有太大的问题,从伦理上其与正常人有同等的价值,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是生命的经济价值几乎为零了,不是吗? 我们如何从人寿保险角度看待每一个个体的价值呢?我们必须用经济的尺度,用金钱的标准度量生命的价值。“正如同现阶段的谋生能力所反应出来的结果一样,生命价值构成了一项与有形物质具同等价值的经济资产。如果以金钱的标准去衡量国民的生命价值,它比国家的物质财富

8、总值大了无数倍”。8这句话的主要论点是说:以科学方法来衡量人的品格、健康、勤奋、和判断力等各方面的经济价值,以同样的方式来评估我们的物质财产,两者一样重要。这是千真万确的,因为在大部分的资产之中,生命的价值所占的比例最高。有人曾经估计过,平均每一个人所拥有的财产当中,他本人的生命价值占了百分之九十,而一般人心目中的所谓有形财产,却只占百分之十而已。所以,可以说人寿保险是世界上唯一以科学方法,用日常商业交易损失赔偿原则,补偿生命价值损失的权宜措施9。 人寿保险的标的只是生命价值的载体,而不是生命价值本身。必须将生命价值与生命分开来看。实际上,在人寿保险的契约约定中就有高残给付条款。从这一意义上说

9、人寿保险保的是特殊意义的劳动力价值更合理。 2生命价值学说 生命是有经济价值的,同时生命价值是可以衡量的。人们在长期经济生活中积累比较丰富的经验量度生命价值。但是,决定生命价值的因素很多,确定生命价值不象用秤称重量那么简单。从经济学来看,人的生命价值是其未来创造净价值总和的现值。如何度量人的生命价值是一门高深的学问。比较典型的生命价值学说有工资风险贴水法、劳动力价值学说、劳动力资本学说等。 所谓工资风险贴水法是根据Hedonic的假设,把风险视为工作的特质之一来衡量风险的市场价格,并藉以估计生命价值。然而,经由此法所估计出来的生命价值,只是人们在面对很小的死亡机率的增减时的决策行为,并未涉及某

10、一特定个人对生与死的抉择,因此,仅具有机率上的意义。薛立敏等曾用工资风险贴水法估计台湾地区就业人口的生命价值。薛根据Thaler&Rosen(1973)的架构分析工作风险的需求、供给及市场均衡。从1984年的台湾劳动力调查的个人资料中取其每周工作40小时以上的非专门、技术与主管人员的20抽样得出主样本,另取体力劳动工为副样本。风险参数以劳保局统计报告工作死亡的死亡率为代表。其他相关参数包括年龄、性別、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工作时间、职别及职业等。采用普通最小平方法(OLS)进行回归分析。由于函数的设定方式不同,得出的生命价值差异颇大,以样本平均值而言,主样本的生命价值均在一千二百万元10至三千万

11、元之间;副样本则在二千三百万元至三千四百万元之間。以年龄来看,生命价值的高峰约在三十一岁至五十岁之间。就工资来看,工资愈高者,其生命价值也愈高。工作风险愈高,生命价值愈低。 劳动力价值学说的鼻祖是伟大的导师马克思。劳动力价值是又再生产劳动力价值所需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从市场观点来看,劳动力价值的表现形式是其价格即工资。这就与工资风险贴水法走到一起了。只是劳动力价值学说关心的不是简单的风险,而是更广泛意义的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但再生产劳动力的成本是一个涉及参数很广的因变量,其量化模型态复杂。 劳动力资本学说,把劳动力看作个人资本,按资本投入产出确定劳动力价值即生命经济价值。这种方法比较简单而

12、且容易理解。生命的经济价值等于劳动力价值减劳动力本身的消费(具有社会平均水平的必要消费)后与银行利率的比值,相当于把人本身资本化了。其实现在的所谓人力技术参股就有这种意义。因为人力技术也是劳动力。这种方法估计出的生命价值大约相当于其物质资产的20倍以上。 这些形形色色的关于生命价值的理论都不可能象对商品那样准确计算出某个人的生命价值。最主要是其承认了人生命的经济价值。说到这里我们再回忆我国开展人寿保险早期农村耕牛的保额比人的保额高的现实,就比较理解了。那时,耕牛在农村是非常主要的生产了,可以说其作用超过了一般农民的作用。随着生产了的发展,人的劳动了价值不断提高。而作为简单生产资料的耕牛将失去原

13、有功能。现在农村机械化的普及牛更多的是作为菜牛、奶牛而不是耕牛了。 人寿保险经营中,核保是一个风险选择的重要环节。就对风险保额的控制上,除了考虑客户的缴费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评估被保人的生命价值。这一点与财险是相同的,保额不得大于标的的价值。由于人寿保险与财产保险契约的性质不同,财产保险在赔付时按补偿原则进行,以保险事故给投保人(严格地应该是收益人)造成损失为限;人寿保险在赔付时按给付原则进行,按契约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给付约定的保险金额11。所以人寿保险在承保时必须规避过保额风险和因此引发的更大道德风险。 总之,无论何种算法,人的生命价值往往比其占有的有形资产大若干倍,远远超过个人交纳保险费能力

14、的限度。这正是人寿保险广泛存在给付性意义根本原因。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12。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规定,未成年儿童的风险保额不得超过五万元。这是非常重要的。按前文的分析,儿童的生命经济价值是为不足道的。现在经常发生的弃婴事件可以说明这一点。但同样针对儿童的绑票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不是矛盾的吗?一点不矛盾,从儿童个体来说就是没有经济价值,或非常小。儿童的价值是其亲人的价值通过情感延伸过来的。因为有情感,儿童的价值大小由其亲人的价值大小和情感强烈程度决定的。这就超出了本文论述的范畴。我调查许多有较好经济条件家庭,其家长对五万风

15、险保额的规定非常不理解。其实具体地评估特定儿童合理保险价值比一个统一的规定更适合市场的要求。 3保单价值体系 保单价值是由保单利益决定的。人寿保险契约的利益关系人主体是投保人、保险人、被保人、受益人。严格说来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是指被保人死亡的保险金受益人。人寿保险契约应该规定投保人、保险人、被保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3。表1列举了保险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有较强的时效性。保险费交纳与收取的义务权利只在契约规定的缴费期内有效。投保人对保单现价的权利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或领取期前有效。这些权利义务以及其时效应该在条款或契约中明确,否则保险人将会陷入不必要的权利争议之中14

16、。表 1 保险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利益关系人权利义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给付保险金、生存金、利差反还金、红利等,保费豁免投保人利差反还金、红利、保单现价、储金、期满还本、满期保险金、定期返还金、豁免保费交纳保险费被保险人生存金,残疾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受益人死亡保险金另外,生存金包含范围比较广。有些生存金应该属于投保人的权利15。养老金、教育金、婚嫁金、成长金、创业金、祝寿金等以被保人生存为条件的保险金应该是被保人的权利,而以保单持续年度为条件的生存金如期满还本、满期保险金、定期返还金应该属于投保人的权利。所以从保险原理来说对于生存金的权利界定没有非常严格的界限,必须在契约中约定。关于保费豁免条款,其标的应该是投保人自己。当契约的投保人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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