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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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琼府201152号为推动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健康发展,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精神,结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琼府201135号),针对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信息产业、生物和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和高技术服务业等8个产业,制定本政策:一、土地政策(一)产业项目用地应当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

2、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产业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市县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省内易地占补。(二)对产业项目实行“以项目带土地”的优惠政策。属于经营性产业用地,采取招标出让的,出让底价可以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属于直接为项目配套的科研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按核准的科研实际用地面积予以划拨。未经省政府批准,上述2类土地严禁改变土地用途。(三)对于产业项目启动后3年内实际投资额10亿元及以上(人民币,下同),投产后3年内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亩及以上(按产业、生活用地总量计算,下同)或年均从业人数80

3、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按照产业用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供给生活配套用地。具体配套面积,由市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视项目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企业从业人数等情况拟定,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四)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五)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具体由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出让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可按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所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六)对产业园区内的项目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可以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鼓励

4、企业集约用地。二、园区扶持政策(七)积极支持和推动由政府主导建设、开发程度高、用地效益好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增容扩区,在海口、三亚及周边市县建设3至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进入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集约用地。(八)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园区的基础设施、产业设施、公共技术平台等建设资金以所在市县财政投入为主,省级财政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上给予一定支持。三、财税政策(九)项目投产后3年内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按出让或租赁两种用地方式,产业部分可对照标准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或每年一定比例的租金奖励(见附表)。省、

5、市县两级财政按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十)对项目厂房原工艺要求为单层建筑,经优化设计改为两层以上的,可参照每层所用土地面积的征地补偿费实行财政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为厂房占用土地的纯收益部分。(十一)对达到第3条所列标准取得生活配套用地的企业,可给予生活配套建设一次性奖励。奖励按生活配套用地面积计算,每亩土地最高奖励额度为项目落户地同类土地市场平均交易价的50%。(十二)鼓励世界五百强、国内五百强,技术领先、产品获国家级名牌(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本省。对投产后3年内全口径年税收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资金奖励。厂房、员工宿舍给予地区最低租金优惠。(十三)对年均从业人员300至5

6、00人(不含500人)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员工培训补贴;对500人及以上的企业,省财政给予每年20万元员工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优先用于企业与本省高等院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培训项目。(十四)对在本省税收增长能力强的企业给予为期5年的奖励。自2011年开始,对当年实缴入库两税(增值税、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0%的企业,地方分享增量部分,当年扶持奖励30%。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十五)对企业为研究、开发和生产所需进口的自用设备、物资,符合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相应进口货物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出口的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货物出口退税范围的,享受相应的退税政策。(十六)企业为开

7、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十七)企业承担国家级实验室或技术中心(如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任务,或研发项目填补国家空白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按照获得国家项目扶持金额的50给予配套,最高额度为300万元。企业承担“973”和“86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科技项目(课题)并在本省区域内建设实施的,以及承担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任务,

8、给予20万元配套扶持。(十八)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完成产学研联盟高新技术转化成果,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十九)对企业或个人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5件以上,且有3件以上实施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自主创新年获发明专利10件以上,且有6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合格的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二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一次性给予同一

9、企业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照贷款年日均余额的1给予贴息,单项产品、项目最高贴息额度为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高新技术项目、产品的认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办法执行。经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优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项目,投资规模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部分,由省财政提供3年期每年1个百分点的贷款贴息。(二十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园区内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在海南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

10、部分给予100%的五年期奖励;在海南阶段性工作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60%的五年期奖励。企业年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给予五年期全额奖励。对上述人员来源于其所在企业的股权、期权、知识产权成果所得形成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50%的五年期奖励,最高总额度300万元。每月的奖励在下个月度兑现。(二十二)对于引进产业项目的引资者,参照海南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招商奖励。节能环保、生物产业比照新型工业项目标准奖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比照现代服务业项目标准奖励。(二十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11、应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在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邀请招标条件下,优先选购和使用本省产品。在我省投资信息产业的企业,可按照同等条件优先参与政府信息化项目建设。四、融资政策(二十四)鼓励海南省辖内金融机构创新有利于促进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为企业、项目和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信贷服务,享受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和海南省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奖励政策。(二十五)支持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大力扶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向本省企业投资,并应用于本省项目的,其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占其投资总额70以上,经省政府

12、认定后,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奖励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省、市县分别负担。(二十六)支持和鼓励利用资本市场促进我省战略型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大力培育后备上市资源,对企业上市融资,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二十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和票据融资给予补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长期债券(含中小企业集合券)和中期票据的,按照我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给予补助。五、产业服务政策(二十八)对列入省新能源产业发展重大应用示范工程项目给予补助,原则上单个项目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万元:(1)太阳能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按照装机容量每瓦(W

13、P)补助10元;(2)城镇公共绿色照明项目(太阳能风能互补、太阳能与LED结合照明等),每瓦补助5元;(3)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工程项目,按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补助。(二十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对边远地区和小岛不能上网独立供电的电价由供用双方协商,在协议电价的基础上,以用电单位电表纪录数据为准,按每千瓦时0.10元给予补贴,期限3年,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三十)支持实施能源综合利用工程,鼓励企业投资建设自备电厂并实施委托运行。园区和企业建设热电联合循环的分布式机组,可纳入技改和节能奖励专项支付范围。

14、(三十一)培育和发展我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实行以市场换技术、换产业。对在本省制造电动汽车的企业,支持其在本省试点城市开展公共服务、政府公务用车等领域示范推广。对于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领域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省财政按照中央财政一次性定额补助的30%再予补贴。对企业参与省内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有关配套设施建设纳入本省相应专业系统规划,对配套设施的设备投资给予不超过20%且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三十二)对药品生产企业承担的列入国家“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国家扶持资金年度实际到位金额的50%给予资助。国家“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专项项目获得药品批准文号落户本省生

15、产,并获得国家扶持资金的,按首次获得国家扶持资金实际到位金额的20%给予资助。(三十三)利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建筑材料项目,所用建筑垃圾不收费,并将征收的建筑垃圾处理费补贴项目业主(以吨计算);利用工业垃圾及矿山尾矿和废弃物再生产建筑材料项目,所用工业垃圾及矿山尾矿和废弃物不收费。上述项目享受国家和省节能与资源利用政策优惠。利用生活垃圾、城市淤泥和废弃秸秆生产沼气的项目,垃圾分拣费用由政府补贴,工业沼气利用由政府协调直供汽车或自建加气站。(三十四)对信息产业、生物和医药、节能环保以及高技术服务业所在园区(聚集区)内的企业,经园区管理机构或地方主管部门认定,企业营业税、以及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享部

16、分年纳税额度合计30万元以下的,扶持奖励企业30%;30万元至6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35%;60万元至100万元的,扶持奖励企业40%;100万元以上的,扶持奖励企业50%。扶持期为5年。六、人才政策(三十五)各市县政府应统筹考虑企业住房和城镇建设,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的生活配套设施。企业生活配套设施,应结合当地小城镇建设,统一规划,并与当地政府及企业联合建设。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企业固定员工优先纳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范围,符合人才管理规定的,参照保障性住房政策或人才管理政策给予住房优惠。(三十六)各市县政府应按政策规定为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员解决落户、子女就学问题。企业高层管理(技术)人员认定参照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高新技术信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及骨干技术人员备案登记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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