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抵(质)押问题研究及营销操作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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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油站抵(质)押问题研究及营销操作建议【编者按】近期,经营机构提出民营加油站抵(质)押操作的业务需求,授信评审部、法律合规部联合组成课题组进行专题探讨,并将研究中遇到的问题向我行外聘律师事务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加油站抵(质)押操作相关建议,供各经营机构参考。同时,欢迎各经营机构、部门进一步研究,以便形成更完善的操作意见。2005年1月起,我国逐步开放成品油零售业务及成品油、原油批发业务,由于经营成品油批零差价大、利润丰厚,国内社会各业和各种经济成分纷纷涉足加油站。截止2010年6月,全国加油站已超过9.5万座,其中中石油、中石化自营及特许加油站数量约为4.7万座,占全国加油站总数的49.

2、1%;其他国有、民营、外资加油站共计4.8万座,占全国加油站总数的50.9。我国加油站行业呈现国企、民企、外企“三足鼎立”的发展态势。加油站用地作为一种商服用地,在我国目前实际土地利用中具有明显的超额垄断利润。因此,审批、兴建、收购加油站成为社会各业竞相追逐的对象。而现阶段我国法律、法规对加油站这种新兴商用物业的抵(质)押尚未出台相关细则,同时,由于石油行业较为特殊,市场中也无类似加油站抵(质)押的案例或涉及抵押纠纷的法院判例。在这种情况下,授信评审部、法律合规部初步探讨后,认为加油站抵(质)押的关键问题集中于加油站评估价值的确认、抵(质)押手续的办理和抵质押物的处置落实等方面。 一、关于加油

3、站评估价值的确认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规定,对加油站等具有超额垄断利润特殊用地,基本上采用的评估方式是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与收益还原法进行评估,在收益还原法评估中往往是采用扣除特许经营权费用的方式进行垄断地租的修正。而在实际评估操作中,很多评估公司在以抵押借款、作价出股、拆迁补偿等目的的评估中往往不剥离特许经营权价值,其依据主要是:在加油站的整体资产价值中,土地和特许经营权是加油站收益的根本基础,土地座落决定加油站的区位,包括临道路类型(或者说所临道路机动车通行量)、车辆进出的方便度、区域加油站布局密度间距、安全限制等,也就是决定了加油站的收益多少,而特许经营权是实现这种收益的充要条件,二者密不

4、可分,因此就一具体加油站看土地与特许经营权是不可割裂的权益。如加油站离开了特许经营权就不成其为加油站,其土地使用价值将大打折扣。从某种意义上讲,上述评估依据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律师事务所从法律和实践的角度,认为评估该项价值时不应该建议考虑上述特许经营资质因素。因为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需要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在加油站抵(质)押价值评估时,如果将上述经营资质等容易发生变动的因素考虑在内,则面临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成品油供应渠道、安全、质量及国家政策等原因而被撤销的风险。二、关于加油站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加油站的资产主要

5、包含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硬件方面包括土地、房产和相关设备等,软件方面包括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于“在实践中如何办理加油站抵(质)押”,外聘律师事务所认为:1、因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均未对此类抵(质)押做出明确的规定,加油站又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能随意转让。目前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加油站抵(质)押的登记,故在实践中无法办理加油站抵(质)押;2、对于加油站的房屋、土地和设备抵押等硬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即可;3、成品油特许经营权不可以办理相关质押手续。依据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6条“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不得买卖、出租、转借

6、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如果在成品油特许经营权上设定质押,则将来质押权的实现势必会导致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则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此外,根据我们对物权法的理解,对于抵押而言,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权;对于权利质押而言,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予质押。三、关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加油站股权质押问题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如果对加油站股权进行了质押,那么在质押权实现时,质押的股权必须转让,这样就会使投资主体发生变化,进而导致原经营资质的丧失,至于新

7、的经营单位可能无法重新申请到成品油经营资质。在此情况下,处置抵(质)押股权时,会面临股权价值的大幅减损。因此,事务所认为,银行避免此类法律纠纷的方式就是不要在公司法人类加油站的股权上设定抵(质)押。四、综合建议鉴于上述原因,加油站抵(质)押作为银行债权主要风险缓释手段在现阶段存在一定的困难。同时,考虑到现实状况,我们认为,加油站的抵(质)押价值完全以房地产、机器设备评估也并非十分合理。综合上述结论,我们认为:1、在落实主要风险缓释手段(如成品油抵/质押、其他担保措施)后,加油站资产可作为辅助担保措施,其评估价格可以适当考虑特许经营权因素,在客户整体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放宽我行成品油抵押率,则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2、对于具有公司类法人资格的加油站股权原则上不可以质押,但作为辅助担保措施,我行在认可授信主体资质、弥补担保不足等范围内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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