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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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2中英文摘要2一、城市生活垃圾及其立法3(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及特点3(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危害4(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5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6(一)源头控制不到位6(二)政府责任制度不明确6(三)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不完善7(四)市场控制制度不健全7三、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议8(一)加强源头控制8(二)明确政府责任9(三)完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9(四)实行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处理制度10四、结语11参考文献11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摘要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日趋严重,然而针对城市

2、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相关法律并不完善,还存在源头控制不到位、政府责任不明确、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不完善以及市场控制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我国应该加强源头控制、明确政府责任、完善垃圾分类回收制度以及实行市场化的生活垃圾处理制度,以应对日益严峻的形势。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源头控制制度;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市场控制制度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urban living garbage pollu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serious in our country, however, in view of the city life garbage

3、pollution laws are not perfect, there is also the source control does not reach the designated position,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is not clear, garbage sorting recycling system is imperfect and market control system is not sound, etc.Therefore, China should strengthen the source control, clear

4、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improve the system of garbage sorting recycling and a market-oriented life garbage disposal system, to cope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situation.Key words urban garbage;source control system;garbag sorting system;market control system 人口密度的急剧增加必然带来城市人口负担的加重,而伴随着人口爆发

5、所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也越来越多,污染了我国各个城市和地区的生活环境。中国大部分城市找不到合适的地方来处理与日俱增的城市生活垃圾。以江苏省省会南京为例,南京市的三座垃圾处理厂的日均生活垃圾实际处理量都已经超过设计可达的最大处理量了,南京市垃圾处理厂的超负荷运转问题的背后,是一个经济发达的全国二线城市在生活垃圾处理上的失败,南京作为一座历史文化名城和先进的发达城市尚且如此,可想而知,中国其他城市的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应该有多么严重了!因此,笔者关注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的严重性,从法律的角度出发,研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试图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借此完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6、的法律问题,从而为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贡献一份力量。一、城市生活垃圾及其立法(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及特点 1.城市生活垃圾的概念城市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中的一种,它的概念是相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农业固体废物而言的,“固体废物按不同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如按固体废物的来源不同,可分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1。“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法律意义上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2。具体可作以下分类:居民生活垃圾、城市生产垃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1

7、)居民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一是指居民生活垃圾,即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投放弃置的废物,例如厨余垃圾、废旧皮具、破旧电器、废旧书籍和报纸、各种瓶子和罐头等。 (2)城市生产垃圾城市生活垃圾二是指城市生产垃圾,即生产者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团体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垃圾,例如为城市居民提供日常生活服务的餐厅、酒店、医院、超市、商场等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产生的各种垃圾都属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范畴。 (3)其他被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三是除了上述两种城市生活垃圾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如建筑工程垃圾

8、、废弃建筑垃圾以及公共场所的清洁垃圾。2.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特点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具有三个主要特点:第一,污染危害性,大规模且混杂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堆积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的破坏,危害了空气、土壤、水体以及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第二,可重复利用性,这些大量聚积的生活垃圾中包含了许多具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可回收垃圾,如果将这些可以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同其他垃圾一样集中填埋、焚烧,不仅会产生二次污染,而且浪费了一大笔宝贵的资源。第三,复杂性,由于我国缺乏具体可行的垃圾分类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通常以多样的形式混合在一起,其中不乏大量可回收垃圾和可堆肥垃圾,甚至还有许多有毒有害的垃圾,混合杂乱的堆放方式加大了城

9、市生活垃圾的治理难度。(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的危害中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形势严峻,“根据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6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显示,此次发布信息的大、中城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1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2801.8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约为68.9万吨,生活垃圾产生量约为18564.0万吨”3。这一数据比2015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中公布的生活垃圾年产生量增加了1747.9万吨。从这个调查数据中不难看出,我国生活垃圾的年产生量连年递增,并且增长幅度也呈现递增趋势,由此可见,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已经是全社会不得不加以重视的事情了,是一件

10、火烧眉毛的大事情!城市生活垃圾严重地污染着空气、土壤和水体,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极大的危害,具体包括:1.城市生活垃圾对空气的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的随意堆放,容易产生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有毒有害气体主要包括甲烷、硫化氢、氨气以及二氧化硫等。由于缺乏有效处理这些气体的基础设施,这些无法处理的有毒有害气体将会对城市生态环境产生持续性影响,使得城市空气质量下降。城市垃圾的不当处理,例如在垃圾焚烧时,还会产生氯化氨、氟化氢、氧化硫、甲醛、氮氧化物、碳氧化物、有机酸等污染性气体,污染空气,严重损害居民身体健康。2.城市生活垃圾对土壤的污染城市生活垃圾经过长期露天堆放之后,“其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会渗入到土壤

11、之中,使土壤碱化、酸化、毒化,破坏土壤中微生物的生存条件,影响动植物生长发育”4。在地表径流的作用下,有害物质会进一步扩散至附近的地区,使得相邻地域的土壤中经年累月地积聚着不同程度的有害物质,严重破坏了土壤的成分和结构,使得农作物中掺杂了不同程度、不同类型的有毒有害物质,间接损害了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3.城市生活垃圾对水体的污染直接排放进入河流、湖泊等淡水流域的城市生活垃圾以及生活垃圾散发入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遇冷凝结形成雨水落入水体,将会对水体造成灾难性的破坏。一方面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会被溶解入水体之中,改变水体质量,威胁了城市居民的饮水安全;另一方面,在被污染的水域中生活的鱼类、

12、藻类以及其他生物将被进行一次残酷的淘汰,水域中的一大部分生物将会死亡,而幸存下来的生物体内包含了各种抵抗这些有毒物质的因素,包括基因、遗传以及化学等多种因素,经过繁殖,这些变异的生物将会越来越强大,未知的威胁也越来越突出。4.城市生活垃圾的其他危害城市生活垃圾除了可以通过上述三种方式间接作用于人体,还能够直接作用于人体,例如人体直接吸入城市生活垃圾中的有害物质以后,将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病变反应。除此以外,城市居民家庭中最常见的危害,就是生活垃圾腐化之后,容易招引蚊虫苍蝇,同时这些生活垃圾的堆置有利于鼠类繁殖,存在鼠疫隐患。(三)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现状我国是法治社会,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

13、防治问题必然离不开法律,在日趋严重的污染情势面前,除了需要社会各界达成高度共识以外,最重要的依然是通过法律的手段让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因此,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涉及到了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提供了一些法律的参考意见。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如何正确管理和防治城市生活垃圾,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具有明确的规定,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主要由政府进行。 第二,政府应当推行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包括: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和组织净菜进城等。 第三,城市中处理生活垃圾

14、的基础设施和场所禁止擅自关闭和拆除。 第四,工程施工单位对于在工程中产生的建筑工程垃圾、废弃建筑物等固体废物不能随意堆放,应当及时清运和处理。 第五,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应当经常清理垃圾,因为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属于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义务保持公共场所卫生。 第六,城区开发建设单位和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2.其他相关立法除此以外,关于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主要还包括:环境保护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出台了若干政策、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虽然上述立法和政策对于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具有一定的效果,体现了一定的法治水平,但是距离世界发达国

15、家,如日本、美国等,依然具有较大的差距。二、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源头控制不到位1.“减量化”、“资源化”的规定不具体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主要遵循三个原则,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其中除了“无害化”清晰明确,“减量化”和“资源化”的规定并不具体。“减量化”是指尽可能地减少甚至不产生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是指对于已经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中可以回收利用的部分进行再生产,实现生活垃圾价值的最大化。虽然这三项原则是我国目前最具有深远意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原则,但是仍然存在诸多缺陷,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两点:第一,“缺乏一部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综合性法律,这对于从宏观角度制定法律,并协调各个单行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使其不论是从内在精神实质还是在外在形式上,能够成为一个整体方面,大有益处”5。第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管是东部沿海的经济发达城市还是中西部地区的起步型城市,针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所颁布的单行性法律大都千篇一律,未能结合每个城市的生活垃圾污染的具体情况制定。2.源头控制力度不够治理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第一步必然应当是从源头上尽可能地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然而实际中,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源头层出不穷,主要原因是:第一,“净菜进城”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措施,以至于大量不合规的厨余垃圾依旧肆无忌惮地产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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