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立法中的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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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11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概述3(一)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含义3(二)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3(三)我国地方立法听证的程序规定4二、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成因5(一)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5(二)我国地方立法听证问题的成因6三、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对策7(一)完善听证陈述人的遴选机制7(二)规范听证结果的运用8(三)明确立法听证适用范围8(四)明确听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8参考文献10开题报告表11中期检查表17答辩记录表18成绩评定表20论地方立法中的听证制度摘要我国立法听证制度建立时间比较短,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国对

2、地方听证的价值缺乏高度的认识,并且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不具规范性,随意性很大,造成了听证陈述人的遴选机制不完善,听证结果不受重视以及听证主体的权利义务不规范等后果。为了保障我国立法的质量,促进立法活动的民主性、科学性,需要不断地完善立法听证。关键词地方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科学AbstractChinas legislative hearing system has established for a short time, but it is still in the exploratory stage. However, in the process of implementation, bec

3、ause of the lack of a high degree of awareness of the value of local hearings, and the local legislative hearing rules are nonstandard and arbitrary, which results the hearing of the selection mechanism is not perfect, the hearing results are not taken seriously and the mai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

4、f the hearings are not standardized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quality of our legislation, to promote the democratic and scientific of the legislative activities,we need to constantly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hearing.Key words Local legislation; Hearing system;Democracy and science 听证制度的成立是一个历经数十年,领域逐步

5、拓展、程序逐步完善,总体而言呈现渐进的过程。引进听证会制度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既有借鉴西方实践的因素,也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同时亦是党的工作方法的基本要求。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听证制度开始引入国内,并通过该法以法律明文规定的方式呈现出来。后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推动下,在适用领域上,听证制度得到进一步的拓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出现,使得听证制度在许可程序上变得越来越重要。此外,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一大创制,听证制度开始进入立法领域,此后听证制度开始发挥在立法领域的作用,作为听取意见的重要途径,在立法上予以确认。一、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概述(一)地方立法听证

6、的含义要了解立法听证的内涵,首先需明确何为“听证”。对于“听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听证是国家机关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之前,通过公开辩诉、驳斥、质证,使利害相关人得以表达自身需求、陈述相关意见,增进决策的公开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的一种方式。狭义的听证则仅限于行政领域,是行政机关为求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对相关议题公开进行辩诉、驳斥、质证,以知悉行政相对人及其他利害相关人意见的程序1。本文采用广义的听证概念,将立法听证定义为: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针对立法所涉及的重大事项及立法草案,听取各方意见,进而综合各方因素,使立法决策合法、合理的法律制度2。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具备如下特征:一是公

7、开性。在听证举行前,立法机关应向社会公告,表明任何人都可以参加听证会,了解案情。听证公开举行,将听证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增强立法活动的透明度。二是法定性。举行立法听证必须要有法律依据,立法听证的内容要属于法定范围,立法听证的程序也要符合法律要求,如合理的选择听证陈述人、按要求制作听证报告等。因此,立法听证是立法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可以有效的实施听证程序。三是民主性。立法听证作为了解社情民意,完善决策机制的一种民主形式,相对于其他公众参与方式而言,不仅能让公众直接参与,而且能充分的体现公众的话语权,体现民意,为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途径。(代写各专业硕博学位论文,代写代

8、发CSSCI、北大核心论文,合作加QQ:97079517、 97079518 ; 微 电同号:1580 1280 825。淘宝交易,安全无忧。CSSCI来源期刊:电子政务、汉语学习、会计与经济研究、现代中文学刊、甘肃行政学院学报、天津体育学院学报民族学刊、大学教育科学、金融论坛、南方经济、东北亚论坛、宁夏社会科学、法商研究、云南社会科学、人文杂志、甘肃社会科学、东北大学学报、自然资源与环境。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北大核心期刊:西安理工大学学报、心理与行为研究、统计与信息论坛、人口与发展、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南昌大学学报理科版、现代法学、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武汉金融、学校党

9、建与思想教育、成人教育、中国科技翻译审稿周期:35-90天办结查稿。普刊:中国新通信、兰台内外、中国多媒体与网络教学学报、农村科学实验、今日财富、心血管外科中国结合医学、经贸实践、语文课内外、记者观察、新课程、现代职业教育、建筑与装饰、畜牧兽医科学、化工管理、魅力中国、人力资源管理、新教育时代、心理月刊等300多家国家级、省级普刊。审稿周期:1-7天办结查稿。二)地方立法听证的必要性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方式,立法听证可以保证立法活动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但是在运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往往不能有效地反映民意,导致立法活动的透明度不高,因此举行立法听证是非常必要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必要性体现

10、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立法听证制度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法治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法治的前提是要有良法,良法必须经过正当程序设立,理性公平的分配各种利益。立法听证制度使立法机关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有关团体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充分的反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从而对立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探讨3,使得立法机关围绕立法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制定出更切合实际的法律。2. 实行立法听证制度是增强立法监督的应有之义立法机关通过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综合各方面利益冲突之所在,使民众与政府之间必能建立起融洽的关系。由于社会公众既可以旁听听证会,也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听证会

11、的情形,了解制定的法律内容,因此社会公众通过听证程序使社会各界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而有效的监督可以进一步促进立法听证制度的良好运行,保证立法听证活动取得切实的效果。3.实行立法听证制度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 立法是分配和合理配置权利与义务的一种活动,立法必然涉及到公共利益、团体利益、个人利益等多种利益关系4.。为了解决利益冲突,使不同利益的代表享有平等表达的权利,所以现代民主国家都设立听证制度,使得人民能够直接参与听证活动,以公开的方式解决冲突。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还可以广泛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加强与人民的沟通,有利于实现直接

12、民主。(三)我国地方立法听证的程序规定自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确立以来,各地经过不断的实践,使得立法听证制度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的实效。就地方立法的层面而言,以立法法中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相继制订了立法听证规则,进一步细化规定了立法程序,以促进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5。立法听证制度作为一种民主有效的制度,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便不断的出现在地方立法实践过程中。广东省工程招标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过程中,广东省人大对此于1999年9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这是地方立法听证会的首次大胆尝试,对以后的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此后,地方立法听证犹如雨后春笋不断

13、的涌现。随着民主进程的推进和法治国家建设卓有成效,地方立法听证制度成为立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步骤6。基本确立了如下的听证程序:第一步,明确立法听证的时间和组织部门。立法听证一般发生在法案的制定过程或者审议过程中,通常情况下主要由法制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组织。第二步,拟定工作方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需要拟定相应的计划,以确立听证会的方案和流程,对所涉事项进行全方位的列举整合。第三步,发布听证会的公告。听证公告的发布有多种形式,如网络、报纸、电视等。此外,在听证会举行之前,要尽可能提前发布听证会的公告,以确保参加者全面的了解信息,公开报名。第四步,选择参加人。一般而言是公民了解公告后,进行申请或者报名

14、,主要是通过电话、信函进行报名,陈述对听证会的基本观点和理由。由组织单位在报名者当中选出,并且由组织单位以书面的方式通知,或者在媒体上公布。第五步,举行听证会。根据法定的程序举行听证,保证双方陈述人都可以平等地发表自己的建议。此外,在听证过程中要有辩论程序,这样有利于听证组织者全面的了解陈述人观点,保证听证的科学性。第六步,制作听证会的报告。听证报告的制作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听证报告的内容要明确具体。此外,听证机构可以通过网络媒体向全体市民公布报告的内容,以保证立法听证报告的公开性。二、地方立法听证制度的现存问题与成因(一)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立法听证制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的差异,也不尽相

15、同,并且立法听证的实施规则不够具体,所以往往不能取得有效的听证结果。此外,全国尚未形成完整有效的地方立法听证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具体而言,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1.陈述人的遴取机制不合理地方立法听证是地方立法中听取民意的重要途径,是沟通不同阶层、促进利益表达和协调的有效路径,这个程序能否发挥作用,最为根本的条件之一是要遴选适格的听证陈述人。目前我国各地立法听证规则中有的没有专门规定遴选程序或只有原则性规定,有的规定明显不够合理,较典型的如“以报名的先后顺序来遴选代表”,“由听证组织者根据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遴选”等,或简单机械,或有失公平公正7。这种不确定的遴选方式极有可能成为排斥异己,抹灭不同声音的工具,直接导致了听证结果的不尽人意。这样一来,听证会不仅会伤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活动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立法听证结果的有效性。2.立法听证结果不受重视听证报告的内容直接反映听证结果。不少地方的立法听证规则都规定了听证结束后应当制定听证报告,但是由于听证报告有时仅作为审议法规草案的参考资料,所以对听证报告的效力及其应用,普遍没有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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