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设计)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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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E公司更适合哪种组织形式?是合伙制还是公司制?这是自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修订以来,大多数从事或即将要从事PE行业的人士的困惑和犹豫之处。 避税:在与金融街PE资讯的探讨过程中,大多数PE公司表示“避税”是考虑采用合伙制的主要原因。在美国,大多数的PE公司都采用合伙制,这样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否则,以公司制形,除了与合伙制企业一样缴纳15%的资本利得税以外,还需交纳35%的公司所得税。 在中国,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因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利润已经缴纳所得税,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无需再缴纳所得税,因此基本上不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至于个人投资者,除了基金主体缴纳所得税,根据现行个

2、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还要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产生了所谓的双重征税。但如果是合伙制形式,基金主体虽然不交税,但个人收益会按35%缴纳个体工商经营所得(收入5万以上)。 另外,在中国,国家为了扶持创投企业,对其实行低税政策,税率是按15%计算,如果投资的是中小高科技公司,那么对外投资总额的70%还可以用来抵扣税款。这样算下来,合伙制的税收诱惑并不算很大。但是创投公司的抵扣政策需要在项目投资两年后才可执行。 利益主体:公司制的制度相对完善,设有董事会、监事会,这种形式简单清晰,对出资人有一定保障,也易于被各类市场主体接受;有限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没有注册资本,只是

3、一个认缴资金。其中LP,也就是有限合伙人负责提供基金资本,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不得执行企业日常事务,否则失去有限责任的保护;对于基金管理人(GP),主要以自身的投资技能入股,投入1%的资本金,获得项目增值部分的20%收益,并每年收取2%左右的管理费。 合伙制很大程度上保障了管理人的利益,在公司日常运营中,拥有绝对决策权,每次项目投资前的入资(CapitalCall),对出资方有严格的要求,经常会在法律文本上体现,假如LP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资金到位,之前所投的资金或项目股权将归管理人GP所有。 运营效率:合伙制的设置有利于管理人对项目的有效独立决策,在资本缴付的安排、增减资表决上手续

4、简单,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也可以解决。 总结:合伙制没有法人主体,普通合伙人虽承担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但因为中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自然人的破产制度,合伙人的诚信问题无法保障,责任很难追溯。在基金初设的融资时期,合伙制形式造成的融资成本和难度也可能相应增大。另因为合伙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协议约束,在后期LP对GP的管理监督也较难实现。 对一些已经有优良业绩记录的投资人来说,合伙制是个不错的选择。另外也可以考虑先建立公司型,在运作一定程度后,双方建立了足够信任关系,再更改为合伙制也未尝不可。公司制与合伙制税收之殇从目前创投企业的组织形式上看,不外乎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制,一种是合伙制。相应的,法

5、律依据不同,公司制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如: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联想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弘毅远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方源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合伙制是按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如上海炬阳投资中心、上海天下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载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德崇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常春藤(上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而较为知名的红杉、德同、凯雷、华平、鼎晖、厚朴等,多采用境外结构在海外设立合伙式基金。 除了考虑不

6、时融资、组织、管理、约束、激励的便利之外,对于创投而言,最需要考虑的就是税收政策的问题了,因为税收优惠额会直接转化为投资者的收益。遗憾的是,税收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创投企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 现状是,只有极少数的公司制创投企业实际享受到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作为主流形式的合伙制创投,却因目前正在实施的税收政策而倍感“很受伤”。 一、 对于公司制创投 对于公司制创投企业而言,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能够被其适用的税收法规,除了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外,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

7、通知(国税发200361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管理局令200539号)、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财2009140号)等。 在所有的鼓励政策中,31号文件被认为是对公司制创投企

8、业支持力度最大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该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还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但就是这个“诱人的大饼”,在实施后却很少有“受益者”。其主要原因就是能够享受该等优惠的门槛太高。高门槛体现在: (1)在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基础上,只有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2)创业

9、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

10、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4)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才能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按照上述条件筛选下来,能够接到抵税红绣球的创投就寥寥无几了。 二、 对于合伙制创投 尽管公司制创投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寥寥无几,但毕竟还能被税收优惠政策的阳光照到,但合伙制创投面临的境况是被税收优惠政策冷落,如同绿色植物无法进行“光合作用”。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范围据此自200

11、7年6月1日起由仅限“自然人”扩大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007年新通过的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都明确,合伙制企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2008年12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件”),该文件不仅没有体现对合伙制创投的税收优惠,相反,却客观上家中了合伙制创投的税负责任。 根据该文件,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合伙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

12、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目前创投合伙人的收益来看,绝大多数人都要按照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文件明确了“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的投资收益哪怕是留成没有进行分配都需要缴税。另外,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盈利必须缴税,但如果亏损,却并未明确如何弥补或在以后年度抵减。 那么,创投发达的国家又是怎么规定的呢?以英国为例,为鼓励个人从事创投,英国于1995

13、年出台了“风险投资信托计划”(本质上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基金),给予创投公司三方面税收优惠:创投公司免缴资本利得税、个人投资者从创投公司的所得(包括红利收益所得和处置创投股权的资本利得)免缴所得税、对持有创投公司股份超过3年的个人投资者按其投资金额的20%抵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大型实业类公司从事创投,英国于2000年出台了“公司创业投资计划”,规定开展创投业务的实业公司可获得以下税收优惠:如投资小型加工贸易类企业并持股3年以上,公司可获得相当于投资额20%的公司抵免税;如将投资所得再投资,公司可延迟缴税;如在创投时出现损失,公司可以从收入中扣除损失,以减少税基。 对于刚刚发展起来

14、的中国创投,我们真的希望能够被实实在在的税收优惠“阳光雨露”照耀和呵护。监管:合伙制与公司制之争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正在快速发展。但在的监管上,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改委之间似乎出现了分歧。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研究员王欧月日在“第三届中国金融市场投资年会”上表示,对的监管,证监会的立场是要市场化,并且也正在这样做。证监会推动市场化的举措之一就是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年月日,合伙企业法正式实施,激发了国内以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的热情,一大批创投企业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王欧认为,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在中国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事物,各方面主体对此还不太熟悉。因此,有限合伙制企业的发展在国内还需

15、要有一段普及、教育以及推广的时间。但对于以有限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国家发改委金融处处长刘健钧月在出席“第四届亚太投资峰会”时表示,有限合伙制并不适合中国,公司制基金才是未来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方向。刘健钧坚持公司制基金的理由有个方面:一是公司制本身是法人主体,建立公司制能建立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公司制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特别是按照现行的税收管理办法,有一个间接的税收优惠,公司制基金本身可以抵扣基金的所有收益,包括的业绩报酬都可以用作抵扣。三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的鼓励政策都是按公司制设立的,对于信托制、合伙制来说,优惠政策很难操作。四是设立公司制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比如,作为一个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形式参与一些重大决策。五是公司制的股权转让不会影响另外的股东。因此,公司制股东要退出也很容易,而合伙企业不是一个独立法人实体,任何一个退股或者转让,整个合伙协议要重新签订,要再重新登记,这样比较麻烦。另外,公司制基金还可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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