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董事与股东)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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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建立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以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率,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公司章 程及香港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诚信、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 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的性质与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执行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 会赋予的职权,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

2、组成,董事具体人员由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成 员中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拟订公司

3、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的方案; (8)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0)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罚事项; (11)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 制订本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3)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4)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6) 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

4、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6)、(7)及(12)项必须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涉及事项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四章 董事 第八条 董事应勤勉、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不知情、无精力、不掌握知识 等为由逃避履行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新任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董事声明 及承诺书,并向公司董事会和公司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有关培训, 以了解作为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熟 悉有关法律法规, 掌握作为董事应具备的相关知识。

5、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董事确实无法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按委 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人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十三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

6、任 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 的空缺,新选举的董事的任期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终止。在 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 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除董事辞职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公司董事出现空缺时,董事会可以 委任人士临时填补空缺,被委任人士行使董事职权的期限至股东大 会选举出新董事时终止。新董事的任期适用本条前款的规定。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

7、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 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 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1)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2)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3)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6)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8、; (7)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8)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 关的佣金; (9) 不得将公司的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存储; (10)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11)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 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 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a. 法律有规定; b. 公众利益有要求; c. 该董事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1) 公司的营

9、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营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2)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3)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4)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情况下批 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5)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董事会 有权要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和其他当事人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10、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 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二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董事还应当就是否存在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 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 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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