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普通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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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合伙人合作协议书格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 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 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

2、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 经济效益。( 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 (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 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 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XX条合伙期限为XX年。 (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 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个,分别是: 1、,住所(址)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2、,住所 (址):,证件名称:,证件号码:;( 注:可续写 ) 以上合伙 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

3、方式、数额 和缴付期限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合伙人:。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 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 。 以货币出资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 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作价出资万元,总认缴出资万元,占注册 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 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

4、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 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 分配: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 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 不成立 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 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 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

5、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 ) ,委托( 列 出所委托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 其中法人合伙人1 委派、其他组织合伙 人 1 委派 (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 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注:如果全体合伙人 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 业。 第十四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 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 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

6、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 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 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 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六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 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表决办法) 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 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 行人一致同意”等)

7、 : ( 一 )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 二 )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 三 )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 四)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五)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 六 )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8、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 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八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 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依法订立书面入伙 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 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 任 (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 的其它权利和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第二十一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 伙。 (注:合伙协议

9、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 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 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 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 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

10、日。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 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 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 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注 : 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 , 从 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 人退还被继

11、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 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 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 法 ) 。 第二十五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 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 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

12、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 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 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 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诉。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七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一)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二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三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五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六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八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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