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无[2007]223号)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信息产业部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业余无线电台呼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业余无线电台(以下简称业余电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业余电台呼号的使用,保障业余无线电爱好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业余电台呼号的申请、分配、指配、使用、撤销等相关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业余电台呼号是识别业余电台的重要标志所有业余电台发信台,均应持有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业余电台呼号 第四条 业余电台呼号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统一规划和分配,并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指配 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拟申请在中国内地设置业余电台的,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审批,指配业余电台呼号。
第五条 供爱好者日常训练、试验、交流等活动使用的业余电台呼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代表国家的字母前缀,由“B”表示;第二部分为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由一位英文字母表示(具体表示方法见附件一);第三部分为我国业余电台分区(卫星业余业务列在第一区),即电台所处分区的分区号,由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具体分区见附件二);第四部分为后缀,以区分不同的业余电台收信台后缀由四到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后缀由二到四位英文字母及数字的组合表示,且最后一位为英文字母(具体分配见附件三) 第六条 参加国际比赛的业余电台在比赛过程中使用的比赛专用呼号,可以省略第五条所述的第二部分,后缀由一到四位英文字母表示比赛专用呼号仅用于国际比赛,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配 第七条 除空间或遥控指令电台外的业余电台,在其每次通信建立及结束时,应主动报出本台的完整呼号,发射过程中至少每隔十分钟报本台完整呼号一次 第八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在其取得新的操作等级后,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撤销原呼号 撤销的呼号五年后可再次进行指配 第九条 业余电台经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或操作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在其执照规定设台地址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临时发射操作时,应该使用原业余电台呼号加“/”,以及操作目的地所在的业余电台分区的分区号。
第十条 设置业余电台的无线电爱好者迁移至其它地区并停用业余电台的,应向颁发原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电台撤销手续如需在新定居地继续设置使用业余电台的,可持相关资料到新定居地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设台手续 第十一条 业余电台停止使用的,应到颁发其电台执照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电台撤销手续,业余电台被撤销的同时,其电台呼号也一并撤销 有下列情形的,其业余电台呼号自动失效: (一)电台执照持有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设置集体业余电台的组织或其法人依法被终止的; (三)电台操作证书或所持有的相关电台执照被依法撤销或过期失效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批准的业余电台无法实施的; (五)有本办法禁止之行为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它情形 第十二条 禁止私自编制、盗用、转让和借用呼号等行为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其它规定中,涉及业余电台管理内容的部分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业余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代号一览表┌──────┬───────────┬───┬────────────────────┐│ 代表字母 │电台性质或操作等级 │备用字│ 备注 ││ │ │ 母 │ │├──────┼───────────┼───┼────────────────────┤│ A │个人业余电台(一级)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D │个人业余电台(二级) │ E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G │个人业余电台(三级) │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G │个人业余电台(四级) │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G │个人业余收信台(五级)│ H、I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 │ │ │├──────┼───────────┼───┼────────────────────┤│ J │ 业余信标台 │ │HF、VHF、UHV频段信标台的缀第一个字母分别││ │ │ │ 为H、V、U ││ ├───────────┼───┼────────────────────┤│ │业余无线电测向专用 │ │ 后缀第一个字母为“D” ││ │ 信标台 │ │ ││ ├───────────┼───┼────────────────────┤│ │ 卫星业余电台 │ │ 地区代号为“1”,后缀第一个字母为“S” ││ ├───────────┼───┼────────────────────┤│ │用于特殊技术试验的 │ │ 后缀第一个字母为“T” ││ │ 业余电台 │ │ │├──────┼───────────┼───┼────────────────────┤│ L │外籍及香港、澳门、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台湾地区人员在中国 │ │ ││ │内地设置的业余电台 │ │ │├──────┼───────────┼───┼────────────────────┤│ R │ 业余中继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T │ 特设业余电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 Y │ 集体业余电台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后缀分配见附件三 │├──────┼───────────┼───┼────────────────────┤│B、C、F、K、│ 由信息产业部 │ │ ││ S、Z │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分 │ │ ││ │ 配 │ │ │└──────┴───────────┴───┴────────────────────┘ 说明:1.仅在代表字母指配完毕后方可依次启用备用字母。
2.其它字母留作备用 附件二、业余电台分区表┌─────────────┬──────────────────────────┐│ 第1区 │ 北京,或卫星业余业务 │├─────────────┼──────────────────────────┤│ 第2区 │ 黑龙江、辽宁、吉林 │├─────────────┼──────────────────────────┤│ 第3区 │ 河北、内蒙、山西、天津 │├─────────────┼──────────────────────────┤│ 第4区 │ 山东、江苏、上海 │├─────────────┼──────────────────────────┤│ 第5区 │ 浙江、江西、福建 │├─────────────┼──────────────────────────┤│ 第6区 │ 河南、湖北、安徽 │├─────────────┼──────────────────────────┤│ 第7区 │ 湖南、广东、广西、海南 │├─────────────┼──────────────────────────┤│ 第8区 │ 四川、贵州、云南、重庆 │├─────────────┼──────────────────────────┤│ 第9区 │ 陕西、宁夏、甘肃、青海 │├─────────────┼──────────────────────────┤│ 第0区 │ 新疆、西藏 │└─────────────┴──────────────────────────┘ 附件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余电台呼号后缀分配表┌────┬─────────┬─────────┬───────┬─────────┐│ 地区 │联络台及其它发信台│ 容量 │收信台后缀分配│ 容量 ││ │ 后缀分配 │ │ │ │├────┼─────────┼─────────┼───────┼─────────┤│ 北 京 │ AA-XZZ │ 16848 │ 1-001~9999 │ 109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