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哈尔滨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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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发挥户外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户外广告的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户外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已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板(屏)、灯箱、路牌、橱窗等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是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市政公用、规划、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在广告栏、公共揭示板以外张贴、涂写的;(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

3、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三)符合市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广告样稿和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广告合同;(四)场地使用协议;(五)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以下审批手续:、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设置的,提交市政公用、公安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外设置的,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在园林绿地控制地带设置的,提交园林

4、绿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在江河道和堤防控制地带设置的,提交水利或市政公用部门的批准文件;、设置有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的电子、声响等户外广告,还应当提交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利用其他设施设置的,提交有关设施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第十条 广告主自行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利用自有场地、设施的,提交营业执照和广告样稿,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利用其他场地、设施的,提交营业执照、广告样稿、场地使用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登记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限等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登记

5、后,三个月内未予发布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需要延期发布的,其设置者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广告画面健康、美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二)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规范和标准;(三)在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广告的显著位置上,依照广告管理法规规定,标明忠告语;(四)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五)在广告右下方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设置单位和期限。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更换的,应当在更换前将设计样稿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备案。第十六

6、条 各种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粗制滥造。设置者应当保养、维修户外广告,做到整齐、美观、安全。第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经营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者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第十八条 经批准登记的户外广告受法律保护。除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批准时限内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或损坏。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

7、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者承担。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户外广告,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一)、(二)项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三)、(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五)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注销收缴户外广告登记证。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八条 罚没票据和罚没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县(市)的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十条 本条例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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