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外旅游用)(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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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YB-HT-007918编号:YB-HT-007918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外旅游用)(合同范本)Domestic tourism contract (for tourism outside Yunnan Province)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境内旅游合同(云南省外旅游用)(合同范本)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明确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益,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可用作电子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编号:_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8月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第一条 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供云南

2、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外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轻或者

3、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第二条 旅游报名须知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4签订合同时须付清全额旅游费用,合同方可生效。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

4、发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三条 旅游安全注意事项1乘车(机、船)(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意外。(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遗失、被盗。2住宿(1

5、)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转移的路线。(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3)沐浴、洗漱时小心地滑,以免发生意外。(4)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5)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应科学自救,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3饮食(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饮品、药品。(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用餐时应

6、注意地滑。(4)旅行社不应安排饮用烈性酒;对因游客自行饮酒发生的意外,旅行社不承担责任。4游览(1)团队旅行时游客不得擅自离团、脱团;如果特殊原因离团,应征得导游人员同意。(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合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3)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4)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6)乘坐缆车或其他

7、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7)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8)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9)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10)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务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免发生冲突。(11)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

8、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5购物娱乐(1)不要购买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无意购买时,不要向推销人员问价或还价。(2)购物时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4)购买需托运的物品,请确认托运方式可行后再购买,以免造成损失。(5)在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钱物及证件。(6)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应防止诈骗、盗窃或抢劫事故发生。第四条 报名与成团1本次旅游活动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7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2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

9、,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十一条处理。第五条 【旅游业务委托】1乙方根据甲方报名的旅游行程,确定需要将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2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服务质量标准组团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第七条 旅游费用1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

10、(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旅行社服务费;(6)导游服务费;(7)其他旅游项目费用。2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第八条 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旅游费用。2支付旅游费用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发票。第九条 旅游安全保障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2乙方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条款处理。第十条 合同变更1旅游行程开始

11、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导游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乙方能够证明已发生的、用于

12、准备旅游活动的必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换导游人员的,需及时告知旅游者。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1甲方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全部旅游费用。(1)行程开始前7日内和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2)在行程

13、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旅游费用60%+(旅游费用-旅游费用60%)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4)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

14、止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因乙方原因在出发前7日以内(含7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向甲方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1)出发前6日(含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违约金;(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违约金;(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4因不可抗力或者乙方、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

15、形处理:(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说明,甲方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2)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3)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4)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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