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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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协议 ( 第二部分 )第五十八条 合伙人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或事务所规 定的程序、方式进行。合伙人在行使第五十六条第(三)、(六)项约定的权利时,应当向主任会计师提出书面申请。当有证据表明相关合伙人将不正当使用事 务所的相关信息,或将会损害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时,主任会计师有权 予以拒绝,但需要书面说明理由,否则必须同意。(注:各事务所可自行规定合适的行使方式)第五十九条 合伙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及合伙人约定范围内的职务行 为,由事务所承担责任。第六十条 合伙人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本协议的约定、事 务所内部制度,或因故意 或重大过失 ,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应对 事务

2、所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一条 事务所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为:首先以事务所的财 产赔偿,不足部分,先由负有责任的合伙人承担,再由其他合伙人承 担。事务所对外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负有 责任的合伙人追偿。事务所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承担事务所债务。偿还事务所债务超过自己应当 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未足额承担债务的合伙人追偿。第六十二条 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各合伙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对外 债务和费用按 约定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 (注:事务所可根 据自身情况选择适用)承担责任。各合伙人对此债务对外负连带责 任。

3、事务所不能设立时,应返还合伙人的出资。第六十三条 如因合伙人中一方违背诚信造成本协议无效或被撤消, 事务所不能设立或被撤销,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 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出现多方违约,根据各方过错,由各方分别承 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对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损失。违约金为 。第六十四条 合伙人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方式、数额缴纳出 资,每违约一天,违约方应向履约方给付其违约部分出资额的万分之 (或约定的其他比例)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依履约方实际出资比例分 配。 (各合伙人约定的其他违约条款) 第六十五条 合伙人的薪酬和福利、劳保待遇,由合伙人会议另行确 定。合伙人人

4、身保险、意外保险以及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按国家的有关 规定及事务所的规定办理。第七章 工作规则和员工管理第六十六条 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一律以事务所的名义接受委托,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业务活动。第六十七条 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员工都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各项工作规定;(三)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四)严格保守业务秘密;(五)廉洁诚实,忠于职守,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六)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优良的工作质 量;(七)遵守事务所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注:事务所

5、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 )第六十八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 并邀请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第六十九条 事务所研究决定业务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 制度时,应当听取事务所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七十条 事务所应建立有关经营业务、质量与风险控制、人员聘用 管理、人才后续教育培训、财务与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事务所质量与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承接、工作委派、复核、督导、 咨询、监控、签字等方面。事务所保障注册会计师接受职业后续教育的权利,对于不按照规定参 加职业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予以辞退。事务所建立内部

6、审计制度,由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第七十一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确立劳动关 系。第七十二条 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 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第七十三条 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 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职、 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事务 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 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工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 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7、第七十五条 事务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事务所的财务、会计制 度。第七十六条 事务所制定以下主要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制 度;费用报销制度;奖金与财产管理制度;财务审计制度与审批制 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与归档制度等。第七十七条 事务所财务部门每月应向主任会计师提交月度财务报 告,每半年向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提交财务报告,会计年 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全体合伙人提交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 财务报告。第七十八条 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 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第七十九条

8、事务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 责任保险。第八十条 事务所利润分配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当年利润在弥补完上年度累计亏损后尚有结余的方可分配;(二)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可以并入本会计年度进行分配; (三)在扣除所得税后的年度利润中提留共同基金(提留比例为百分 之三十,当共同基金提到与注册资本相同时,可不再提留)后仍有剩 余的,方可作分配 ;(四)合伙人按 出资比例或平均或约定的比例 (注:各事务所根据 自身情况确定 , 但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分配利润, 亦可结合其他因素进行分配,但后者须以合伙人签定的书面补充协议 或合伙人会议决议为凭;(五)当年利润不足以弥补

9、上年度累计亏损的, 可以用共同基金弥 补, 不足部分可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必要时其亏损和债务由合伙人 按本条第(四)项约定的比例以各自的个人财产承担。第九章 解散与清算第八十一条 事务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并依法清算;(一)本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再要求延期;(二)合伙人一致要求解散;(三)事务所合伙人不足法定人数,且在 80 日 内未予以补足;(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五)被依法撤销或者撤回设立许可;(六)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列举)第八十二条 事务所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在 未进行清算前,不得处理事务所财产。第八十

10、三条 清算事宜,由全体合伙人负责。不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自事务所解散后十五日内指 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 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人应当根据合伙企业法中有关清算的规定执行清算事务。第八十四条 事务所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顺序清偿事务所所欠 员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欠缴税款和事务所债务。事务所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部分,由合伙人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 (四)项约定的比例分配。事务所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亦按本协议第八十条第(四)项约定 的比例以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第八十五条 事务所清算终结,

11、应当编制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 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在十五日内向原事务所登 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 办理终止备案手续,档案由合伙人自行保存。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 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事务所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事务所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章 争议解决及其他第八十七条 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 议,各方均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各方可通过下列方式之一解决:(一)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二)向有管辖权的

12、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八条 本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成立并生效。修改亦 同。第八十九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 及调整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主任会计师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务所应当修改、补充本协议:(一)合伙企业法、注册会计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修改后,协议约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 触;(二)事务所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协议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补充本协议。 (其他情形) 第九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

13、 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省 级以上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二条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和管辖,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抵 触的协议内容无效。第九十三条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第九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审批及登记机关 共 份,注册会计师协会 份,事务所保存 份。第九十五条 本协议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 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九十六条 本协议由事务所合

14、伙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合伙人签名:二OO年 月曰附件:1.abc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 书(范例)2.abc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 议记录(范例)abc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书(范例)全体合伙人(委员):兹定于 年 月 曰召开 abc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次合伙人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合伙人(委员)。 会议议程和审议的内容:会议召集人年月日abc 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次合伙人会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会议)会议记录(范例)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委员)签到: 会议议题:记录人:主持人:会议基本情况:会议表决结果: 合伙人(委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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