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仓储合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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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仓储合同新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存货人: 签订时间:第一条 仓储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I保管物名称丨 性质 丨数量丨价植丨 瑕疵 丨保管费II11111III I IIII11111III I IIII11111III I IIII11111III I IIIIIIIHIII I II|I I I I LHI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I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 仓储物(是 / 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 仓储物(是 / 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的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

2、后,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月日至 年月日。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第十条 仓储物(是 / 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三条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 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具体如下: ;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 / 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存货人违约责任: 。保管人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III寄存人I保管人IIIII保管人(章):住所:寄存人(章):住所:III营业执照号码:11身份证号:I 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11法定代表人:11委托代理人:II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11电话:11传真:III 电话:II传真:11开户银行:11帐号:I 开户银行:II帐号:11税号:邮政编码:I 税号:邮政编码:I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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