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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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订立原则平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的规定,平等原 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 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合同当事 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 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 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 平调和无偿调拨。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 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 把自己的

2、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 订合同。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 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 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 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 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 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 事人

3、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 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 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 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 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合同甲方:乙方:根据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 双方在自愿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将各自承租 或拥有产权的住房进行交换,现就有关交换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将其【承租】/

4、【拥有产权】的座落于: 区(县)路弄(新村)支弄号室,【租赁部位独用面积】/【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 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与乙方【承租】【拥有产权】的座落于:(一) 区(县) 路弄(新村)号室, 【租赁部位独用面积】 【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 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二) 区(县) 路弄(新村)号室, 【租赁部位独用面积】 【建筑面积】,【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编号: 的【公有】【私有】【商品】住房进行交换。在订立本合同前,双方已各自出示上述住房的【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房地产权证】复

5、印件见附件一),双方对上述各自拟交换的住房座落、面积以及交换时不得拆除或损坏的附属设施、设备及装修 情况等均已明确。第二条 甲、乙双方按照等价有偿交换原则商定,下列各自拟交换的住房成交价格分别为:甲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乙方的住房成交价格为:(一)人民币(大写) _元。(二)人民币(大写) _元。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上述住房之间的交换差价为人民币(大写) _元,由方向方支付。具体的支付时间和金额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进行约定。第四条 本合同签订后的五天内,甲、乙双方按规定持本合同及有关材料到价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 机构办理交换审核手续。 第五条 甲、

6、乙双方同意,在取得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的 天内,应分别向公有住房所在物业公司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留承租权手续。第六条 甲、乙双方同意,自办理公有住房租赁户名的变更或保 留承租权手续之日起 天内各自交出空房,进行验收交割及办妥户籍迁移手续。第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至公有住房验收交割之日止,凡纳入本合同附件的各项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均不得损坏及拆除。若发现被损坏或拆除的,则损坏方除应按被损坏、拆除的住房装修及附属设施的估值向另一方支付赔偿金外还 应按估值的 _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甲、乙双方确认,交换前公有住房内的原有设施有变动 按规定应由承租人承

7、担的维修、养护费用,交换后均由调入方承 担。第九条 甲、乙双方确认,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的差额支付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该方应按差额的 (计人民币:大写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若一方逾期交出空房、办理验收交割和户籍转移,每逾期一天, 逾期方应按该公有住房交换使用价值总额 (计人民币:大写 )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十条 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自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 构审核同意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在不违背本合同各条款原则的基础上,可就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订立补充条款。双方订立的补充条款 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补充条款和附件 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

8、同等效力。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清楚明白,并愿意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索赔。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前,均已取得配 偶及有常住户口的同住成年人同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一方内部之间发生争议,均与另一方无关。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正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各执壹份。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1本合同适用范围:1)本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公有住房的相互交换;(2)本市不可售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其他产权住房的相互交换;2本合同【】中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予选择的应划除;3本合同空格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后填写;4本合同的备注栏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填写;5本示范合同由上海市房屋土地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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