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某公司办公室行政管理制度汇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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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报告制度为准确行使执法职能,保证国家赋予的价格行政管理职权直接有效地得以实现,特制定本制度。一、价格行政执法检查报告是指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对自身的行政管理活动和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汇报。二、本局按照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部署,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下列各项价格监督检查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应将开展检查的有关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一)普查,即对“菜篮子”、“米袋子”等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和基本服务收费,以及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执行情况的市场物价检查。(二)专项检查,即根据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市政府的要求,对重要的商品价格和收费进行分行业的专项检查。(三)跟踪检查,即对新的价格改革调控措施出台前后的监督检查。四、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市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交办的其他工作情况。五、每次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报昆山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六、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检查,穿插在国家公务员考核中,并将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门。七、年终总结全年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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