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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筹措工作细则第一条 本集团为加强财务管理,增进资金运用效益,特定本细则,财务有关人员共同遵守。第二条 凡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的购置,厂房的扩建,以及增加固定资产效能的修缮、在规定金额以上之资本性支出(即对外投资),其所需资金应以资本公积、计划增资的未分配盈余、折旧准备或长期借款支付。第三条 非计划内固定资产的购置,增加固定资产效能的修缮,可以短期资金支付,但是其总额以不超过该生产单位占用固定资产当年度折旧准备的总额为限,同时需要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第四条 凡因生产经营所需原料、材料、物料、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1年期以内,或1个生产周转期以内所需的周转资金,其所需资金来源以生产运营收入
2、或短期借款或额定生产周转金支付。但在规定金额以上及1年期以上,3年期以内的承建工程,所需的中期资金,相关部门在签订契约时,应尽量争取随工程进度约定分期付款额度,使收益与费用配合及协调财务调度与减轻财务负担。第五条 年度计划内长期资金的筹措,由集团总部财务部拟订计划,经送报财务总监核定后依规定程序办理之;非年度计划内的长期资金的筹措,由总部财务部报财务总监,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核定后办理。第六条 无固定的长期资金来源,各企业都不得作长期固定资产的购置及对外投资,除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外,非依规定程序核定的固定资产购置,厂房扩建,对外投资,或超过原定计划而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其所需资金,财务部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