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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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选编目录一、综合部份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4月21日年国务院21号令)二、船舶管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15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配员规则 (1997年交通部9号令)3、关于修正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港监字1998313号)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4月9日交通部令第

2、2号)5、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1日交通部令第8号)6、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0日交通部令第32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1993年5月17日交通部令第号)8、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1992年8月31日交通部令第40号)9、内河船舶轮机日志记载规则(1992年9月2日交通部令第41号发布)10、客渡轮专用信号标志管理规定(1990年9月24日交通令第26号)11、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交通部令第13号发布)12、关于船舶最低配员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4月13日中国海事局海船舶字2000200号)13、中华人民

3、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15号)14、小型船舶安全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02544号)15、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2004年7月13日中国海事局海船舶2004356号)16、关于发布船舶脱离重点跟踪船舶名单评审办法的通知(2002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试行)(2001年7月12日交通部交海发2001383号) 18、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规则和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程序的通知(2001年10月8日交通海事局海安全2001588号文) 三、船员管理1、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

4、发证规则(附实施细则)(1992年4月7日交通部第34号令)2、 内河船舶轮机员值班规则(1992年6月1日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安监字1992112号文)3、 内河船舶驾驶员值班规则(1992年6月1日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安监字1992112号文)4、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7月11日中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333号) 5、 内河散装液体货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2002年10月16日中国海事局海船员2002519号)6、内河滚装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2001年3月23日中国海事局海船员字2001168号)7、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200

5、3年1月10日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313号)8、航行长江干线内河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理论统考实施办法(试行)(交通部海事局海船员20035号)四、通航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年交通部令第30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交通部令第4号)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令第10号)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03年交通部令第6号)5、长江三峡库区船舶定线制规定(试行)(交海发2003399号)五、事故处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1993年交通部令第1号)2、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

6、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国海事局海安全2001310号)3、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02年交通部令第5号)六、防污染及危险品管理 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11月30日交通部令10号)2、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第10号)3、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保局1997年交通部令第17号)七、其他部份1、交通行政复议规定(2000年3月29日交通部第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0年6月27日发布)2、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996年交通部令第7号)3、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1998年交通部令第号)

7、4、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1987年11月3日国发198798号)5、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国家经贸委2000年1月3日交海发20002号 )6、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交通部、国家经贸委2000年1月20日交海发200037号)7、重庆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通过1998年条例修订稿,同日发布)8、重庆市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14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月24日渝府令第124号发布)中华人民

8、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9、确保安全生产。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

10、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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