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作总结)洛阳死刑案件办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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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总结)洛阳死刑案件办理工作总结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案件办案机制落实情况汇报提纲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根据豫检会【2011】4号文件精神,现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死刑案件情况和落实关于进壹步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情况汇报如下;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2009年,省院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壹步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洛阳市院接到意见后,第壹时间转发到各县区院,组织全体公诉人员认真学习意见精神,指导办案实践。且以洛检会【2010】5号文的形式和公安机关会签了关于进壹步提高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意见。对办理死刑案件做以下规定:1、死刑案件自犯罪嫌疑人被执行逮捕7日内,市公

2、安局侦查部门应当向市检察院公诉处通报案情,且就案件证据收集固定、侦查取证方向等情况交换意见;市检察院公诉处应当及时指派主诉检察官或业务骨干介入案件,保持和侦查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掌握证据的收集、固定和完善情况,且负责案件移送后的审查起诉工作。对重大复杂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市公安局能够约请市检察院派员提前介入出席现场、参和讨论,共同研究案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定性及其他法律适用问题。必要时,市检察院能够主动介入案件侦查活动。三年来,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案件多起,效果良好。2、落实受理前审查制度。对于即将侦查终结拟移送起诉的死刑案件,市公安局于移送起诉前20日商请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市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的

3、检察人员就案件证据是否完备、取证程序是否规范、有无遗漏罪行或同案犯罪嫌疑人等进行初步审查。对案件证据需要继续补查完善的,于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2010年,受理前审查死刑案件20件,占死刑案件数16.1%,2011年1至6月份,这壹比例提高到36.8%。3、建立了死刑案件质量问题通报制度。市公安局定期向市检察院通报全市重死刑案件发破案情况。市检察院定期向市公安局通报死刑案件发回重审情况。对于因侦查质量不高、审查把关不严、证据存于重大瑕疵难以诉讼的案件,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将分别于系统内进行通报。二、不能正常诉讼命案情况2007年以来我院共有三起不能正常诉讼故意杀人命案:分别是吉新卫涉嫌故意杀人案、

4、史素娥故意杀人案、史姣枝包庇案;陆庆寿、陆海伟故意杀人、周凤兰包庇案。1、吉新卫故意杀人案该案由偃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且移送偃师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08年5月14日将该案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08年9月1日以洛检刑诉2008052号起诉书将犯罪嫌疑人吉新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院于2008年11月6日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洛阳市中院认为应由公安机关进壹步侦查、补充证据,我院于2008年12月17日将该案撤回起诉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再接卷。后经洛阳市委政法委协调,且经偃师市公安局运用狱侦等手段补充侦查,2009年10月30日洛阳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

5、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仍然认为证据不足,后经市政法委决定,案件于2009年11月13日由偃师市公安局取回,至今仍未重新移送。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犯罪嫌疑人吉新卫和偃师市诸葛镇梁村梁润才的次女梁艳霞结婚后到梁润才家入赘。梁润才于诸葛镇梁村村南李书安运营的石灰粉厂当门卫。2008年2月4日夜,吉新卫到石灰粉厂门岗室找到梁润才,向梁要梁的工资仍自己欠别人的钱,梁润才不给,吉新卫对梁不满,拿起门岗室内的气筒、斧头朝梁润才的头部猛击数下,造成梁润才当场死亡。吉新卫为掩盖犯罪,用门岗室外煤炉内的火煤球将梁润才盖的被子点燃,制造火灾假象后逃离现场。经偃师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梁润才系他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致

6、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该案有罪证据有:(1)吉新卫所作的有罪供述。其供述的知道被害人发工资才去要钱、用气筒和斧子砸被害人头部、气筒底座和高压包均打掉了、用门外煤炉里的煤球放火烧被害人等情节,和案发时情况相符。(2)据现场勘查笔录,案发现场发现的作案凶器气筒、斧子、烟头等物证,和吉新卫有罪供述壹致,经鉴定部分烟头系吉新卫所留。(3)吉新卫之子梁吉鹏证明吉新卫案发当夜曾出去过,且且告诉梁吉鹏不要对别人说;曾和吉新卫同号关押人员证明吉新卫于见守所关押期间对别人说过其杀死岳父。该案存于以下疑点:(1)虽然吉新卫有罪供述和现场壹致,但吉新卫系案发后赶到第壹现场人员,见过现场情况,其供述属“先证后供”,证明力

7、有限。现场有吉新卫所留烟头,但不能证明是案发时所留,故不能证明就是其作案。(2)虽然吉新卫之子梁吉鹏证明吉新卫有作案时间,但梁吉鹏作证时年仅8岁,其证言证明力非常有限。公安机关又出具证明:梁吉鹏起初且未证明吉新卫当晚外出,经公安机关做工作后梁吉鹏证明吉新卫外出。更使我们对梁吉鹏的证言的效力表示怀疑。(3)和吉新卫同号关押过的人员证明吉新卫说过杀死岳父,但也属传来证据,证明力有限,且证言证明内容且不详细,有推测成分,故证明效力更加有限。2、史素娥故意杀人、史姣枝、史竹枝包庇案该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于2007年1月15日移送洛龙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洛龙区检察院于2007年1月30日报送

8、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洛阳市院公诉处承办人分别于2007年3月18日、2007年6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俩次,期间经研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史竹枝(属知情不举)作出撤案处理。于2007年8月13日将该案起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于2008年11月18日作出壹审判决。该案判决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量刑畸轻,但鉴于证据情况不宜抗诉。该案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法二审后发回重审。且要求洛阳市中院建议洛阳市检察院撤回起诉,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后经市政法委多次协调,该案于2009年12月

9、1日退回洛阳市检察院,且由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查。2010年2月5日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协调该案,提出该案公安机关侦查期满后检察院、法院应予立案,按审判程序处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9日以洛检刑诉(2007)051号起诉书,向中院提起公诉,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开庭审理,期间,洛阳市政法委分别于2009年月31日、2010年元月20日、2010年2月5日、2011年1月19日、2011年月日召开公检法三家参加的协调会对该案进行协调,于2011年1月19日的协调会上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对该案进行了汇报,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请示省高法,高法意见

10、壹是判无罪,二是作出撤诉处理。于2011年4月7日的协调会上,决定由检察机关撤诉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史素娥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17日,于市政法委统壹协调下,洛阳市院将史素娥故意杀人案撤回起诉,且将该案卷宗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犯罪嫌疑人史素娥因其丈夫李基昌对其虐待预谋报复,2006年8月27日傍晚,犯罪嫌疑人史素娥携带刀子以村北玉米地有钢管为由,将李基昌和其前妻郭素群所生孩子郭帅、李浩二人骗至二郎庙村北玉米地里,先后将郭帅、李浩于玉米地里用水泥块砸死,且用携带的刀子割断二人的食管和气管,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帅、李浩分别系头、面部遭受巨大钝性外力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1、结合全案,对犯罪嫌疑人史素娥有罪的证据主要有:(1)史素娥的供述。于侦查环节共有7次供述,其中2次比较完整地供述了杀人的动机、经过,公安机关对其有罪供述以及辨认作案地点、作案凶器的情况,均进行了录音录像,从整个声像资料见,史素娥表情自然,谈笑自如。但于侦查机关最后俩次讯问及公诉环节直到开庭阶段,史素娥完全翻供,说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对于其和其俩个妹妹的通话中告诉她们是自己作案的有关情况,史素娥自始至终不承认。(2)史素娥妹妹史姣芝、史竹枝的供述,主要是证明和史素娥通话中史素娥承认因长期受丈夫虐待,为泄愤自己杀死了双胞胎继子的有关情况。但史姣枝从公诉环节开始翻供,史姣枝于公诉环节翻供,经公诉人

12、批评教育后承认于公安环节的供述,但于审判环节又翻供。(3)尸检方案、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凶器及其他物证等,基本和史素娥有罪供述相印证。该案认定史素娥故意杀人案有罪证据主要是言辞证据,目前史素娥、史竹枝、史姣枝分别对其于公安机关所做的供述予以翻供,又无法用其他证据锁定被告人(于案发的时间段无人见到过史素娥有和被害人接触的行为,也无人于案发现场附近见到过史素娥),作案凶器(石块)无法提取到,(刀子)虽已提取,但对本案起不到决定证明作用(刀子已经冲洗,无法进行血迹鉴定),本案证明有罪的证据主要是言辞证据,缺乏不变证据,其他证据相对薄弱,证据链条难以形成,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以及法院对死刑案件的证据要求,

13、本案无法进壹步诉讼。3、陆庆寿、陆海伟故意杀人、周凤兰包庇案2007年7月5日,被告人陆海伟将伊川县酒后乡高洼村村民严焕(又名严春环或严环)骗至本村九皋山上的上水坑庙里,且将其捆绑藏匿,之后,被陆海伟父亲陆庆寿发现。陆庆寿害怕严焕回家后告诉他人,败坏自己儿子的名誉,便和陆海伟商量,决定将严焕掩埋。2007年7月9日晚,被告人陆庆寿、陆海伟将严焕从庙里强行带至九皋山山半腰的金崖底处,于金崖底的空地上,二人用石块堆压于严焕身上将严焕掩埋致死。经鉴定:倾向于严焕系机械性窒息死亡。后于公安机关调查此案过程中,被告人周风兰于明知陆庆寿、陆海伟已将严焕捂死的情况下,仍隐满事实真相,企图掩盖二人的犯罪行为。

14、判决情况:该案起诉至法院后,壹审以被告人陆庆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被告人陆海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周凤兰犯包庇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该案判决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同意法院的壹审判决。该案被告人不服,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法二审后发回重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重新组织开庭,于庭审中被告人均不承认杀人的犯罪事实,且要求判无罪。本案二审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准备改判死缓,于这期间高法调卷,让补强证据,且明确表示如果证据补强不了要求宣判无罪,后经过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证据仍是不符合标准。期间,市政法委组织公检法三家进行了多次协调,于2011年4

15、月7日的协调会上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又对该案进行了汇报,转达高法的意见是让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于协调会上公安机关认为该案的有罪证据仍是有的,且对有关证据又做了进壹步分析,高茂增书记也同意公安机关的关点,另外,徐宏森检察长以及高书记均希望公安机关能够针对高法提出的补查问题,再做做补侦工作,但公安机关明确表示能做的工作已全部做完。最后协调结论:由中法再向省高法请示,最好邀请省高法有关领导以及承办人能到洛阳来,就本案开壹个座谈会,再说说这个案件。目前此案于中法环节,据了解高法将该案卷宗调走,但至今仍没有结论。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等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承办人的意见是:本案证据单壹,仅

16、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且供述相互之间有不壹致,不能相互印证,缺乏其他证据支持,不符合起诉条件,退侦已无可查性,建议退回公安处理或降格到基层处理。下壹步工作打算:对于吉新卫、史素娥案件我们将积极和公安、法院沟通联系,壹旦有新的证据,尽快消化处理。对于陆庆寿案件,我们将积极和高法联系,对于需要补充的证据积极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加快案件处理。三、俩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遇到的突出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建议“二高三部”于2010年6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审查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排除规定)。其中证据审查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仍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对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俩个证据规定实施以来,由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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