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会计培训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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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培训考核制度 为促进会计人员努力学习会计知识,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效果,特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规定如下: 一、凡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和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每年24学时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对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员,学完规定的内容后,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一般采取开卷、书面答卷的形式。 三、凡参加培训但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的会计人员,要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只能参加一次。 四、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档案,作为年检重要依据,当年未参加考试或补考仍不及格的会计人员,不予年检。 五、要严格考场规则,严肃考试纪律。凡发现请人代考,传递试卷等严重舞弊行为,有关责任者试卷一律作废,以不及格论处。 六、 教务人员负责考试的组织、核查及统计工作。提出组织考试工作方案,通知考试人员及注意事项,做好试卷准备、保管、保密工作。及时登记考试成绩,管理好考务文件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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