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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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编制的指导意见(试行)2006年3月第八版为贯彻实施市建委京建法(2005)5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文件,规范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保证资格预审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现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时参照。 一、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分类及其适用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如同评标办法的重要性一样,是资格预审活动中的重要文件,是招标人资格预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投标申请人准备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和

2、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的最重要的依据性文件。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为综合定量评审法和综合定性评审法。 综合定量评审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及其相应的评审标准和量化分值,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进行量化评分,并依照量化评分结果确定合格投标候选人或合格投标人的方法。招标人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按照排序确定拟选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高于资格预审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为投标人。综合定量评审法并不意味着所有评审因素都需要进行量化评审,投标申请人的企业资质等级、项目经理资质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

3、、企业是否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等构成投标人法定投标条件的因素只进行定性评审。 综合定性评审法是指根据招标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要求设定评审因素,对评审因素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和附加合格条件标准的形式予以表现,并就每项评审因素设定合格标准。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投标申请人是否满足合格条件标准,满足合格条件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拟通过资格预审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应当采用定量评审的办法,按照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规定数量的投标人;招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可以采用定性评审或定量评审的办法来确定投标人。 二、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包括的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开性原则,资格预审评审办法应当载明详细

4、的资格预审的评审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和条件等。鉴于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必须严格依照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进行资格预审评审活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内容除了要符合现行有关法规的规定外,还要遵循科学性原则,紧密围绕资格预审活动是考核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的合法性和履约能力的根本目的,合理和科学地设立相应的评审标准和条件。总之,除了评审内容以及标准和条件的设立要切合资格预审的特点之外,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编制原则应当与法律法规对评标办法的要求一致。 三、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表现形式 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一般分下列六个章节编写: 1、 总则 总则主要是界定: (1) 评审办法编制依据 (2) 评审的原则。该原则应当与评

5、标办法的原则一致,即公正、公平和科学、择优; (3) 评审办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均表述为仅适用于拟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评审; (4)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主要有两种选择,一是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控股地位的项目,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预先分别明确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数量),全部成员均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具体数量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预先明确;二是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以及非政府投资的国家或市重点工程,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不超过评审

6、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两者数量均应在评审办法中预先明确,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从市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注意: 资格预审评审的技术、经济专家可以根据招标工程和资格预审评审内容的需要,选择一定数量的财务和法律方面的专家;鉴于资格预审的工作量较大,分标段同时招标的,资格预审应当分标段分别组成各自的评审委员会,以保证评审的效率; (5) 投标人数量及确定投标人的原则。对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表述为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已经公开的具体数量,对具体招标项目,不应当出现不少于多少数量的措辞,比较准确的表述之一是当:“合格投标人数量多于

7、七(或大于七的一个具体数字)家时,按择优原则选择七家(或大于七的一个具体数字)投标人参加投标”;确定投标人的原则可以是由评审委员会推荐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候选人(例如:可以比拟选投标人数量放大一倍),也可以由招标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规定数量的合格投标人;为防止出现排名靠前的合格投标人自愿放弃投标资格或因申请人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无法到位而失去投标资格的情况,比较稳妥的办法是由评审委员会将所有经过符合性评审、具备投标所需的法定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按照定量评审(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排序,提交给招标人。投标候选人或投标人的选择均应遵循择优的原则,按照评审结果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侯选投标人或投标人放弃投

8、标资格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形式的放弃投标资格的承诺,书面承诺需加盖其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名;根据资格预审文件中的约定,如果侯选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不能到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资格预审申请(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书)递交截止时间后,申请人不能再变更申请文件的内容,特别是项目经理);出现排名在前的侯选投标人放弃或被拒绝的情况时,招标人可依照投标候选人排序,依次递补排名在后的投标候选人作为投标人。不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所有符合资格预审评审合格标准的投标申请人均应允许参加投标; 提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注意:为了有效解决投标报名单位少于7家或者通过必要条件评审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少于7家

9、的情况,特别是在拟限制投标人数量的情况下,除了在招标公告中对入围单位的表述要参照上文“合格投标人数量多于七(或大于七的一个具体数字)家时,按择优原则选择七(或大于七的一个具体数字)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建议外,还应在此阐明,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仍要进行附加条件的评审(注:目的是审查投标申请人的履约能力),并在此设定一个合格分数线,在实行百分制时,一般设定为60分合格(注:标准和条件的设立应当符合区别工程规模和工程性质,简单工程或标的额不大的工程,对履约能力的要求应当是较低的,因此在评审内容和评审指标的设定上,不应出现过高的要求),只有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投标申请人才能成为合格投标人,以体现资格预审重在

10、审查投标申请人的法定投标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原则。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的,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为了保证实际可操作性,不接受母、子公司同时投标以及限制子公司(包括子公司的子公司)入围数量的,可以通过资格预审文件约定,评审委员会对所有合格单位进行排序,由招标人根据择优原则按照排序依次选定入围单位,招标人不宜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入围单位。 (6) 资格预审活动的保密和纪律要求。参与资格预审活动的所有人员均不得透漏资格预审评审的任何情况; (7) 评审活动的场所以及行政监督管理单位。在区县招标的,表述为接受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或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在市级三个市场办理招标的,表述为接受北京市建

11、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管理,评审活动的场所应明确为在相应的有形建筑市场; (8)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资格预审评审需要的时间可以在此进行约定,以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和客观,一般可以使用不少于多少天,或者采用与实际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挂钩的措辞,如不少于每10家投标申请人一天的时间;再如:分标段同时招标的施工项目,特别是新建地铁轨道交通工程,在涉及大型施工专用设备(如盾构机)或者对工期、质量有特殊要求时,也可以事先限制各投标人同时投标的标段数不得超过总标段数的一半,但要同时约定在依排序同一投标人入围标段多于一半标段数时,由投标人自主选择。 2、 评审的程序和内容

12、 详见下文第四和第五部分的内容。 3、 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详见下文第六部分的内容。 4、 评审报告和合格投标人的确定及通知 评审报告详见第五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市标办制订的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表3-4)是评审报告的组成部分,反映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最终结果,应当根据该表格备注中的要求填写完成。 合格投标人确定的原则见本部总则部分中的相关内容。合格投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合格投标人,通知中应同时明确招标文件获取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人还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 5、 附则 主要是相关的名词定义、投诉和争议解决途径和办法、重新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形、评审办法的解释

13、权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注意:关于投诉解决途径和办法,建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附则中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须知中同时给予明确,措辞可以是:“有关本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活动的投诉遵照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诉的处理除了受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和资格预审的规定的制约外,有关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的评审和资格预审结果的投诉处理分别对应地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 6、附表 包括评审标准和条件的列表以及评审委员会评审需用的表格和格式,表格的格式应当参照当前已经比较成熟的

14、评标办法的列表和表格格式设立,市招标办将根据本指导意见的试行情况,总结良好实践,适时推出示范评审办法和评审表格。 四、评审程序的设立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资格预审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审程序一般可分为: (一) 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二) 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包括拒绝投标申请条件的判定); (三) 详细评审之一:必要合格条件评审; (四) 详细评审之二:附加合格条件评审; (五) 汇总评审结果并完成评审报告(推荐投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投标人)。 各个评审程序对应的评审内容见下文。需要说

15、明的是,在详细评审阶段,在不影响公正、公平原则的前提下,评审委员会可以就投标申请人对其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的矛盾、模糊、含义不清之处启动质疑程序,要求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在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明确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澄清、说明和补正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且不得超出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正其实质性错误使其通过资格预审。评审委员会不得向投标申请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者向其明确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中的重大遗漏和实质性错误。 五、评审内容的界定 评审的内容应结合评审程序以及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相应说明,一是要明确各个程序,也即各个阶段,评审委员

16、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二是要说明工作完成的标准;三是要对各项评审标准和条件进行定性和定量(应当尽可能对标准和条件进行量化)的说明。各个评审阶段一般的工作内容如下: 1、资格预审评审准备工作 (1)、推举评审委员会主任; (2)、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评审办法的学习; (3)、评审表格的准备; (4)、其他与资格预审评审有关的重要信息和数据等的准备(如:在条件成熟时,评审委员会在开始评审前可以直接登录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查询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2、初步评审-符合性和完整性评审 根据资格预审评审办法中载明的评审因素、条件和标准,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时效性,资格预审申请书(或申请文件)的密封的符合性,申请书(或申请文件)包括所附证明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真实有效性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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