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县政府投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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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编号5, 共10页宜兰县政府投标须知以下各项招标规定内容,由机关填写,投标厂商不得填写或涂改。(各项内含选项者,由需求单位择符合本采购案者勾填)一、 本采购适用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及其主管机关所订定之规定。二、 投标厂商标价币别:新台币。三、 本标案名称:九十七年度宜兰县道路交通特性调查工作委托案内容概述:详采购标的规范说明四、 采购标的为:劳务。五、 本采购预算金额:详招标公告(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标厂商资格与特殊或巨额采购认定标准第5条第3项规定办理者,或属查核金额以上采购之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之公开评选,除转售或供制造加工后转售之采购,或其预算金额涉及商业机密者外

2、,应公开预算金额) 六、 本采购预计金额:详招标公告七、 截止投标期限:详招标公告八、 公开开标时间:详招标公告九、 公开开标地点:详招标公告十、 招标模式:(一)招标方式为:(3)限制性招标: (3-1)公开评选、公开勘选优胜厂商: (3-1-1)依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9款办理;委托专业服务;委托技术服务;委托信息服务。(二)本采购属:公告金额以上未达查核金额之采购。(三)本采购为:未分批办理。(四)本采购为:非共同供应契约。(五)本采购:不适用我国缔结之条约或协议,外国厂商; 不可参与投标。(六)本采购:非以统包办理招标。(七)本采购:不允许厂商共同投标。(八)本采购:不允许;厂商以分包

3、厂商取代部份投标厂商资格参予本案之投标。(九)本采购:不允许;外国厂商参予投标,惟投标厂商已经本国认许或属本国厂商供应财物或劳务之原产地系属外国厂商者,不在此限。(十)本采购依采购法第33条第3项:允许厂商于开标前补正非契约必要之点之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基本数据文件(押标金票据除外)。(十一)本采购依采购法第35条:不允许提出替代方案。十一、 决标原则:最有利标(评选项目、标准及评定方式如附件)。十二、 本采购决标方式为:总价决标。十三、 投标厂商之基本资格: 参与评选之厂商应为政府采购法第8条所称之厂商,符合机关委托技术服务厂商评选及计费法第3条所称之技术服务厂商,参与评选之厂商应为交通工程

4、或土木工程技师事务所、技术顾问机构、其它依法令得提供技术服务之自然人或法人等。十四、 投标厂商应附具之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下:(一)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技师事务所:提送技师执业执照、当年度公会会员证、纳税证明资料;且执业科别须为交通工程或土木工程技术服务项目者。(2)工程顾问公司:提送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公司执照、工程顾问公司登记证(工程会核发)、技师执业执照、当年度公会会员证、纳税证明资料,且所聘技师须为交通工程或土木工程科别,并系于该机构执业。(3)属财团法人之工程顾问机构:提送营利事业登记证或公司执照、工程顾问机构登记证(工程会核发)、工程会同意展延公文、技师执业执照、当年度公会会员证、纳

5、税证明资料,且所聘技师须为交通工程或土木工程科别,并系于该机构执业。(4)其它依法得提供技专业服务之自然人或法人:政府立案之法人团体须提送法人登记证、章程;政府立案之学术团体须提送该机构加盖关防同意参加承揽及授权书(学校所属之研究机构应提出学校授权证明并需以学校名义为之)、纳税证明资料。(5)上述(1)至(4)均须附计划主持人任职于本机构之证明文件(如劳保或健保等相关证明文件)(二)基本数据文件正本:(1)投标厂商声明书(2)切结书一(3)切结书二(学术机构免付)(三)前开所规定之厂商资格,如属财力资格者,厂商得以银行之履约及赔偿连带保证责任代之,并依押标金保证金暨其它担保作业办法第29条之规

6、定办理。(四)厂商依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者,纳税证明文件为下列规定之一:1.若营利事业之主管机关准予投标厂商营业或复业,惟核准日至本采购案投标截止日前,皆未遇到营业税申报截止日时,为营业税主管稽征机关核发之核准设立登记公函及申领统一发票购票证相关文件。2.若投标厂商营业或纳税状况系前款情形外时,该纳税证明文件为最近一期之营业税主管稽征机关核章之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收执联或营业税缴款书收据联。厂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证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纳税证明代之。3.厂商之性质属免缴纳营业税者,除厂商系属自然人外,其余厂商应缴交免纳营业税之证明文件。(五)若厂商之登记文件刻正办理变更程序中,于投标时,检附下列规定

7、之文件者,按其规定认定之:1.厂商仅依规定递送一种已变更完成或尚未变更之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者,则于填写应填之厂商资料时,应与上揭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内容一致。2.厂商若同时依规定递送二种以上已变更或尚未变更之设立、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者,则于填写应填之厂商数据时,与上揭设立、登记文件之一登载相符者,皆得视为符合规定。3.另其余应附之文件内容,与变更前或变更后之内容一致时,亦皆得视为有效。(六)投标厂商须填具投标厂商声明书乙份,并自行负责所声明之事项。厂商声明书中第一项至第九项答是者,依法不得参与本采购之投标,其投标者,不得作为决标对象;该声明未依规定填写、装封、递送者,不得作为决标对

8、象。未填写完全,为无效标,内容若有虚假,一经查证或举发,亦不得作为决标对象。十五、 厂商所提出之资格文件复印件,本机关于必要时得通知厂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验,查验结果如与正本不符,系伪造或变造者,依采购法第50条规定办理。十六、 相关机关:(一)招标机关:宜兰县政府 机关地址:宜兰县宜兰市县政北路1号(二)上级机关:宜兰县政府十七、 疑义、异议、申诉之其它规定:(一)依采购法第75条,受理厂商异议之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同招标机关(不同者请书明机关名称、地址及电话)。(二)依采购法第76条及第85条之1,受理厂商申诉(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不适用申诉制度) 或履约争议调解(无金额限制)之采购申诉审议

9、委员会名称、地址及电话:1.名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2.地址:台北市信义区松仁路三号九楼。3.电话:(02)87897530 传真:(02)87897514。(三)疑义:1.厂商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义者,应以书面向招标机关请求释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标日起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数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计。2.机关以书面答复前项请求释疑厂商之期限:投标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复。(四)异议:厂商若认为本采购案有违法令,致损害厂商权利或利益者,得于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异议,如逾越时限所提之异议,本府不予受理。1.对招标文件规定提出异议者,为自公告或邀标之次日起等标期之四分之一,其尾

10、数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计。但不得少于十日。2.对招标文件规定之释疑、后续说明、变更或补充提出异议者,为接获机关通知或机关公告之次日起十日。3.对采购之过程、结果提出异议者,为接获机关通知或机关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过程或结果未经通知或公告者,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迟不得逾决标日之次日起十五日。4.本机关自收受异议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即行适当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通知提出异义之厂商。其处理结果涉及变更或补充招标文件内容者,将另行公告,并视需要延长等标期。(五)厂商以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异议申诉书,应以中文书面载明下列事项,由厂商签名或盖章,提出于本府。其附有外文资料者,应就异议有关之部分备

11、具中文译本。但本机关得视需要通知其检具其它部分之中文译本:1.厂商之名称、地址、电话及负责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2.有代理人者,代理人应检附委任书并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职业、电话、住所或居所。3.异议之事实及理由、证据。4.受理异议之机关。5.年、月、日。前项厂商在我国无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者,应委任在我国有住所、事务所或营业所之代理人为之。异议不合前二项规定者,本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补正者,应定期间命其补正;逾期不补正者,不予受理。厂商如对本府采购异议处理结果不服,得于收受异议处理结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向中央采购申诉审议委员会提出申诉。(依照行政院公共工

12、程委员会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35910号函)十八、 招标标的之功能、效益、规格、标准、数量或场所等说明及得标厂商应履行之契约责任:详如招标文件。十九、 依采购法第65条之规定,本采购标的之主要部分为(无者免填):二十、 本采购开标采:(1)分段开标(请勾选项目);投标厂商应就各段标之标封分别装封并标示内含资格标、规格标或价格标等:公开招标,最有利标决标,资格与规格合并一段投标、分段开标,再邀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之厂商参加评选。二十一、 本采购:不订底价,理由为:以最有利标决标之采购。二十二、 本采购采:非复数决标二十三、 无法决标时是否得依采购法第55条或第56条规定实行协商措

13、施:(依此2条规定办理者均须先报上级机关核准)否。二十四、 本采购适用采购法:无例外情形。二十五、 押标金及保证金与其它担保:(一)各项保证金:1.押标金及保证金应由厂商以现金、金融机构签发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邮政汇票、无记名政府公债、设定质权之金融机构定期存款单、银行开发或保兑之不可撤销担保信用状缴纳,或取具银行之书面连带保证、保险公司之连带保证保险单为之,并应符合押标金保证金既其它担保作业办法规定之格式。2.厂商选择有孳息之担保品时,应自行注意评估工程风险设定适当期限,倘有工期延长之情形,厂商应自行注意孳息问题,本府不负责告知及不负任何孳息担保品利息赔偿责任,厂商应自行办理延长孳息担保

14、品期限之相关手续。3.投标厂商有符合押标金保证金暨其它担保作业办法第三十三条之五优良厂商时,可依该办法办理减半缴纳押标金保证暨其它担保。4.押标金保证金之缴纳处所:本府出纳科。(二)押标金金额:无无押标金之理由为:劳务采购。(三)履约保证金:无无履约保证金之理由为:劳务采购。(四)保固保证金:无无保固保证金之理由为:劳务采购。 (五)预付款还款保证金额:无二十六、 领标方式及费用:(一)领购招标文件费用:1.书面领标费用:标件电子文件工本费:新台币200元;邮购者须付回邮票资(快捷邮件):每标件邮资150元整,邮资不足不予受理。2.电子领标费用:电子领标者不收取文件工本费;但不包括厂商系统使用

15、费、中华电信税捐及代收费用(约电子领标招标文件费用20)(二)领购招标文件方式:1.自行洽购:请于截止投标期限内(上班时间内)至本府出纳科缴交购置标件工本费后,挚据洽本府政风处领取招标文件。2.邮购:请将上述标件工本费(须使用邮政汇票,汇票抬头请开立宜兰县政府,现金不受理,时间以落地邮戳为凭),邮寄至宜兰县政府政风处(地址:宜兰县宜兰市县政北路1号)。邮购信封请注明:邮购九十七年度宜兰县道路交通特性调查工作委托案招标文件,(邮购者请自行估量邮购所需作业时间)。3.电子领标:请于电子领标及电子投标系统(http:/www.geps.gov.tw/)下载领取招标文件。(三)自认合于投标公告所规定之厂商,均可以邮购或领购投标文件,一次以领购三份为限,或自行上网下载领取招标文件。(四)招标文件及图说可于公告期间至宜兰县政府交通科阅览。二十七、 投标文件内容及要求:(一)投标文件包括:(视标案性质及实需勾选或增删)(1)资格证明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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