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强化司法保障、有效服务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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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化司法保障 有效服务大局上海高院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司法保障制定指导性意见相关情况介绍各位新闻界的朋友: 下午好! 实现“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是中央和市委对实现上海新一轮发展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在新的形势下,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更好服务科学发展,上海高院党组经过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制定了上海法院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面我对这个指导性意见制定的背景,以及主要内容作一介绍。首先介绍一下制定该指导性意见的背景情况。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要求上海加快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四个中心”建设,率先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2、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率先推进改革开放、率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要继续发挥上海的龙头作用,加快建成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和高端服务功能,率先形成以服务业为主的经济结构,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世界城市。 我们认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不只是经济领域的积极作为,司法领域同样义不容辞,大有可为。为进一步发挥上海法院的司法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们将上海法院围绕“四个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调研,确定为上海法院2008年重大调研课题,由应勇院长担任总

3、课题主持人,调动上海三级法院的力量共同参与,与上海社会科学院等高等院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开展合作研究,深入分析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对法院工作提出的新任务和新挑战,从法院金融审判服务金融市场建设、海事审判服务航运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创新型城市建设,以及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工作为“四个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等方面,提出工作思路和具体举措。这次的指导性意见,正是在该重大调研课题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出台的。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仍遭遇严峻的挑战。市委提出了“四个确保”的总体要求,即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确保民生

4、持续得到改善,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世博会筹办工作有序推进。为此,上海法院在年初的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今年上海法院工作的主题词就是“保”字,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运用司法功能,倾力为大局服务,倾心为人民司法,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改善、保稳定促和谐,这不仅是司法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保障“四个中心”建设的必然要求。上海高院自觉将审判工作贴近党和国家的发展大局,贴近中央对上海的战略定位,贴近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寻求法院工作与“四个中心”建设的工作对接“关联点”, 寻求法院在服务、保障“四个中心”建设上,能反映中国特色、上海特点和法院特长,体现国际性、前瞻性和现实性,

5、综合宏观思路、中观对策和微观措施的“结合点”。这次的指导性意见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下面介绍该指导性意见的基本特点和主要内容。上海法院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共有30条,其基本特点是,紧紧围绕法院工作服务大局的主题,在内容上力求体现三方面的结合:1、总体性要求与针对性措施相结合。既明确了为服务“四个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又从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的具体要求出发,规定了各审判执行领域的具体措施;2、着眼长远与立足当前相结合。既有当前特殊经济形势背景下妥善审理金融纠纷、房地产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的应对措施,又有结合上海长

6、远发展目标制定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优化发展环境、维护对外开放形象等规定;3、做好常规工作与积极改革探索相结合。既立足法院在常规工作中提供司法保障,又积极探索法院在审判管理、司法建议、司法宣传、体制机制改革、调研交流以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其主要内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为“四个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基本原则。 在服务“四个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思想上,意见要求全市法院必须做到“两个坚持”,增强“三个意识”,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

7、适应“四个中心”建设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解决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面临的新问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为“四个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服务“四个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路径上,意见提出了“四个有机统一”,即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实现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的有机统一;必须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实现弘扬法律精神与体现社情民意的有机统一;必须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实现经验传承与进取创新的有机统一;必须注重加强能力建设,实现国际视野与上海实践的有机统一。 在服务“四个中心”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基本原则上,意见强调了“三项原则”,即必须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健全有理有

8、据的胜诉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方便当事人及时实现诉讼权益;坚持公开透明原则,不断深化落实公开审判制度的举措,充分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是进一步确定了服务“四个中心”建设中上海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点意见紧紧围绕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兼顾,确定了上海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相关重点。比如,围绕金融中心建设,我们明确了要以金融市场体系建设为核心,以金融创新先行先试、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为重点,加强涉及金融市场形成、金融产品创新、金融资产管理和金融服务领域

9、案件的审理;同时兼顾认真审理银行借款、证券、保险、信用卡、投资理财等传统金融案件,慎重处理群体性金融案件,依法保护合法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围绕经济中心建设和率先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我们明确要以加强对中介服务、信息服务、生产服务、特许经营等涉及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的新类型案件审理工作为重点,推动优化上海服务环境,提升上海企业能级;同时兼顾依法妥善处理公司股权、企业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等经济领域的案件,促进企业平等合作、良性竞争、健康发展;围绕率先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我们明确要以依法积极审理好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案件、创意产业发展类案件、新类型

10、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反垄断案件为重点,同时兼顾常规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围绕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我们明确要以认真审理涉及集疏运体系和现代航运服务等海事海商和航空运输案件为重点,注重商业惯例、航运规则以及国际公约等的法律适用,助推集疏运体系的优化和现代航运服务体系的完善,同时兼顾常规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围绕国际贸易中心建设,我们明确要以审理涉及口岸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贸易领域的案件为重点,注重正确把握上海推进外贸与内贸共同发展,促进口岸贸易与发展本地贸易相结合、扩大货物贸易与发展服务贸易相结合、发展进出口贸易与开拓国内商贸相结合的贸易政策,依法稳妥处理贸易纠纷。另外

11、,我们还将继续认真研究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妥善处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纠纷,全面正确把握对劳动者权益的司法保护。 此外,从为“四个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出发,意见分别就行政、刑事、涉外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与“四个中心”建设相关联的工作领域,作出具体规定。在行政审判中,要依法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许可与审批等行政案件的审判,顺应政府机构改革和管理创新。要全面推行行政诉讼“白皮书”制度,倡导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和旁听庭审,健全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机制,营造与“四个中心”要求相匹配的依法行政环境。在刑事审判中,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

12、严重刑事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对轻微刑事犯罪,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和缓刑,减少社会对抗,改善社会治安环境,增强对上海的投资安全感和社会安定感;同时加大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商业贿赂、侵犯知识产权案以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依法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在执行工作中,落实并完善党委领导下协助执行网络工作机制,丰富执行工作手段,积极构建执行威慑体系,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有效破解执行难题,为“四个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守法环境。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方面,则强调要正确行使司法职权,规范法律适用,加强司法协作,依法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和金融安全,维护上海国际信誉和对外开放形象。 三是进一步健全完善服

13、务“四个中心”的各项工作机制。全市法院围绕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着重从五个方面健全完善工作机制。1、稳步推进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加强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监督管理、指导机制改革,加强质量评查联动机制的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与效率管理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统一裁判的法律适用,加强审判委员会审判规范性文件和示范案例发布工作,理顺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关系,建立健全依法纠错机制。2、建立涉及“四个中心”建设的案件专项管理制度。对与“四个中心”建设相关的各类新类型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实行案件信息及时报告制度、定期梳理分析制度、分级指导监督制

14、度、预测预警信息发布制度。比如在构建金融纠纷动向和风险预警机制上,我们要建立金融审判“白皮书”制度和“金融合规和风险情况”通报制度,通过深入调查分析涉诉金融案件,对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金融产品创新、金融秩序维护等领域法律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加强与金融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不断优化金融、知识产权等专业审判领域司法职权配置。积极探索建立金融审判集中管辖、集约审理机制。对金融机构及金融案件相对集中的浦东新区、黄浦区人民法院建立的金融审判庭,实行涉内、涉外金融案件统一管辖;在高、中院和有条件的基层法院,设立金融案件专项合议庭,发挥金融案件集约审理的聚合效应。健全

15、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机制。对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的浦东新区及黄浦、杨浦、卢湾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加强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机制的实践与总结;积极探索全市普通知识产权案件指定上述四家基层法院跨区域管辖机制;高、中院在加强对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监督指导的同时,积极探索高、中院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广度和深度。4、加强区域司法协作和交流。进一步依托长江三角洲法院司法协作交流机制,加强“长三角”法院案件信息平台构建、审判规范性文件沟通交流制度建设,探索委托司法中介服务资源共享,推进“长三角”法院之间司法协助执行网络建设,更好地服务国家

16、“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5、不断拓展审判延伸工作。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托上海高院,在沪设立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金融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和海事海商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为契机,充分利用该平台,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加强适应“四个中心”建设的审判理论前瞻研究,发挥服务“四个中心”建设的司法智库作用。加大司法建议工作力度,在加强审判工作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政府决策、企业发展、经济增长、社会稳定等建言献策。创新司法宣传方法,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互动,展示上海“四个中心”建设进程中良好的法治环境和上海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 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服从和服务于“四个中心”建设大局,是上海法院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和神圣职责。高院将以意见的出台为契机,深入落实意见的各项举措,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司法能力,为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建设“四个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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