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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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约定在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城区订立。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资质种类及等级:鉴于(简称“发包人”)与甲方已经签订(简称“总包合同”),甲方取得了包括本合同项下工程(简称“分包工程”)在内的工程(简称“总包工程”)的施工承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分包工程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并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及范围1.1 分包工程名称:1.2 分包工程地点:1.3 分包工

2、程范围及工序:2、合同价款2.1 本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见本合同附件A),计价方式采取的是():(1)总价固定,甲方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量的变化,以及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并且因为该变化而计算的工程价款在本合同价款%(含本数)范围内的,不影响本合同的结算价款,工程竣工时按本条约定的合同价款进行审核结算。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并且因为该变化而计算的工程价款超过本合同价款%(不含本数)的,超出的部分在工程竣工时据实结算,最终结算价款在本条约定的合同价款基础上进行增减。(2)单价固定,工程竣工时根据设计图纸、变更签证、现场签证等计算的实际工程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

3、审核结算。2.2 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本合同价款中已经包含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正确实施和完成分包工程并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为完成本分包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临建费、进出场费、质量安全保证金及应缴税金等。2.3 在订立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通过自己收集、现场考察、甲方提供等方式取得对分包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有关风险、偶发事件和其他情况的所有资料并对资料感到满意,能够影响本合同价款的各种因素乙方已经在本合同价款中予以了充分考虑。3、合同工期3.1 本分包工程开工时间为年月日,竣工时间为年月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天。其中的节点工

4、期要求见本合同附件B。3.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当于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并说明原因。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2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是否同意延期,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延期。甲方同意延期开工的,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同意延期开工或者乙方未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工期不予顺延。甲方需要推迟开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工期相应顺延。3.3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本合同工期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工期相应顺延: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量增加且发包人给予甲方工期顺延

5、;不可抗力的原因。3.4 乙方应当在3.3条约定事由发生后14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要求顺延工期的权利。3.5 乙方依据本合同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甲方给予工期补偿且甲方给予乙方工期补偿的,乙方不再提出经济赔偿或其他经济补偿的要求。4、技术资料与施工组织设计4.1 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附件所载明的范围、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乙方对甲方提供的图纸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分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4.2 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日以前将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给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后的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的,视为该施工组织

6、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甲方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乙方调整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但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4.3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组织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执行。4.4 甲方的任何批准不免除乙方对其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所应承担的责任。5、材料与设备的供应5.1 本合同附件C所列的材料/设备由甲方负责供应,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分包工程所需的其他材料/设备由乙方自

7、行解决。分包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费用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5.2 乙方应当于分包工程开工前日向甲方提交材料/设备的需求总计划,并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的材料/设备的需求计划。需求计划应当包括材料/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供应的时间等。5.3 乙方从甲方领取材料/设备时应当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提供,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根据5.1条规定视为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从发包人处领取。5.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价格按照本合同附件C中确定的价格执行,其价款从工程款中扣除或抵作工程款。如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的数量超出甲

8、方规定限额的,则超出部分材料/设备的价格,甲方可以按照市场价加上合理的采购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等(加价15%)与乙方进行结算。5.5 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必须用于本合同分包工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从甲方领取的材料/设备用于非本合同目的,否则甲方有权就此部分材料/设备按照本合同附件C中确定的价格的200%或者市场价格的150%计算费用。5.6 乙方不得自行采购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用于分包工程,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5.7 甲方负责供应以外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当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9、产品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5.8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在到货24小时前应当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材料/设备到货后48小时内组织验收,未经甲方验收的材料/设备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乙方对其所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瑕疵、权利瑕疵的担保责任并不因甲方的验收而免除。6、计量与支付6.1 乙方应当于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交符合甲方要求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甲方接到报告后按照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确认。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甲方要求且未做修正的,甲方不予审核乙方当期已完工程量并且不支付相应的工程进度款。6.2 乙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日前乙方所有已经完工未结算

10、的工程量。若有遗漏,视为乙方已经放弃对该部分工程量要求甲方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权利。6.3 乙方对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甲方审核确认的结果后日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意见后日内进行复核;乙方对甲方的复核结果仍有不同意见的,甲方应在充分听取乙方的意见后确定工程量。6.4 对乙方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且不支付任何费用。6.5 本合同的工程预付款为元,在合同生效后日且乙方已经向甲方提交了担保金额为元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预付款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第次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回,每次扣取的比例为当期应付工程进度款的%,直至

11、扣完为止。(选择性条款:本工程不支付工程预付款。)6.6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日内,甲方根据本合同附件A所列的单价计算乙方已完工工程价款,并按照该价款的%确认当期应付乙方的工程进度款。该进度款在发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甲方支付相应进度款后28日内向乙方支付。甲方应当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材料/设备款以及各种保证金等,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6.7工程计量签证或证明必须按照甲方管理程序由甲方负责人或明确授权的人员签字确认,其它具体施工和管理人员的签证或证明均为无权签证,不能作为工程计量的依据。7、竣工验收与结算7.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及竣工验

12、收报告应当符合发包人和甲方的具体要求。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7.2 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或者自行组织验收,乙方应配合发包人或者甲方进行验收。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7.3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供符合发包人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的,为乙方提供修复后的符合发包人和甲方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7.4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日内,乙方向甲方交付竣工工程并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报

13、告及结算资料应当符合发包人和甲方的具体要求。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正。7.5 乙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甲方应当在收到后28日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如果甲方确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高于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确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则乙方的竣工结算工程量以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确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工程量为准。7.6 发包人依据总包合同向甲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后日内,甲方在扣留本分包工程总价款的%作为质量保证金以及根据本合同可以扣留的其他款项后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质量保证金等予以扣留的款项在本合同约

14、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成就时向乙方支付。7.7 即使甲乙双方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但如果发包人根据审计调减了甲方的工程价款时,甲方对乙方的结算价款也应当相应进行调减,乙方同意结算价款的此种调减。8、质量与安全8.1 乙方应就分包工程质量向甲方承担不低于总包合同约定的甲方应承担的义务。8.2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乙方应当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或者发包人、监理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8.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

15、标准的,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8.4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8.5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当返工直至符合总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乙方原因的工程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8.6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乙方与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8.7 乙方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监理、甲方或者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甲方损失。8.8 因本合同发生的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或者甲方的有关规定处理。9、工程变更与索赔9.1 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者经甲方确认的发包人或者监理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有关分包工程的变更指令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乙方不得执行从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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