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船舶防污管理法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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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防污管理法规条例 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及做法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美国油污法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及做法 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船舶防污结构油类与压载水分离40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新船 150GT及其以上的新油船 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首尖舱和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载油 凡载重量为20000t及其以上的新原油油船 40000t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载重为30000t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 均应设专用压载舱

2、 油船双壳体 双层底凡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 600 5000载重吨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双层底 设立专门污油水舱以及泵 管和排放布置凡400GT及以上的船舶 应根据其机型和航程长短 设置一个或几个残油舱 设立专门的残油舱为了保证到港船舶排放残油 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残余物的排气管路相连接 船上及岸上接收设备管路均应装有标准排放接头 燃油舱保护适用2010年8月1日之后交船的合计燃油舱能力为600m 及以上的所有船舶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MARPOL73 78附则 的规定 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 应备有 油类记录簿 OR

3、B 第 部分 机器处所的作业 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备有ORB第 部分 货油和压载的作业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ORB有统一规定的格式 每当船舶进行下列任何一项作业时 均应逐舱填写 机器处所的作业 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残油 油渣 的处理 机器处所积存的舱底水向舷外的排放或处理 排油监控系统的状况 意外的或其他异常的排油 加装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货油和压载水作业 油船 货油的装载 航行中货油的转驳 货油的卸载 货油舱和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货油舱的清洗 包括原油洗舱 压载水的排放 但专用压载舱排放者除外 排放污油水舱的水 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

4、所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 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 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 残油的处理 排油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倘若发生附则 中例外所述的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时 或者发生附则 未予除外的意外排放或其他特殊排油情况时 应在ORB中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上述每项作业应由驾驶员或有关作业的负责人员记入ORB并签字 且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 ORB中的记录应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 对于持有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IOPP 的船舶 则还需有英文或法文的记录 当有争议或不相一致的情况时 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 ORB应存放在随时可取来检查的地方 除了没有配备船

5、员的被拖船舶外 均应存放在船上 ORB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3年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缔约国政府的主管当局 可到在其港内或近海装卸站 并适用本附则的任何船上检查油类记录簿 并可将该记录簿中的任何记录复制成副本 并要求船长证明该抄本是该项记录的正确副本 这样制成的并已经船长证明为船上油类记录簿中某项记录的真实副本者 将被允许在任何法律诉讼中作为该项记录中所述事实的证据 主管机关根据本项规定应尽快对油类记录簿进行检查和取得确证无误的副本 以不致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垃圾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垃圾和垃圾管理垃圾的种类垃圾记录簿的填写 垃圾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根据MARPOL73 78附则V的规定

6、 应保持对每项排放作业或完成焚烧作业进行记录 包括在海上排放 排人接收设备或排人其他船舶 垃圾包括船舶正常营运期间产生的并要不断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 生活和作业废弃物 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 但73 78防污公约其他附则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 如 油类 生活污水或有毒液体物质 除外 垃圾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塑料 漂浮的垫舱物料 衬料或包装材料 粉碎的纸制品 棉丝 玻璃 金属 瓶子 陶器等 纸制品 棉丝 玻璃 金属 瓶子 陶器等 食品废弃物 焚烧炉的灰渣 垃圾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当垃圾排放人海时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船位 经纬度 所排放垃圾的种类 每种排放垃圾的估计量 以m3计 负责作业的主管高级船员

7、签字 当垃圾排人岸上接收设备或排人其他船舶时 排放的日期和时间 港口或设备 或者船名 排放垃圾的种类 各种垃圾估计的排放量 以m3计 作业负责人的签字 当焚烧垃圾时 焚烧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和时间 船舶位置 经纬度 估计的焚烧量 以m3计 作业负责人的签字 事故或例外的垃圾排放 发生时间 发生时船舶所在港口或位置 垃圾的估计数量和种类 排放 泄漏或失落的情况及原因和简单的说明 垃圾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收据船舶送交垃圾后 船长应从港口接收设备的经营人或接收垃圾船船长那里得到表明送交垃圾估计数量的证明或收据 该收据或证明应与 垃圾记录簿 一起在船上保存2年 垃圾的数量船上垃圾量应以m3估计 如可能应按

8、种类分开 垃圾记录簿含有许多垃圾估计量的参考值 应该认识到垃圾估计量的准确性留待解释 估计的体积值在垃圾处理前后应是不同的 有些处理程序可能不允许对体积作出估计 如食品废弃物的连续处理 当作记录和在记录中作出解释时应考虑这些因素 压载水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前言按 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 附则第B 2条 应对每一压载水作业做出记录 包括在海上和向接收设备的排放 压载水和压载水管理 压载水 系指为控制船舶的纵倾 横倾 吃水 稳性或应力而在船上加装的水及其悬浮物 压载水容量船上的压载水容量应以m3来估计 在压载水记录簿中有许多处涉及到估计的压载水容量 压载水记录簿的记载与管理 压载水记

9、录薄的记录事项加装压载水时 加装的时间 加装港口或设备位置及水深 加装量 负责人签字 压载水进行循环或处理时 作业的时间 循环或处理量 是否按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 负责人签字 压载水排放到海中 排放的时间 排放港口或设备的位置 估计排放量和剩余量 是否按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 负责人签字 排放到接收设施中 加装的时间和位置 排放的时间和位置 港口或设备 估计排放或加装量 是否按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 负责人签字 压载水的意外或其他异常加装或排放 发生的时间 港口或船位 估计排放量 发生的情况和原因 是否按压载水管理计划实施 负责人签字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民用船舶 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以及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 港口 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以下简称外国籍船舶 船舶悬挂中国国旗应当早晨升起 傍晚降下 但遇有恶劣天气时 可以不升挂中国国旗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 不得破损 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格 不得倒挂 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船尾没有旗杆的 应悬挂于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 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室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适用范围中国籍民用船舶 进入我国内水 港口 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依照我国船舶登记法规办理船舶登记 取

11、得了我国国籍的船舶 方可将中国国旗作为船旗国国旗悬挂 主管机关交通部授权海事机构对船舶升挂和使用我国国旗实施监督管理 处罚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和本规定的船舶和船员 海事机关应令其立即纠正 并可根据情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和我国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外国籍船舶拒绝按要求纠正的 可令其驶离我国内水及港口锚地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悬挂时间早晨升起 傍晚降下 遇恶劣天气可不升挂 应每日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 中国籍船舶5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航行在中国领水以外水域和香港 澳门地区的船舶 公务船舶 外国籍船舶 进入我国内水 港口 锚地的外国籍船舶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国旗要求船舶应按其长

12、度悬挂不同尺度的中国国旗 150m及以上的船舶悬挂甲种或乙种或丙种中国国旗 50m及以上不足150m的船舶悬挂丙种或丁种中国国旗 20m及以上不足50m的船舶悬挂丁种或戊种中国国旗 外国籍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尺度 一般应不小于其悬挂的船旗国国旗的尺度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当整洁 不得破损 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格 不得倒挂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悬挂位置中国籍船舶应将中国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 船尾没有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中国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于驾驶台信号杆右横桁时 中国国旗应悬挂于最外侧 外国籍船舶悬挂中国国旗 应悬挂于前桅或驾驶台信号杆顶部或右横桁 船舶升挂国旗管理办法 仪

13、式中国籍船舶在航行中与军舰相遇 需要时可以使用中国国旗表示礼仪 船舶取得中国国籍后 第一次升挂中国国旗时 可以举行升旗仪式 中国籍船舶改变国籍 在最后一次降中国国旗时 可以举行降旗仪式 降旗仪式后 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将中国国旗妥善保管 送交船舶所有人 船舶非经批准不得将中国国旗下半旗 外国籍船舶根据船旗国的规定需将船旗国国旗下半旗的 应向海事机关报告 船舶遇难必须弃船时 船长或船舶其他负责人应指定专人降下中国国旗 并携带离船 送交船舶所有人 本章目标 第五章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内容进度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和方法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海洋环境保护法

14、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美国油污法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和方法 一 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 船舶防污染结构油类与压载水分离4000GT及以上的非油轮新船 150GT及其以上的新油船 不得在任何燃油舱内装载压载水 首尖舱和防撞舱壁之前的舱内不得载油 凡载重量为20000t及其以上的新原油油船 40000t及以上的现有原油油船载重为30000t及以上的新成品油船和40000t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船 均应设专用压载舱 油船双壳体 双层底凡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 600 5000载重吨的新油船至

15、少应设有双层底 设立专门污油水舱以及泵 管和排放布置凡400GT及以上的船舶 应根据其机型和航程长短 设置一个或几个残油舱 设立专门的残油舱为了保证到港船舶排放残油 接收设备的管路能与船上机舱舱底残余物的排气管路相连接 船上及岸上接收设备管路均应装有标准排放接头 燃油舱保护适用2010年8月1日之后交船的合计燃油舱能力为600m 及以上的所有船舶 船舶防污染结构与设备 船舶防污染设备滤油设备排油监控系统油 水界面探测器原油洗舱系统生活污水系统 预防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措施 完善立法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加强监督宣传教育 提高意识规范行为 精心操作严格操作规程 完善船外环境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16、 二 国际造成船舶污染公约概述议定书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附则 防止油污规则附则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概述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简称MARPOL73 78 该公约涉及了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许多方面 是一个综合性的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 共有20条 附有2个议定书和6个附则 议定书I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共5条 该议定书经1985年修正后于1987年4月6日生效 议定书II是关于争端的仲裁 共10条 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发生争议案件时仲裁的各项程序 仲裁题组成 仲裁员的速选 裁决书的时间 费用的支付等 议定书 报告的责任当船舶发生有害物质事故时 船舶的船长或负责管理该船的其他人员 应毫不迟延地按本议定书的规定 对事故做出详细报告 报告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 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船舶的特征 事故发生的时间 种类和地理位置 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别 援助和救助的措施 议定书 报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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