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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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营造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良好创作环境,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共同在文化事业费中安排“ 北京市舞台艺术创 作生 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 简称“ 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财 政局北京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每年 2000 万元,主要用于扶持能够代表北京舞台艺术创作水平、在社会上 产生广泛影响、进入国际演出市场并取得良

2、好效益、成 为文化创意产业品牌的剧(节)目,以及政府指令性 创作演出剧(节)目的生产。申请“专项 扶持资金 ”扶持的剧(节)目要 坚持正确导向,努力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注重精神文化 产品题材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相结合;注重贴近生活、贴近观众、贴近实际,能为广大观众带来美好精神享受;注重现实题材、农村题材和青少年题材作品的创作。第三条 设立艺术家委员会,艺术专家委员会由舞台艺术创作与生产各部门的专业人士、舞台 艺术营销专业人士等组成。艺术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导入选项目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参与对项 目的研讨并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等工作。第二章

3、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以面向社会、鼓励创新、打造精品、质量第一为原则,鼓励艺术生产单位创作出高水平的剧(节)目,按照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资助。第五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适用范围是:话剧、戏曲、歌剧、舞剧、音乐剧、儿童剧、木偶皮影 戏、大型交响乐作品、有整体构思的大型歌舞及曲艺作品和整台的杂技、魔术、马戏作品,鼓励原创作品,改编 作品的新创作成分须占全剧目的 2/3 以上。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开支范围及标准第六条 “专项扶持 资金” 主要用于扶持 经评审后确定的剧(节)目。每年北京市文化局面向全社会组织剧(节)目的申报、初评、终评工作后,确定纳入“专项扶持资金

4、”的资 助项目和 资助额度。第七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创作扶持资金、奖励扶持资金、项目管理资金三部分组成。(一)创作扶持资金用于资助受助剧(节)目的创作费(已经获取剧本创作扶持资金的除外)、设计费 、制作费等费用。(二)奖励扶持资金用于受助剧(节)目在国家级重要奖项中为北京市赢得荣誉后,对项目以奖 代补的费用。(三)项目管理资金用于北京市文化局为项目的申报、遴选、评审论证工作所发生的管理经费 。管理费依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编 制详细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扶持资金的 3%,经市 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1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2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

5、招待支出。3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4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5大型舞美灯光音响购置支出。6房屋租赁支出。7与艺术生产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八条 已经获取北京市 财政其它政府 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扶持资金。第九条 资助标准(一)创作扶持资金:按其创作设计制作及生产相关费用的 35%计 算, 每部最高不超 过 80 万元。(二)奖励扶持资金:1、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中国艺术节等国家级评奖演出中获得重要奖项,为北京赢得荣誉的优秀剧(节)目,由“专项扶持资金 ”按照 1:1 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奖励。2、每年由北京市文化局组织艺术专家委员,

6、按照“优中选优” 的原 则, 评选出 3 部自公演后 1 年内取得良好业绩的剧(节)目(中央及驻京部队、大专院校属艺术表演团体的剧节目除外),每部以奖代补 100 万元。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评审第十条 凡为北京市演出行业协会会员、具有舞台艺术创作能力的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 (不含中央在京、部队及大专院校)均可本着自愿的原则 ,作为项目责任主体申请剧(节)目的资助。申请资助的项 目应是计划在申报年度启动、当年度完成或次年完成的 项目。第十一条 申请扶持的 剧(节)目必须提交已 经创作完成的剧本,只提交创意或创作大纲的项目将 视为无效申请; 须具有明确而可行的市场定位和目标 受众群;具有完备的创

7、作生产、演出规划、细致的后续加工修改 计划,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资金自筹部分证明。第十二条 项目申 报每年两次,时间分 别为每年的3 月和 7 月。 第十三条 艺术专 家委员会对申报的 项目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结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 上,确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工作分为初评、终评两级。(一)初评:由艺术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剧(节)目进行初评。(二)终评:北京市文化局根据初评的评议结果和建议,由资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扶持项目和扶持金 额。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管第十五条 每年 9 月初,市文化局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要求,将下年度专项资金

8、预算报送市财 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于年初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予以批复。第十六条 北京市文化局依据市 财政局批复的 预算,与项目责任主体签订资助合同,并按照 艺术生产流程,采取分段拨付、分段评估、追踪监管的方式。第十七条 专项资 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 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 获得扶持的项目不能按约定完成,需要调整的,由市文化局履行预算调整报批手续。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北京市文化局 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监管。项目完成后,北京市文化局 对扶持项目进行后期评审、验收和财务决算,并视情况 组织审计。对于未达到要求的扶持项目,北京市文化局有权责成受扶持方进一步修改完善,并不再另行追加 经费。第十九条 对使用提供虚假 资料等手段 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 ,由市财政局追回所拨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 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 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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