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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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京地税计200610 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在京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管理部、北京市分行,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商业银行: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 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税款缴纳、退库、更正等票证使用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一、“电子缴款 书” 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电子缴款书由税务机关生成,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

2、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缴款书主要供参加本市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的税务、国库和银行使用,是各部门办理电子缴税、缴库、对账、销号业务的依据。2二、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使用为方便纳税人在银行柜台缴税后能够电子缴库,明确收缴双方的责任,决定启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作为纳税人及银行柜台人员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信息、电子缴款书信息和办理缴税转账划款手续的依据;或者作为联网银行为纳税人录入缴款信息并办理缴税转账手续的依据。纳税人应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电子缴库专用缴库书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纳税人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纳税人直接到银行柜台缴纳税款并电子缴库的,应自行打印或手工填写

3、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负责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使用(一)纳税人缴款成功后,由国库经收处负责向纳税人打印、提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其中“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项应打印国库信息处理系统接口规范中的“委托日期+交易流水号”(下同),每张票“税( 费 )种名称 ”项最多打印八行。 电 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二)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付电子缴税业务时,应在退税申请书中填写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时,必须在税收收入退

4、还书中标注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税务机关可不向国库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国库经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退库日期、退库金额。(三)税务机关办理更正业务时,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中标注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中的“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税务机关可不向国库提供原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复印件;国库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更正日期、更正金额。3四、完税凭证的使用(一)实行税务、国库、银行计算机联网电子缴税的纳税人在缴纳地方税(费)款成功后,需要开具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以下简称“电子转账完税证” )作 为完税凭 证,此凭 证不作为会

5、计核算凭证,纳税人应以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电子转账完税证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并在“税务机关(盖章)” 栏 内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税专用章”。(二)纳税人通过电子缴税方式缴纳税款后,如需开具完税凭证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由经办人签署“ 该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企 业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纳税人是自然人的:(1)纳税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供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纳税人出具的

6、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份。(2)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并由纳税人或经办人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的意见并签名。(3)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相关材料后,根据地税计算机系统中的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电子转账完税证。(4)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为A4纸,并作为开具完税凭证的资料归入6200子类档案备查。(三)电子转账完税证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缴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 155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1998 311号)文件有关 规定执行。对开具虚假4电子转账完税证的税务机关及个人,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五、

7、已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地区的税务机关、银行、纳税人,应逐步使用联网模式处理有关业务。未实行税库行横向联网地区的税务机关、银行和纳税人,仍按原规定使用办理有关业务。契税征收仍使用专用税收缴款书,按现行规定执行。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附件:1.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二六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件件.doc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文 件国税发2005193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8、、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5近年来,一些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先后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横向联网建设,试行了电子缴税,改善了纳税环境,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按照统一制定联网方案、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接口规范、统一软件开发、合理配置和节约资源的要求,实行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为了推动电子缴税工作的开展,提高税款入库效率,规范电子缴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9、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的条件电子缴税是指税库行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业务的行为。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缴税,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划缴税款,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一)联网系统的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的传输实行了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符合国家有关业务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能够保证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三)联网系统电子信息由税务机关发起,通过国库汇集、校验后转发商业银行、信用社;(四)联网系统电子信息能够及时备份、存档,并具备按权限随时调取、查

10、用的功能,实现信息共享;(五)联网系统具备及时电子对账功能,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六)各联网单位已制定完善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各方职责,建立联系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七)从纳税人账户自动划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纳税人开户银行6事先已与纳税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缴税协议。鉴于目前一些地区已在税务、国库和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专用通信网,税务直接将电子缴税信息发送联网商业银行,通过税银库横向联网系统实现了电子缴税,因此,对于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建立税银库专用联网系统实行电子缴税的地区,如果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各项条件的,也可使用电子缴款书替代纸质缴款书。但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与国库横向联网业务需求书的通知(银发2005 252号)的有关要求,逐步向目标模式过渡。二、关于电子缴税凭证电子缴税使用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凭证,其要素信息应当满足税务、国库、银行核算与管理的需要。(一)电子缴款书。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税务机关生成。电子缴款书的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缴款书编号、交易流水号、生成日期;付款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金额、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国库经收处根

12、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而填制的、从纳税人账户划转款项的专用结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付款单位账户名称、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征收机关名称、大小写金额、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记账、复核、打印日期等。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纳税人开户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三)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电子缴税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7款书相关要素生成、打印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记账的依据。电子缴税入库清单基本要素包括:制单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13、、生成日期;付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等内容。电子缴税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国库、预算级次编制。三、关于使用电子缴款书后有关退库、更正业务的处理要求(一)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业务时,必须在收入退还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或其它相关信息;国库按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退库日期、退库金额等。(二)税务机关办理更正业务时,必须在更正通知书上标注原电子缴款书交易流水号或其他相关信息;国库核对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注更正日期、更正金额等。四、关于完税凭证税库行联网单位之间不再使用纸质缴款书后,纳税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的

14、,税务机关应根据征管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开具纸质完税凭证。对于仍须将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后,及时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 五、其它要求(一)各联网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电子缴税工作正常有序进行。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的发起者,应对已发出的电子缴款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库应当及时接收、处理各项联网信息,并对其已处理的各项联网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15、负责;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并对转发的电子缴税信息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8责。(二)各联网单位在电子缴税业务中,应采取措施,确保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防止发生数据丢失或泄密行为。(三)各地实行电子缴税后决定取消纸质缴款书的,税务和国库应及时将电子缴款书的适用范围、联网实施办法及操作规程等资料共同报送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备案。(四)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接此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特此通知。附件:银行(信用社)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二 五年十二月三日附件: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凭证字号:转账日期: 年 月 日付款人名称: 征收机关名称:付款人账号: 收款国库(银行) 名称:付款人开户银行:小写(合计) 金额:缴款书交易流水号: 大写(合计) 金额:税(费)种名称 所属日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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