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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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5年12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就该司法解决的出台背景 典型案例及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 并回答记者提问 该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 共17条 针对此类案件起诉 审判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内容涵盖相关犯罪主体范围 定罪量刑标准 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具体运用以及相关公职人员贪污贿赂 渎职犯罪的认定处理等方面的多个重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2、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5 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 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 死亡1人 重伤3人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 判刑 中铁四局虹梅南路高架工程HM 6标项目经理部 二0一五年十二月21日 第一百三

3、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办大

4、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违反爆炸性 易燃性 放射性 毒害性 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 在生产 储存 运输 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中铁四局虹梅南路高架工程HM 6标项目经理部 二0一五年十二月21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

5、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 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不报 谎报安全事故罪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 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

6、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中涉及安全生产事故定罪的条款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包括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 以及直接从事生产 作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 包括对生产 作业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7、接责任人员 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 维护职责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是指负有组织 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 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 投资人 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 继续作业存在危险 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

8、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一 利用组织 指挥 管理职权 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二 采取威逼 胁迫 恐吓等手段 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 三 故意掩盖事故隐患 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 四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 造成严重后果 或者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对相关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 造成死亡

9、一人以上 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认定为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对相关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应当认定为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

10、规定情形的 应当认定为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百三十五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 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11、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对相关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 因而发生安全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 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 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 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 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最高人民

12、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八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增加死亡一人以上 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 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 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 1 决定不报 迟报 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 串通有关人员不报 迟报 谎报事故情况的 2 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 伪造 破坏事故现场 或者转移 藏匿 毁灭遇难人员尸体 或者转移 藏匿受伤人员的 4 毁灭 伪造 隐匿与事故

13、有关的图纸 记录 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及其他证据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一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 增加死亡三人以上 或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 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 采用暴力 胁迫 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 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九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 贻误事故抢救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 以共犯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

14、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条在安全事故发生后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 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 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 对被害人进行隐藏 遗弃 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一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 或者明知安全设备不符合保障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而进行销售 致使发生安全事故 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

15、规定 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一 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 被暂扣 吊销 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 关闭 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 已经发现事故隐患 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 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 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 采取弄虚作假 行贿等手段 故意逃避 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 安全事故发

16、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 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实施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行为 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 参与事故抢救 或者积极配合调查 主动赔偿损失的 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 构成本解释规定的有关犯罪的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 受贿犯罪行为与安全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从重处罚 同时构成贪污 受贿犯罪和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或者徇私舞弊 对发现的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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