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著作權須知與案例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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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與教學 研究及行政有關之智慧財產權 中興大學保護智財權活動陳居亮律師2009 5 13電話 04 2375 8375 2 課程綱要 著作權史著作之意義及種類著作權之意義及種類著作權人著作權存續期間合理使用參考資料及交流討論 3 著作權史 一 印刷術之普及 使著作物成為商品 開啟商業競爭 出版獨占市場之打破 現代著作權制度之建立十五世紀印刷技術 偷渡 到英國 英國皇室給予印刷公會印刷特許權 公會有權搜索 扣押及銷毀 皇室再配合授權法案遂行出版言論之管制 嗣後英國國會不再同意簽署授權法案 皇室亦不再給予印刷公會印刷特許權 公會乃遊說國會立法對於作者之創作予以財產法上之保護 以使作者願意繼續創作

2、1709年英國通過 安妮法案 係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 該部法案並許可作者 著作人 之著作權可以自由轉讓出去 4 著作權史 二 十六世紀有 英國教堂音樂之父 之稱的作曲家湯馬士 泰利斯 ThomasTallis 1510 1585 可能是史上第一位行使著作財產權的幸運作曲家 十六世紀時 英國仍以拉丁文為通用文字 泰利斯則是第一位使用英文譜寫宗教歌曲的作曲家 其歷經英國宗教改革 從亨利八世到伊麗莎白一世 一生服務英國教會及皇室 晚年時伊麗莎白一世於西元1575年特別授與泰利斯音樂印刷 出版的特許執照 並由皇室每年支付他三十英鎊之費用 此筆紀錄可能為音樂史上第一筆音樂著作授權金 使用者付費 泰利斯之音

3、樂作品 Ifyouloveme 也可能是人類史上第一批從出版中得到收入 印刷出版商付費 之音樂著作 5 著作權史 三 1865年美國國會修改著作權法將照相印製品及底片列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攝影及電影技術之發展 1903年愛迪生控告競爭對手拷貝其以影片膠捲拍攝之遊艇下水畫面之案例 第一審愛迪生敗訴 理由為當時著作權法並未立法保護電影 僅及於相片 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認為國會當時立法保護相片著作時 應已預測到未來也應將電影著作納入保護範圍1912年美國國會修改著作權法將電影列入保護範圍 6 著作權史 四 影印機之基本技術於1938年發展出 但並未受到重視1960年Xerox公司首度採用靜電顯像複印法

4、世界上第一部全自動影印機Xerox914型問世 全錄公司透過專利技術 連續十年壟斷市場 後因反托拉斯法被迫釋出關鍵技術 1976年日本Ricoh因低成本及低售價 佔美國市場銷售冠軍 影印機逐漸成為機關 行號及圖書館必備之設備William WilkinsCo 係醫學期刊出版社 因圖書館提供影印機之故 醫生訂戶大量減少 該公司乃控告圖書館侵權 1975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係公立圖書館 係出於公益目的 應屬合理使用 1976年美國著作權法新增第108條以處理圖書館內使用影印機之問題 7 著作權史 五 據1977年英國統計數字顯示因家庭內重製錄音著作使得唱片商減少7500萬英鎊之營業額 兩難

5、如何在廣播或電視之某一段著作中去尋得著作權人及尋求授權 法律手段上對個人難以執行1976年迪士尼製片廠控告Sony公司所販賣之Betamax錄影機使消費者得以存錄電視台播放之電影 構成電影著作之輔助侵害 經三年纏訟 加州中部地方法院判決原告敗訴Sony敗訴 1981年聯邦上訴法院推翻原判聯邦最高法院以5 4之票數判決迪士尼7製片廠敗訴 理由為時間轉移 time shifting 功能屬於 非侵權之利用方式 8 著作權史 六 1976年美國著作權法第102條第a款揭示 任何固著可觸摸之媒體之表達所構成之原創性作品 均屬著作權法保護之客體 解釋上電腦程式可作為語文著作而受保護 惟參眾二院仍無法達成

6、共識 乃透過第117條暫時凍結對電腦程式之保護1980年美國國會修改著作權法 針對電腦程式於第106條賦予著作權人專屬重製權 同時賦予合法電腦程式持有人可針對特定機器或備份所需得改寫或重製電腦程式 9 著作權史 七 1950年代末期美國基於軍事用途而發展出避免蘇聯大規模攻擊而癱瘓之通訊網路ARPAnet 後逐步開放連結至多數研究機構及大學網際網路發展之初係軍事封閉網路 後擴及研究機構及大學者亦是為了分享資訊 當時之環境並未重視及著作權之保護問題 自1990年代起各國陸續推動計畫 NationalInformationInfrastructure 並透過商業化方式快速發展 致使當時未重視處理之著

7、作權保護問題益形棘手目前著作權法制對於網路上之私人以重製或他法擅自利用著作之問題尚難妥善因應處理 10 著作之意義 一 指屬於文學 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3 原創性 獨立創作 最低程度之創意 廣告型錄 情書 色情文學照片或影片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 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 程序 製程 系統 操作方法 概念 原理 發現 10 1 須具有一定之外部表現形式 思想與表達區分原則 11 著作之意義 二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10 著作完成保護主義需否註冊 如何證明自己是著作人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 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 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

8、眾所周知之別名者 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13 保留歷史創作資料 12 不得為著作權標的之著作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 憲法 法律 命令或公文 二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 名詞 公式 數表 表格 簿冊或時曆 四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 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 講稿 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9 13 著作之種類 一 語文著作 包括詩 詞 散文 小說 劇本 學術論述 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包括曲譜 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戲劇 舞蹈著作 包括舞蹈 默劇 歌劇 話

9、劇及其他之戲劇 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包括繪畫 版畫 漫畫 連環畫 卡通 素描 法書 書法 字型繪畫 雕塑 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 包括照片 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14 著作之種類 二 圖形著作 包括地圖 圖表 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包括電影 錄影 碟影 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 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錄音著作 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但附隨於視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 建築著作 包括建築設計圖 建築模型 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5 著作之種類 三 電腦程式

10、著作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以上參考民國81年6月10日內政部公告 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 以上著作內容係例示 並非列舉 5 一片CD內含若干著作 16 著作權之意義 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3 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之種類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專有改作 編輯權專有散布權專有出租權 17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15 姓名表示權 16 禁止不當竄改權 17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 割裂 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 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特性 一身專屬權 21 永久受保護

11、 18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 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 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20 18 著作財產權 一 重製權 重製 指以印刷 複印 錄音 錄影 攝影 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 間接 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 於劇本 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 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 亦屬之 3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 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權利範圍及於所有類型之著作擅自重製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 於光碟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 5

12、0 萬元以上200 500 萬元以下罰金 91 19 著作財產權 二 公開口述權 公開口述 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3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23 權利範圍僅及於語文著作 擅自以公開口述 公開播送 公開上映 公開演出 公開傳輸 公開展示 改作 編輯 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 92 20 著作財產權 三 公開播送權 公開播送 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 以有線電 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 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 以有線電 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

13、訊息之方法 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 亦屬之 3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 再公開播送者 不適用前項規定 24 權利範圍及於所有類型之著作刑事責任同上 92 21 著作財產權 四 公開上映權 公開上映 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3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25 權利範圍僅及於視聽著作刑事責任同上 92 22 著作財產權 五 公開演出權 公開演出 指以演技 舞蹈 歌唱 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 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

14、像向公眾傳達者 亦屬之 3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 音樂或戲劇 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 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 不在此限 26 權利範圍僅及於語文 音樂 戲劇 舞蹈著作刑事責任同上 92 23 著作財產權 六 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 指以有線電 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 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 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 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3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26 1 權利範圍及於所

15、有類型之著作刑事責任同上 92 24 著作財產權 七 公開展示權 公開展示 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3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27 權利範圍僅及於美術 攝影著作刑事責任同上 92 25 著作財產權 八 改作 編輯權 改作 指以翻譯 編曲 改寫 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3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 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6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 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 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7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 但表演不適用之 28

16、 權利範圍及於所有類型之著作刑事責任同上 92 26 著作財產權 九 散佈權 散布 指不問有償或無償 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3 例 出賣 出租 出借 散佈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 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28 1 權利範圍及於所有類型之著作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著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 其重製物為光碟者 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 不在此限 91 1 27 著作財產權 十 出租權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 專有出租之權利 29 權利範圍及於所有類型之著作刑事責任同上 92 28 著作權人 著作人 指創作著作之人 3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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