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学校侵权责任的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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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学校侵权责任的适用1、相关定义1.1、跨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及特点 (一)跨国环境侵权责任的定义 跨国环境侵权责任是指一国管辖或控制下的私人或者实体因其自身的环境 侵权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损害并因此承担的责任。要想真正理解”跨国环境侵权责 任”的含义,还需要厘清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对”环境侵权范围”的界定。这一界定随人们对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认 识而逐渐改变。在早期,人们强调”人类中心主义”,因而环境侵权的范围仅包括 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但是,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是侵权行为首先作用于环境, 然后再对人们的切身权益产生损害,随着人们对自然的干预和破坏的不断加强, 这种界定所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

2、人们无法对仅造成环境损害的侵权人追究责任, 无法在人类遭受损害之前进行防治。因而,以尊重环境伦理观为基础的”生态中心 主义”和”修正的人类中心主义”开始占据着主导地位,从 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 会议召开开始,对环境权的讨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并且将其纳入了环境 侵权范围的体系中。现代的有关国际条约都引入了环境权,例如 1992 年修订后的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国际公约明确地将”环境损害”纳入溢油”污染损害”范畴, 揭开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体系支持环境损害赔偿的序幕。1 ? 1? 张湘兰、徐国平著:船舶油污自然资源损害赔偿:法律制度障碍的跨越,? 载武大国际法评论第二 卷,第 37 页。

3、? ? ? 4 其次是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是指行为人因行为和物件致他人的损 害事实发生以后,应以何为依据使其负责,此种依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 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 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1各国最初对环境侵权普遍采取主观归责原 则,即无过错无责任,侵权行为者只有在其实施行为时主观是故意或者过失时才 承担责任。然而,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现代工业事故的频繁 发生,一些领域的环境侵权相对于传统侵权而言呈现出某些特殊的特征。面对这 些特殊的特征,传统的主观归责原则陷入了窘境,这是因为,传统的主观归责原 则要求受害者

4、必须证明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存在着故意或过失,其行为 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然而现代工业社会中,许多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本身是合法 的、无过错的,并且这些行为涉及复杂的工业操作,带有某些造成重大损害的固 有风险,这些行为的操作和损害风险又被企业恪守为秘密,2受害者由于自身的知 识和技术的限制也很难证明侵权者存在主观的过错。如果任其发展,必将导致受 害者无辜受害却得不到赔偿,整个地球的环境不幸恶化却得不到抑制。为了挽救 这一不断恶化的局面,在环境侵权,特别是在高度危险性环境侵权的司法实践中, 开始出现对”过错”从严解释的方式逐渐向客观归责原则转变的现象。 19 世纪 30 年代后期普鲁士铁路法3

5、首先确立了客观归责原则,此后许多 国家都纷纷建立了无过错责任制度。所谓无过错责任制度,其含义与英美法系的 严格责任制度相似,即当环境侵权事件发生时,不以侵权人主观的状态为衡量标 准,而是以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前提和基础。这一变化不仅在 国内法中有所体现,在国际条约中也是如此。1960 年核能方面第三当事者责任 公约、1996 年关于油污损害的民事责任公约等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跨国环境侵权责任的特点 笔者在此讨论的有关跨国环境侵权责任的特点是与一般侵权、传统侵权、国 内环境侵权以及其他特殊侵权责任四个方面比较而言的,因为这四个方面各具特 性,其法律适用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因而

6、有必要进行比较,以此判定跨国环境 侵权方面法律适用的特性。 1、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 所谓一般侵权,是相对于特殊侵权而言的。在民法中,一般侵权种类繁多, 但这些侵权都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特点。跨国环境侵权却不同,它区别于一 ? 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修订第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6 页。? 2? 何艳梅:跨国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9 年第 6 期,第 89 页。? 3? 普鲁士铁路法中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人和物,或因转运之故对别人的人和物造成损害,应负赔 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亦不得以无过失作为免除

7、赔偿责任的理由。”? ? ? 5 般侵权责任之处在于主体实力的不平等。这是因为,在跨国侵权的案件中,侵权 方往往是拥有雄厚资金、先进技术、一流员工,甚或是富可敌国的大型跨国企业, 而受损害一方却多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通居民,其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不仅无法预 见损害的发生,更无法抵制损害的发生。 2、相对于传统侵权责任 所谓传统侵权是相对于现代侵权而言的。传统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主观 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其构成通常包括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跨国环境侵权区别于传统侵权最主要的特点就是 上文所提到的无过错责任追究制。鉴于上文对此已进行了充分的论述,笔者在此 不

8、再赘述。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跨国环境侵权行为相对于传统侵权来说,其行为通 常是合法的,是维护企业持续发展、促进社会持续进步所必须的,因而在采取严 格的无过错责任的同时,还应当配以责任限制制度和责任担保制度作为必要的矫 正或补充。1否则,一味地采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企业很有可能会因为一次严重 的环境侵权行为而濒临破产。 3、相对于国内环境侵权责任 所谓国内环境侵权是相对于跨国环境侵权而言,国内环境侵权是指环境侵权 损害发生的事实、侵犯的客体、标的物以及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涉外性。相对于 国内环境侵权,跨国环境侵权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损害的跨国性。毋庸置疑,跨国 环境侵权责任应当是指排除仅在活动所在国领土上

9、造成损害而不损害任何其他国 家或全球公域利益的那些活动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2因而,跨国性是跨国环境侵 权责任区别于国内环境侵权责任的特点。 4、相对于其他特殊侵权 其他特殊侵权主要是近些年来随着科技和全球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比如: 产品责任、涉外交通事故、知识产权等,这些侵权行为虽然相对于一般侵权来说 具有其各自的特殊性,但是它们具有的共同特征就是损害的直接性,即侵权行为 直接作用于受害者或者财产本身。而跨国环境侵权相对于其他特殊侵权的不同点 就在于其损害的间接性。所谓损害的间接性,就是指侵权者的行为没有直接作用 于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而是首先作用于环境,在多种因素的作用下,再通过环 境的改变

10、来使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害。同时,由于环境侵权具有潜伏性, 损害是在侵权行为实施后多久发生也无法确定,因而,其责任的承担范围与其他 特殊侵权责任范围也不相同。 ? 1? 何艳梅:跨国污染损害赔偿法律规则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09 年第 6 期,第 90 页。? 2? 朱建庚:试论跨界环境损害责任,载国际法学论丛(第 3 卷)2004 年版,第 241 页。? ? ? 6 1.2、ISP 版权侵权责任的概念 ISP 版权侵权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未经版权人许可,擅自实施版权人专有权利控 制之行为,或虽未直接实施版权人专有权利所控制之行为但为他人网络版权侵权行为 提供帮助或诱因而应承担之法律责

11、任。如日常所见,视频网站在未经版权人授权情况 下向用户提供版权人所有之影视作品、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在线观看及下载服务,即 属版权侵权,应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1.3、侵权责任法第36条立法背景及其相关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36条被 称为”网络侵权责任”条款。 (一)侵权责任法第36条立法背景 1.网络快速发展与网络侵权不断涌现 网络的范围不仅限于互联网领域,且即便是计算机网络,也不止互联网这 一种形式。现阶段部分人仍将”网络”理解为”互联网”,事实上这是不正确 的,目前以

12、网络所运用的不同技术为划分依据,网络主要分为计算机网络、数 字电视网络和手机网络(如3G网络)三种,同时,按照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 我们完全可以相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将来可能有其他性质的网络诞 生。 网民数量不断攀升。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简称报 告)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7IC)于2011年l月19日在京发布。报告 显示,我国网民规模截至2010年12月底己经达到4.57亿,比2009年底总计 增加7330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34.3%,比2009年增加了5.40k。手机网 民的比例也进一步提高,从2009年末的60.896增加至2010年的66.20k,

13、网民规 模达3.03亿人,比2009年底共计增加了6930万人。 网络涉及的领域迅速扩大。现阶段网络已快速辐射至我们生活、工作等的 各个方面,网络聊天、网络通信、网络游戏、网络下载、网络购物、上网浏览 新闻等几乎成为我们日常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改变了我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 其中”商务类应用用户规模继续领涨。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年增幅48.6%,是增 幅最快的应用。”而”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全年增长也分别达到了45.8%和 48.20k,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我们的生活不断被网络渗透,网络充斥了 世界的各个角落。 伴随着网络范围的拓宽,网民数量的攀升,网络涉及领域的扩大,通过网 第27次中国互联网

14、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1年l月), http:/r eseareh.ennie.e确tml/12953432I4d2557.html。2011年2月5日访问。 l6 昆明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网络公开他人的个人信息,诽 谤他人,上传盗版影视作品等。”群殴”、人肉搜索、各种恶搞等,伤害了许多 无辜的人;”史上最毒后妈”、合肥”艾滋女”、”海运女”艳照门,最后被都认 定为捏造;网络著作权侵权也已不是新名词,如近期发生的中国音像协会唱片 工作委员会抗议百度一事,委员会于2011年3月16日发布了抗议百度公开 信,在公开信发布之后高晓松、汪峰、朱哲琴等

15、百余位音乐人通过短信、微博 等方式表达自己的维权意愿,委员会也呼吁权利人通过相关法律机构收集侵权 网站的犯罪证据,采用报案、诉讼等手段,严惩侵权者及其”帮凶”,即网络服 务提供者百度 网络的快速发展促生了网络侵权的大量涌现,如何在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 益与促进网络产业正常发展之间找到平衡,进行法律法规的完善是我国立法者、 学者等长期以来思考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6条正是基于此客观情况,做 出了”网络侵权责任”的专条规定。 2.我国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网络侵权的规定 针对网络侵权问题,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 家和地区都已对网络侵权做出了一些规定。 (1)美国 千禧年数据版权法案(简称”DMCA”),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该法案 在其”网络版权侵权责任限制”部分,即法案第二部分增订美国著作权法 的第512条,该条明确了四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承担网络著作权侵权责 任上的免责事由,并明文规定只要四种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符合免责条件, 法院对其发出的禁令就有限制,同时也不用承担金钱方面的赔偿责任。 (2)欧盟 电子商务令(简称”指令”,2000年6月8日欧盟通过了该指令,并 于2000年7月巧日公布实施。指令与美国DMCA重要的相同点是指令也分类规 定了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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