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上传人:飞****9 文档编号:131864234 上传时间:2020-05-1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37.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8 个土地承包案例裁判观点集成 01、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第35辑案情摘要1998年末季某与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该村召开了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载按照规定交清所欠款项的方可承包。之后,该村进行第二轮承包过程中,村委会以季某尚结欠村委会款项为由,未发包给其土地,季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立即发包给其13.97亩耕地。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村委委员会决议的方案实施承包,应视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季某上诉,二审认为双方未形成承包合同关系,双方尚无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于法无据,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最高

2、法院民一庭意见依照民法通则第2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有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提出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02、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征地农户第36辑案情摘要1998年甲代表农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与村委会签订了3.5亩耕地的土地承包合同,

3、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初,因全家外出打工,甲与本村村民乙签订了转包合同,将3.5亩耕地转包合同乙,期限10年,乙每年支付转包款700元和口粮3000斤。2007年4月3.5亩耕地在内的耕地被依法征收,按照该省征收规定应当将不少于70%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村委村民决议将补偿费中的70%支付给被征地农户,3.5亩耕地为9.7万元,甲与乙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土地承包权被转包,乙方无法继续转包土地,应当认定为被征地农户,酌定按照3:7分配,甲取得6.79万元,乙取得2.91万元。甲上诉,二审明确虽然转包,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转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9.7万元归甲。

4、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发生转移。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03、国家收回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是否有权分得部分土地补偿费第39辑案情摘要张某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村委将某地域范围内的林地、耕地和鱼塘发包给张某,承包期限30年,承包权可以继承给后代经营。原林木张某负责看护,不得砍伐,新种植的林木按照村委和张某三七分成,合同第6条约定在承包期限内国家征收或者政策变化不能继续承包的,造成张某损失的补偿费归张某。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协议履行,后国家发布收回公

5、告,张某承包的林地、耕地与鱼塘在收回之列,政府支付村委土地补偿费855342元,地上物补偿费131900元。村委将地上物补偿费支付给张某,但是认为土地补偿费归村委所有,双方发生争议,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承包地属于行洪河滩,属于国家所有,但由于历史原因由村委管理。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征地不一样,但是张某还有18年的承包权未能实现,按照公平原则,判决支付土地补偿费的50%归张某。张某及村委均不服上诉,二审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由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被征地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因此村委与张某签订的合同第6条无效。判决撤

6、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申请再审,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依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国家收回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共有土地,其土地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农民集体和该土地的经营承包权人。04、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争议第52辑案情摘要李某系某村村民,1998年进行第二轮承包时,外出打工,未分得土地。2011年李某决定回乡务农,找到村委要求按照第二轮承包政策分配其土地并且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村委称无闲置土地,不能签订合同,李某起诉,要求按照第二轮承包政策与村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形成土地承包

7、关系,双方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李某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围绕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订立的时间的确认、格式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承担等发生的争议,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争议。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提起的纠纷,法院应当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05、当事人就他人承包

8、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做出裁定第56辑案情摘要2007年贺某荣以葫芦村委为被申请人,贺某福为第三人,向当地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确认其分得的1.08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确认贺某荣对1.08亩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贺某福不服,提出诉讼。法院审理查明,贺某荣和贺某福是兄妹关系,1976年3月贺某荣结婚,因丈夫是军人,所以户口仍然在家中。1982年发包土地时贺某荣与贺某福系同一家庭成员,总计5人,贺家承包5.4亩,人均1.08亩。1981年后贺某荣没有从事农业生产,第一轮承包后没有管理过土地,未缴纳农业税、承包费。贺某荣的户口于1992年迁入丈夫户籍所在的

9、城市,与贺某福不属于同一家庭成员。1997年第二轮承包贺某福代表家庭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是4.82亩,2005年颁发的经营承包权证中没有贺某荣的名字,只有贺某福夫妻及其子女的名字。法院处理一审认为村委表示第二轮是第一轮的延续,土地及人员均没有变化,判决驳回贺某福的诉讼请求。贺某福不服上诉,二审认为贺某荣作为城市居民,第二轮中不享有土地承包权,第二轮承包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只是丈量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贺某荣的名字,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贺某福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不向村民委员会要求承包土地,而以自己是该村某一土地承包经营户的家庭成员为由,针对他人已

10、经承包经营的土地,主张成为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其是否属于该户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共有人作出判决。0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被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权是否归受让方所有第56辑案情摘要陈某与王某是同村村民,第二轮土地承包中,王某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与村委签订了9.7亩耕地的承包合同,2002年陈某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王某将家庭承包经营的9.7亩耕地中的3亩转让给陈某,陈某支付了转让款,王某交付给土地,村委也在该转让协议中盖章同意。2009年案涉土地被依法征收,陈某向村委领取了相应的补偿费

11、。王某称土地登记在其名下,要求补偿费,诉至法院。法院处理一审认为虽然陈某与王某签订转让协议,但是未与村委签订承包合同,且土地仍然登记在王某名下,判决陈某归还补偿款。陈某不服上诉,二审认定转让有效,陈某与村委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人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款。07、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56辑案情摘要王某在第

12、一轮土地承包时,与村委签订了承包合同,第二轮承包时又延签了承包合同,但是王某多年未实际取得合同约定的土地,而是一直在外打工。2011年王某回村,要求村委交付合同项下的土地,村委拒绝,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始终未实际获得承包合同项下的土地,依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王某不服上诉,二审认为双方已经签订合同,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即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未取得该合同项下的承包土地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

13、当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08、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承包法方案调整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依法应予以撤销第57辑案情摘要张某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与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2011年该村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决定对承包进行调整,将张某的土地交由李某承包经营,张某认为该决定侵害了其承包经营权,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决定。法院处理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承包方案经村民讨论决定有效力,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二审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仅在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

14、包地等特殊情况下,可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程序予以调整,本案不存在调整理由,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对土地承包方案进行调整的决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权保护等法律规定,侵害承包人权益的,承包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审判研究历史内容阅读链接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婚姻与继承 30 个案例裁判观点集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1 个民事诉讼程序案例观点集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0 个劳动争议案例裁判观点集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11 个物权案例裁判观点集成离婚诉讼中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问题连素玲因征用土地补偿费诉张金仁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载江苏高院公报九章法律参考03: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后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路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网络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