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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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2020年4月 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本文关键词:明代,伦理,内涵,政治,政策 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本文简介:王亲即王府亲戚,是与宗室存在共生关系的特殊群体,因此明代的王亲政策可视为宗室政策的延伸。明太祖分封诸王,本意是培植宗室势力,藩屏皇权,其宗室政策是扶植与倚重并举。建文帝削藩,靖难之役起,燕王以藩王夺得政权,削藩虽随之中止,但对宗室的政策渐转变为防范与禁制之策。之后,又 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 本文内容: 王亲即王府亲戚,是与宗室存在共生关系的特殊群体,因此明代的王亲政策可视为宗室政策的延伸。明太祖分封诸王,本意是培植宗室

2、势力,藩屏皇权,其宗室政策是扶植与倚重并举。建文帝削藩,靖难之役起,燕王以藩王夺得政权,削藩虽随之中止,但对宗室的政策渐转变为防范与禁制之策。 之后,又历宣宗时汉王高煦之叛,武宗时安化王寘 、宁王宸濠之乱,显示了王权对皇权恒久、潜在的威胁。因此,明廷对宗室防范日深,藩禁日严。王亲政策即在此大背景下展开。一方面,从伦理上看,朝廷之于王亲,亦有亲亲之谊,故有优礼之举;另一方面,出于制藩的需要,又有禁制之例,甚至呈现出愈亲者禁之愈严、愈疏者禁之愈阔这样一种权力制衡与亲情伦理间强烈反差的态势。 王亲群体本身也存在一些变动因素,影响到王亲政策的制定与修订。首先,随着宗室的繁衍,王亲人数日增。其次,明初宗

3、室多与勋贵联姻,自宣德朝起出于制藩的考虑,宗室多与平民联姻,王亲群体有平民化的趋势。再次,王亲禁制范围的划定颇为复杂。如联姻之家固然是王亲,其族人算不算王亲?若算的话,范围又如何限定,是五服之内还是数代之内?是同籍还是同祖?是所有爵级宗室之亲悉禁,还是一定爵级以上宗室之亲才禁?王亲的身份又在什么条件下解除?这些问题皆与皇权、王权间的势力消长密切关联。学界于明代王亲政策已有涉及,但皆非专论,较为简要.有鉴于此,笔者拟从皇权与王权博弈的大背景出发,论述明代王亲政策及其政治与伦理内涵,以期从王亲的角度反观明代的宗藩制度。 一 亲亲:王亲的平民化与优礼之轻王亲作为宗室姻戚,明廷与之应有亲亲之谊,但从明

4、代历史看,王亲群体并未因此得到明廷的从厚优礼。王亲授官定于宣德元年(1426年),但仅限于王妃父;王亲优免差役定自弘治元年(1488年),但仅限于王妃父与将军夫人之父家;王亲优礼考核、致仕定于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但仅限于布政使身份者。与宗室群体的尊爵厚禄相比,王亲不仅受优礼的程度轻,而且范围小。 1.王亲的平民化与授官之例明初宗室多与勋贵、武臣联姻,王亲群体较为显贵。以宣德元年为转折点,出于制藩的需要,宗室多与平民联姻,直接导致王亲群体的平民化。以亲王婚姻为例,据魏连科明代宗室婚嫁制度后所附亲王妃表统计,洪武朝(13681398年)26位亲王妃,13位出于异姓王、公、侯之家,7位出自都

5、督、都督佥事、都指挥使、卫指挥使等正三品以上武官之家,勋贵之家近八成。仅6位出自兵马指挥、指挥等低品级武官之家,且皆在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之后,或与洪武后期大肆诛戮功臣有关。永乐朝(14031424年)8位亲王妃,6位出自公、侯、都督之家,勋贵之家占四分之三。仅2位出自中兵马指挥之家。可见洪武、永乐朝亲王主要与异姓王、公、侯、高级武官联姻,王亲群体较为显贵,与明初分封王国以藩屏帝室的宗室政策相呼应。 从宣德朝开始,王亲群体渐呈平民化趋势。我们仍以魏连科亲王妃表为例,宣德元年至成化八年(1472年)有33位亲王妃,出自兵马指挥家者21人,兵马副指挥家者1人,平民之家者2人,卫指挥使家的1人

6、,指挥佥事家的1人,卫千户家的4人,指挥家的1人,知县家的1人,教授家的1人。 最多的是兵马指挥之女21人。据王国典礼记载:宣德元年定亲、郡王妃父职,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五品;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六品。 据此笔者以为,上述结果并非亲王与兵马指挥联姻所致,而是与平民联姻后,授妃父为兵马指挥所产生的结果。若此,再加上出身于平民之家的2人,与平民联姻的多达23人,约占总数的七成。除此之外,联姻之家品级稍高的为卫指挥使(正三品)、指挥佥事(正四品),各1人而已。其他俱在四品以下。与洪武、永乐朝主要与异姓王、公、侯及正三品以上武官联姻的情况不啻天壤之别。在魏连科所辑亲王妃表及郡王妃表中,洪武、

7、永乐两朝册兵马指挥之女为亲王妃或郡王妃者已有数例,但册兵马副指挥之女为郡王妃者只有一例,很可能在洪武、永乐朝,亲王、郡王妃父若无官,即授兵马指挥之职,是为宣德元年之令的制度渊源。宣德元年正式将王亲授官着为令甲,预示着宗室联姻平民的普遍化,虽未明令禁止宗室联姻高官,但此后宗室择婚却多遵循了联姻平民的潜规则,导致王亲群体的平民化。反观此期的宗室政策,宣德元年平定汉王叛乱,正处在由明初倚重宗室转为防范、限制宗室的转折期。 从之后的记载看,宣德元年所定亲王、郡王妃父所授之职皆为虚职,不任事,且无俸禄。如正德明会典载:亲王妃父原无官者授兵马指挥,及郡王妃父授兵马副指挥职衔,俱不任事。 陆 则载:王妃之父

8、、驸马之父俱为兵马指挥,无禄。 可见妃父所授之职,只是荣誉职衔,并不会给吏治带来滥官之弊,也不会给财政带来负担。大概是因为宗王之家而联姻白丁,相差过于悬殊,乃授妃父虚衔,使之稍微匹配些。据实录记载,成化七年,授崇王妃父武功左卫军余余信为南城兵马指挥. 弘治十二年(1499年),周府曲江王妃父严璋准授兵马副指挥.可见亲王、郡王妃父无官者确是授兵马指挥、副指挥之衔。景泰三年(1452年),通渭王范墅奏,妃父李刚虽蒙授以西城兵马副指挥,然本官贫窘,乞如叔襄陵王妃兄钟镐例,改授典仗养赡。从之.西城兵马副指挥贫窘,竟不如改授典仗之职以便养赡,又与陆 所言无禄的情况相吻合。 至万历时,妃父授官之例愈加详悉

9、。据会典载,除亲王、郡王妃父仍授兵马指挥、兵马副指挥外,世子妃父亦授兵马副指挥,继妃之父亦照例请授,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俱不许滥请。如妃父原有官职可称,及世子、郡王妃进封为亲王妃,其父已有职衔者,不必再请.该例系万历十年(1582年)所准,但注明是洪武间例,不过所载妃父授官细节非常详悉,且有继妃、次妃、追封王妃之属,不像是制度草创时的产物。而且有史料记载,追封王妃之父不许授官之例定于正德三年(1508年),当时郑府东垣王为其追封王妃之父顾鉴奏请授官,武宗云:东垣王妃系是追封,比与生前推恩事例不同,顾鉴不准授职,今后似这等的,都照此例行。 故笔者以为,万历大明会典所载之例,虽可溯源到明初,但并

10、非是初制,而是经过历朝不断完善后的条例,其中世子妃父、继妃父、次妃及追封王妃之父授职之例,多为弘治以后的事例。 妃父无官者授兵马指挥、副指挥之衔,若原先有官,或有其他功名,则不照此例。吏部职掌载:(各亲王、郡王妃父)如系见任职官并监生等,另行拟题,仍咨回礼部知会。 再看实例,成化三年(1467年),因德王陈乞,升其妃父武成后卫正千户刘忠为指挥佥事,不为例.至弘治二年(1489年),德王又奏乞其妃父如崇、徽二府例,升世袭指挥使,诏升为世袭指挥同知。给事中刘聪等论其挠坏选法,孝宗曰:德王朕至亲,刘忠业已许升,不为例.王亲授官仅限于王妃父、世子妃父,王妃兄弟之属则无授官之制。正统五年(1440年),

11、交城王乞授妃兄职事,英宗以祖宗之制,王妃家推恩惟官其父,余无所与,贻书不允.正统十三年(1448年),又命礼部通行各王府禁约,今后不 许为妃 及 夫人 伯叔、兄弟 求职,违者罪之,着为令.不过之后各朝仍有特恩授予王妃父之外家人职衔的例子。如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授徽王母妃之弟为锦衣卫带俸百户.正德十四年(1519年),授益王妃父彭伦孙男彭春为百户. 嘉靖二年(1523年),因襄王妃父未授官而殁,改授王妃之弟国庆为典仗.这些皆出于特恩,不为例。至于镇国将军以下夫、淑、恭、宜、安人之家,各宗室未授封号的庶妾之家以及各仪宾之家的亲属,则一律没有授官之制。王亲所授之职,因非由军功而选,不许世袭。

12、成化五年,锦衣卫副千户杭昱子锦告袭父职,兵部以昱系王亲,非军功,例无承袭,请令原卫听继戎伍,上特命为所镇抚. 2.王亲优免差役王亲优免差役其实也是王亲平民化的一个结果。若王亲群体显贵,自然有政治、经济上的诸多优待,何须特别优免差役?早在天顺朝,已有优免王亲差役的实例。天顺六年(1462年),复山西大同县民郭振家。振,灵丘王逊烇妃弟也.在此例中,复郡王妃弟之家,当是免其全家差役,不过并未着为定例。 王亲优免差役之例定于弘治元年(1488年),出现的时间晚,且优免的幅度小。明孝宗实录载:定亲王以下姻戚免差役例,亲王除妃父外,免二丁,郡王免一丁,镇国等将军止免夫人父一丁。此令后收入会典,成为定例。会

13、典载曰:弘治元年奏准,亲王王亲杂役免二丁,郡王王亲一丁,镇国等将军夫人亲父一丁。 与实录文字稍异,相较而言,实录所载更为明晰。王亲优免范围较授官广,已覃及镇国、辅国将军夫人之家,奉国将军以下王亲则不及。但优免幅度不大,即使是亲王妃家,仅免妃父及二丁而已,仅相当于生员之家的优免幅度,不及天顺六年郡王妃弟家全免之例。嘉靖十四年(1535年),周王睦 奏,王亲繇徭役乞一户全免,部覆宜遵会典例,免二丁,诏从部议.可见明廷对王亲之家确实是按照弘治元年之例优免差役的。 王亲优免差役范围不广,程度也轻,看似寡恩,但与明代待宗室以厚禄的政策相比,更为得策。到晚明,宗室人口越来越多,宗禄越来越成为沉重的财政负担

14、,而王亲之优免从未成为财政议题,可见王亲优免差役之例,既兼顾了亲亲之谊,又可持久,未曾因王亲人数日增而造成重大财政问题。 3.王亲优礼考核与致仕优礼考核与致仕之例针对的是王亲中任布政使者,是因王亲有任京官之禁而采取的补偿措施,并非因王亲身份而特加的优礼。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河南左布政使赵希夔三年考满,吏部以希夔王亲,例不得内转,请加俸一级,上许之,且命着为令。凡布政系王亲者,一再考俱递加俸一级,三考荫一子。一考致仕者,准正二品,初授散官;再考致仕者,准正二品,升授散官;三考,准正二品,加授散官,非王亲者不在此例.此例仅适用于任布政使的王亲。隆庆元年(1567年),山东布政司左布政使李豸

15、六年秩满,以王亲不得推升京职,因援此例,加正二品,升授散官资政大夫致仕.王亲任布政使以下官者,则未见因不能内转京官而有所补偿的,大概是因为布政使以下外官,仍有上升为高级外官的空间,而布政使为从二品,乃文职外官的最高品级,往上升只有京官六部尚书、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可供其升转。此外,亦有王亲特恩优礼致仕的例子。成化十年(1474年),靖江王规裕言,广西护卫百户谷真,乃母妃父也,今已致仕,乞量加散阶,以荣终身,命进真阶为武略将军. 除上述优礼之外,王亲犯罪亦援议亲之例,请旨发落,而不是直接下法司,较其他罪犯有所优待。问刑条例载:凡王府文武官、王妃家父母、仪宾,俱请旨提问。 会典亦载:弘治十七年议准,各王府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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