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 权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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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在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的,两者并重不可偏废。所谓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刑事诉讼和程序,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地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实现国家刑法权。所谓保障人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过程,保障公民权利,特别是保障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一 从理论上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任何一方都没有优越于对方的理论根据。片面强调惩罚犯罪,轻视或忽视人权保障,必然导致政府权力恶性膨胀和不公正的审判,甚至不经任何程序非法剥夺个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

2、命。反之,片面强调保障的人权,轻视惩罚犯罪,势必导致过分地限制政府的权力,致使犯罪活动猖獗,社会不得安宁,个人的权利最终还是得不到保障。只有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起来,对二者同等看待,才能在政府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达到平衡,使刑事诉讼的过程和结果既符合政府所代表的公共利益需要,又能满足个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所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需求,使立足于个人自由、平等地追求幸福权利的民主法治社会能够和平、持久的存在和发展下去。二 但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却总是表现出明显的对立。产生对立的原因主要在于特定时空条件下政府与个人在刑事诉讼中所追求的利益的冲突。从惩罚犯罪方面看,政

3、府能够用于证实、惩罚犯罪的人力、物力的有限性,以及犯罪的复杂性和新型化,使得政府在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一些违章越轨甚至侵犯人权的行为。从保障人权方面看,立法上所承认的个人权利(法定权利)在范围上一般总是少于个人相对于政府的正当权益(应有权利),而且法定权利在实际落实过程中又会受到一定的“折扣”。法定权利与应有权利、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之间客观存在的差距,使得个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不可避免地会超越法定的界限。同时,国家也不可能完全杜绝侦查、起诉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侵犯个人的权利,而这些行为和法律上的不足又增加惩罚犯罪的压力或阻碍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为了充分尊重个人的基本人权,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往往不得不默认个人的某些阻碍或逃避追究的行为,放弃对部分犯罪的惩罚,导致已经受到追究的犯罪分子“合法”地被宣告无罪或从轻发落。这样就自然影响了惩罚犯罪目的的完全实现。在惩罚犯罪过程中做到进一步尊重个人的正当权益,不断扩大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以最小限度的侵害人权的代价,收到最大限度的惩罚犯罪的效果,是刑事诉讼制度发展所孜孜以求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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