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业(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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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黔江民族风情城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可编辑甲方: 重庆蜀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蔡 陵;邮 编: ;联系电话: 。乙方:重庆旺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 甜 ;邮 编:4090200;联系电话: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黔江民族风情城物业(以红线图建筑区划范围为限)提供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黔江民族风情城;物业类型:商业物业;座落地址:黔江区舟白街道学府三路与正阳大道交叉口的西南角;占地面积: ;

2、建筑面积: 。2、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二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修养护,电梯等特种设备的专业维修需另行签订合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服务;4、公共绿化的养护服务;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消防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9、 。第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

3、乙方接受业主、商户委托的其他特约服务有:1、 ;2、 ;3、 ;4、 ;5、 。第四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第五条 甲方应于 (具体时间)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含设备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 用房 平方米,位于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

4、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甲方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平面图见附件六)。第三章 服务费用第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街区店铺: 元/月平方米;临租铺面: 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2、乙方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费用中,采取以下方式先提取酬金:(1)乙方按 (每月/每季/每半年) 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3、除酬金以外的物业服务费用归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

5、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2)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4、酬金制服务费不含下列费用:(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2)代收代交的公共能耗费;(3)停车费、停车管理服务费。5、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结余部分接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第七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1、本合同生效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乙方承担。2、乙方可在购房业主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预收 个月的物业

6、服务费和 元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届时按实际用量结算,并予公示),预收费用不得超过六个月。4、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乙方应向业主按7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的分摊公共能耗费。6、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 (每月/每季)交纳,业主应在(每月第 日/每季的第 月第 日)履行交纳义务。7、本条第1款、第2款、第5款规定由甲方承担的物业服务费用应按 (每季/每半年)拨付给乙方。第八条 乙方应于(每半年/每年) 月 日、 月 日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第九条 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1、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

7、全体业主按 分摊。2、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 分摊。3、电梯运行电费由有电梯楼房内 层及以上业主按 分摊。4、二次加压供水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5、中央空调运行能耗费由 、 、 分摊。6、装修管理服务费在装修前交纳。7、 。第四章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第十条 停车场服务内容及标准如下:1、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要求正常使用;2、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护、管理,要求运行正常,维修养护及时;3、停车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要求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杂物等;4、车辆出入的指引、疏导,要求车辆进出、停放有序

8、,专人定时巡视检查。5、 ;6、 。第十一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2、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机动车车位 元/个月、车库机动车车 元/个月、立体机械车位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3、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立体机械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 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乙方从停车费用按 元/个月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剩

9、余部分归甲方所有。4、公安、消防、抢险、救护、检修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费。业主搬家、送货车和临时停车时间在一小时内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临时停车时间超过一小时的车辆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次收费。第十二条 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1、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停车场共用车位和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费用(业主自有车位的维修养护费用由其自行承担);3、停车场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标识、道闸等系统)的维修养护费用;4、停车场的配套的设施、设备(包括照明、通排风、给排水、消防、道闸等系统)的运行能耗费用; 5、停车

10、场的公共环境清洁卫生费用;6、法定税费;7、 。第十三条 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车辆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车位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当另行与乙方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第五章 物业的承接验收第十六条 甲方应当于 时,通知乙方承接验收物业,移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场地、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乙方应当会同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三、附件四规定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签订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文本见附件八)第十七条 乙方承接

11、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共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业主清册(包括业主姓名、联系地址和电话,房屋建筑面积、交付时间等);5、 ;6、 。第十八条 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履行保修责任的,双方应当另行订立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甲方按下列程序,向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1、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承接验收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2、乙方应对提交的资料在

12、7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要求的,约定验收时间及有关事项;3、甲方组织现场交付工作,并会同乙方和业主代表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和物业管理用房等进行查验。查验的物业必须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相关材料;4、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应详细记录,并签订有关协议处理解决;5、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在7日内办理有关交接手续,甲乙双方签定物业承接验收确认书。第二十条 物业的承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建成并满足规划、设计的使用功能;2、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3、消防、安全、供电、供气、给水排水、卫生、绿化、道路、电信等主要设备和设施正常使用并符合相关规定;4、临时设施、施工机具、建筑构件、建筑垃圾、废料等全部清运完毕,室外无架设临时管线;5、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已完工退场,不再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且临时施工用房已拆除;6、绿化已按设计要求种植;7、专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车库、车棚)已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区域室外道路建成并保持通畅;8、共用区域垃圾中转站(箱、桶)已按规定配置;9、物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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