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食品药品安全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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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2017年2月6日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2号 2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已由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1月24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4日 3 食品 四小 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店 小销售店 小摊点 简称 四小 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业态 消费群体广泛 就业人群众多 是食品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方便群众生活 增加就业 传承传统饮食文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 四小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卫生环境脏乱

2、差 管理制度缺失 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 生产销售不合格等问题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比较突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 我省出台了专门的 条例 来填补 四小 监管的法律空白 该 条例 是我省食品安全监管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据统计 全省共有食品小作坊1 2万多家 小餐饮2万多家 食品小销售店和小摊位1 2万多家 按照 条例 要求 四小 类经营者需统一登记注册并换取登记证 时间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逾期没有换证的 将会按照 食品安全法 和 食品安全监管条例 进行处罚 实施 条例 的意义 5 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 分八章共五十条 系统规范了食品小作坊 小餐饮 小销售店 小摊点生产经

3、营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甘肃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 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销售区域 经营规模等达不到食品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包括小餐饮 食品小

4、销售店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 经营面积在三十平方米以下 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食品小销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 面积在十平方米以下 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 在划定的场地和规定的时间内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7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 镇 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一章总

5、则 8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促进健康发展 方便群众生活的原则 统筹规划 建设 改造适宜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 配套建设相应的给排水 排污等设施 通过资金资助和场地租金优惠等措施 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者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 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 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产 生活的前提下 划定临时经营区域 时段 供小摊点经营 并向社会公布 中小学校 幼儿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小摊点经营活动区域 鼓励社会

6、力量参与小摊点集中经营场所和街区建设 引导集中连片经营 第一章总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积极引导 自愿加入的原则 吸收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经营者加入协会 指导其依法生产经营 加强行业自律 推动诚信建设 宣传 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实行食品生产登记证管理 食品小经营店实行食品经营登记证管理 小摊点实行登记卡管理 食品生产登记证 食品经营登记证和登记卡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 登记卡也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派出机构核发 食品生产登记证和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 登记卡有效期一年 核发登记证 卡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一般

7、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申请人信息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应当立即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前款所称的申请人信息包括 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名称 负责人或者经营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等 登记事项包括 生产经营范围 生产经营地址 小摊点的经营时间和地点 从业人员信息等 登记证 卡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 应当在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 卡 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卡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从业人员健康体检

8、和培训合格证明 五 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食品小作坊申请者还需提交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 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及原辅料 食品添加剂清单 小摊点申请者需要提交第一款第一 二 四项材料 在固定市场以外经营的小摊点 还需提交城市执法管理部门或者乡 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摊点位置准许使用证明材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符合条件的 予以登记 发放登记证 卡 不符合条件的 不予登记 并书面说明理由 小摊点申请者提交材料符合条件的 应当当场发放登记卡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

9、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超出登记证 卡 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 包装 贮存 经营等场所 具有与食品贮存条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保持生产经营场所环境整洁 与开放式厕所 化粪池 污水池 家禽家畜圈 舍 垃圾场 站 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二十五米以上 三 食品原辅料 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 15 第二章一般规定 四 生产 销售 贮存 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 工具 设备 应当安全 无害并保持清洁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 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运输 五 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 无害 清

10、洁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 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七 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 柜 存放 专人保管 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八 使用的洗涤剂 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 无害 第二章一般规定 九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 帽 手套和口罩等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 应当使用无毒 清洁的容器 售货工具和设备 十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一 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掺假掺杂 以次充好 以假充真 十二 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不得回流入食品加工 经营 餐饮等环节 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1、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18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 辅料 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 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如实记录食品原料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 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 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保存期限不

12、得少于两年 鼓励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加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公示登记证 卡 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从业人员应当佩带健康体检证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集中生产 交易市场开办者 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 庙会 博览会等举办者 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查验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登记证 卡 二 检查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有关规定的 要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 记载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基本情况 经营项目 商品信息 指

13、导并督促其建立生产经营台账 执行食品安全制度 场地或者房屋出租者应当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人基本信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发现承租人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应当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五条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 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 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 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 三 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上 下水通畅 有相应的消毒 更衣 盥洗 采光 照明 通风 防腐 防尘 防蝇 防鼠 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四 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防止待加工食品与食品原料

14、成品及直接入口食品交叉污染 避免食品接触有毒 有害物品或者不洁物品 五 地面应用无毒 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 无裂缝 排水状况良好 墙壁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 房顶应无灰尘 生产场所内的厕所应为水冲式 六 具备法律 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一 专供婴幼儿 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 二 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三 乳制品 不含发酵乳 饮料 冷冻饮品 速冻食品 罐头制品 果冻食品 四 采用传统酿制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酒类 酱油和醋 五 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 六 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

15、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新投产 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 应当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 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生产日期 销售去向等内容 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每季度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新投产 停产后重新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 应当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 销售台账 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 规格 数量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16、 生产日期 销售去向等内容 生产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5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 第十九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定量包装食品 应当标明食品名称 成分表或者配料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登记证号 生产地址 生产日期 贮存条件 保质期等内容 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散装食品 仅限在本生产加工点销售 定量包装的面制品 豆制品 凉粉 甜醅子 酸奶 酿皮等具有传统和民族特色的食品 可以向餐饮服务单位或者小餐饮销售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 第二十一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清洁 不得住宿 二 不得圈养 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 三 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粗加工 烹饪 餐用具清洗消毒 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 防止食品存放 操作产生交叉污染 四 操作间 就餐场所应设在室内 并有效隔离 卫生间不得设在食品处理区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 五 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 无异味 易于清洗 防滑 并有给排水系统 墙壁应当采用无毒 无异味 不易积垢 易清洗的材料覆涂 门 窗应当采用易清洗 不吸水的材料制作 并能有效通风 防尘 防蝇 防鼠和防虫 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 无异味 不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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